云烟办〔2021〕36号 贵阳市云岩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贵阳市云岩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云岩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区域规划、政策支撑及辖区行政许可资源配置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贵阳市云岩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按本规定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区域单元规划标准:

(一)一环区域:由中山东路与宝山南路交汇点起,至宝山北路与北京路交汇点,至北京路与枣山路交汇点,至枣山路与延安西路交汇点,至浣纱路与中山西路交汇点,至中山东路与宝山南路交汇点止,以道路机动车道的最外侧为界,合围而成的区域。实际经营地址在一环区域内的,按照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米的标准设置。(一环区域图示见附件)

(二)非一环区域(除一环区域、自然村寨外):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三)自然村寨:按其常住人口数量设定零售点,常住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且常住人口数量在200人以上的,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每超过200人可增设一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如上述区域因政府规划转变为城镇的,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该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按非一环区域标准设置。(自然村寨名单见附件)

(四)人行地下通道、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地下商贸休闲区域:按照所在单元区域商铺总数设置零售点,200个商铺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200个商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2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根据该小区住宅总套数设置零售点,200套以下可设置1个,200套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200套可增设1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八条本行政辖区内规模在200个(含200个)摊位以上的集贸(批发)市场, 设置零售点户数为10户以内(含10户)。

持证户数量大于本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标准的,只退出不新增持证户;

持证户数量等于本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标准的,零售许可实行退一进一政策,即退出一户零售点,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新增一户零售点;

持证户数量小于本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标准的,按本规定设置标准新增持证户。

规模在200个摊位以下的集贸(批发)市场,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属于下列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能够提供特殊群体有效身份证明及云岩区行政区内镇政府、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困难佐证材料的,在满足对应区域单元设置零售点数量的前提下,可按照与最近零售点达到规定距离的50%以上(含50%)的标准设置:

1、残疾人(持有视力残疾证、听力残疾证、语言残疾证、肢体残疾证,并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佐证材料)。

3、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或退役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4、确因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其他情形(经贵阳市云岩区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

按本条标准办证的,只适用于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时,且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选址范围不涵盖集贸(批发)市场和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的限制: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负责人不变);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5、持证人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后1个月内,其他申请人在原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持证人使用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前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主动歇业后12个月内,重新择址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被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主动歇业后12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以消费层次和消费能力为标准,将一些特殊消费区域和特殊经营场所按消费层次和消费能力,作为单独的单元格进行布局。

1、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设置1个零售点。

2、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设置1个零售点。

3、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内部经营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设置1个零售点。

本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选址范围不涵盖集贸(批发)市场和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农药、化肥、医药废物、含重金属废物、液化气供应、油漆类涂料、工业胶水、有机溶剂、感光材料等;

5.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6.中小学、幼儿园内部。

7.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即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8.写字楼、住宅楼(含商住两用)不属于平层对外全开放式门店的经营场所(1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服务类场所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营业活动。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范围方面

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清洁、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母婴用品、网吧、丧葬用品、渔具、棋牌麻将、鲜花礼仪等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隔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中心位置。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口、入口的,各出口、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拟申请零售点测量的参照点同时涉及一环区域与非一环区域的零售点时,需同时满足测量参照点所在区域的距离标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云烟办[2020]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一环区域图

2.自然村寨名单

附件1

一环区域图

云烟办〔2021〕36号 贵阳市云岩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附件2

自然村寨名单

名称 人口 可设置        零售点总数 现有持证户数
雅关村 2900人 14个 34户
偏坡村 3463人 17个 43户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xwzx/gsgg/202212/t20221209_82710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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