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区实际情况,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
(三)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四)《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五)《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区政府统一划定辖区内禁燃区,并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低保困难群众清洁能源置换补贴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区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由中心城镇向周边社区、镇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区政府将根据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要求,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
1. 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禁燃区范围
云岩区北面以北二环偏坡特大桥—盐沙立交—偏坡隧道出口为界;西面以西二环杨家山隧道出口—三桥立交—中坝立交—西二环(恒大帝景)为界;东面以中环路东段(冒沙井)至新添大道(云岩段)、中环路东段(云岩段)—渔安立交—水东路(云岩段)为界;南面以水东路(云岩段)—中山东路(云岩段)—中山西路(云岩段)—浣纱路(云岩段)—中山南路(云岩段)—松山路—松花路隧道—中环路西段(云岩段)—遵义中路(云岩段)—西二环杨家山隧道出口为界;上述界线的合围区域以及云岩区未来方舟片区。
五、禁燃区建成时限
2018年底前建成禁燃区。
六、保障措施
(一)各社区、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
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对逾期继续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二)各社区、镇应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并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区发改、财政、工信、城管、环保、规划、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区督办督查局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社区(镇)要加大禁燃区建设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日印发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wj/201812/t20181219_82678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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