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发〔2018〕125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经贵阳市相关部门批准,实施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道路建设,需对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经贵阳市相关部门批准,实施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道路建设,需对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征收范围: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征收部门: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

四、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

(一)本决定发布后,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推荐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由被征收人通过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协商不成的,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5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区服务中心、基层组织代表等参与,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摇号等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

六、征收补偿按照公示的《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的房屋以所有权证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八、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报请云岩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家的,云岩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贵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2:《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农房征收补偿方案》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1:

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经相关部门批准,在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道路建设,需对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凡属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4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房屋它项权证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属性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内到产权监理部门申请重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云岩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云岩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征收部门到产权部门对该证房屋的相关事项真实性及情况进行核实。

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征收管理部门在市征收中心推荐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提供给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为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照从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区服务中心、基层组织代表参与,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摇号等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四、私有住宅房屋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不小于原房套内建筑面积且最接近原房套内建筑面积的户型靠档安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结算,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差价后,被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产权。

(三)安置房源为金钟桥、新建厂,具体位置、面积、户型以最终公示数据为准,金钟桥过渡期为:6个月,新建厂过渡期为:24个月。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均按评估价格执行,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安置。

五、自管公房的征收补偿

在征收范围内属自管公房(住宅),但未参与房改的合法承租人或使用人可在完善房改手续后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承租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性须由征收部门依照原始分房记录及历史依据进行确认,相关安置补偿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房改程序的承租人或使用人,补交土地收益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按本方案第四条执行。

(二)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能完成房改的承租人或使用人,由原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仍按自管公房对承租人或使用人进行安置,原承租人或使用人与产权人另行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房租,原房屋产权属性不变。

六、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本条所指非住宅房屋是指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仓储、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非住宅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评估单价计算。

七、房改房的征收补偿方式

(一)在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房屋已补交土地收益金取得上市许可证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房屋尚未补缴土地收益金的,到房改部门补交完善手续后,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未到房改部门补交完善手续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属性与被征收房屋属性保持一致。

(三)被征收房屋部分进行房改的,在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并通过房改部门相关批复后,被征收人可进行房改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若房屋所有权单位不同意进行房改或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未进行房改的,应当对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保证原房产权属性不变。

八、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但己改变为营业用房的房屋,严格遵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1〕116号相关规定执行。

九、居住在完全无证自建房住户的安置

在本市其它地点无住房,且在征收范围内的常住住户(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七天无异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按下列方式进行安置:

(一)对完全居住于无证自建房屋,房屋使用人户籍位于该无证自建房的,由属地社区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核实确定无住房的,在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安置公房,保障其居住。

(二)原房建筑面积已安置部分不予工料补助及奖励。

十、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如住宅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 平方米计发。

(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安置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 元计发。过渡费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计算。产权调换房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按临时安置费标准逐月递增10%。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如住宅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 平方米标准计发。

(三) 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三个月,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如住宅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十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的;

2.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经营的;

4.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六个月;

2.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人数的,按照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680元)计算,一次性计发六个月。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三、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1,补偿费用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对装修及设施补偿单价及设施项目缺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

十四、超过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任何奖励和补助。超过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 由云岩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签约期限:3个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始)

十六、本方案只适用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

十七、本方案由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方案未尽事宜, 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附件1-1:

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方案

一、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工料补助:

(一)框架、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二)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三)木结构:每平方米400元

(四)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补助:

1.被征收房屋应安建筑面积=被征收原房合法套内建筑面积×(1+安置房分摊系数)。

2.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高于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的,被征收房屋应安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相互结算,被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产权。

3.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低于或等于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的,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应安套内建筑面积内互不补房屋差价款。

4.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人应安建筑面积在0平方米至10平方米以内,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60日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500元/㎡补款并享有该部分房产权;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满61日至80日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1000元/㎡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产权;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满81日至90日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2000元/㎡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产权。

超过应安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以内,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60日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1000元/㎡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产权;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满61日至80日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2000元/㎡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产权;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满81日至90日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3000元/㎡元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产权。

5.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置换房屋评估价补款。

6.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 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4款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仍未签约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将不再享有上述补助。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60日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按原合法房屋评估单价的30%乘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给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助;在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61至80日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按原合法房屋评估单价的20%乘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给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助;在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81至90日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按原合法房屋评估单价的10%乘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给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助;超过90日后未签约的不再给予上述补助。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三款给予补助,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五、被征收人超过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补助。

六、本方案只适用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七、本方案由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附件1-2:

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方案

一、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的以下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的60日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每户5万元的签约搬家、交房奖励;

(二)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满60日至80日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每户3万元的签约搬家、交房奖励;

(三)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满80日至90日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万元的签约搬家、交房奖励;

(四)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满90日后仍未签约搬家并交房的,被征收人将不再享有上述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奖励,每次每平方米10 元,选择货币补偿给予奖励一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给予二次奖励。如被征收人原房(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奖励费,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二款产权调换房对应的过渡期限对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奖励,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被征收人原房(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不包含超期安置过渡费。

(七)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奖励费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奖励,每月每平方米10元,共奖励三个月。如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二、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奖励:

(一)框架、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二)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三)木结构:每平方米400元

(四)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超过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奖励。

四、本方案只适用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五、本方案由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附件2:

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农房征收补偿方案

经相关部门批准,在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实施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道路建设,需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农房实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农房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农房。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20日止。

三、农房确权

(一)被征收农房以合法有效的证件为依据,按其证件批准登记的用途、结构、面积给予补偿。所持证件标明的用途、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房屋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可到相关部门申请重新确权。

(二)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或确权的无证农房,房屋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可向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权,经申请获得有关房屋确权批准的,按确权批准的内容进行征收补偿;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得确权批准的房屋,按无证房进行处理。

(三)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农转非户的被征收房屋,现居住房屋性质属于农房的,提交相关手续证明,经确权批准后,依照本方案进行征收和补偿,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得确权批准的房屋,按无证房进行处理。

(四)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补助、奖励。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征收管理部门在库里选定五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为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照从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区服务中心、基层组织代表参与,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摇号等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凡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

(一)房屋置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靠档安置,按被征收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的评估价与安置房评估价进行结算,结清房屋差价后,被征收人享有安置房屋产权。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应安面积的超安部分,房屋被征收人按评估价进行补款后享有超安面积的房屋产权。

安置房源为小康新苑、杨惠安置房,具体位置、面积、户型以公示的为准,小康新苑过渡期为:6个月,杨惠安置房过渡期为24个月。置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均按评估价格执行结算,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

2.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既选择房屋置换又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先满足房屋置换的面积并结清价款后,剩余合法建筑面积方能按评估单价再进行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评估单价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计发标准

(一)搬迁费

按照原房的合法建筑面积发放,住宅按每次每平方米10元/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选择房屋安置的按二次计发。非住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

(二)房屋置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房屋置换产生过 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计算。房屋置换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逐月递增10%,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

(三)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三个月,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如住宅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七、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1、2,补偿费用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的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对装修评估缺项,大型设施、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或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

八、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证件等,骗取征收补偿款或安置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阻碍房屋征收部门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超过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任何奖励和补助。超过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 由云岩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只适用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农房征收。

十一、本方案由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附件2-1:

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农房征收补助方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办法》(筑府办发〔2014〕57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快三马片区开发建设,结合被征收农房的实际情况及项目的特殊性,鼓励房屋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部门按时有序完成规划红线范围内农房的征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助:

(一)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房屋置换,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的不补房屋差价款,被征收人享有置换房屋的产权。

(二)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房屋置换,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方式结算后,被征收人享有置换房屋的产权。

1. 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内(含10㎡)按1000元/㎡补款;

2. 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20㎡(含20㎡)按置换房屋评估价的50%补款;

3. 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置换房屋评估价补款。

二、被征收农房确认为合法建筑,其合法建筑部分在《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前,房屋底层临街实际用于经营的,符合如下标准条件的,按以下计算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一)被征收农房用于经营的补助: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支持征收工作,并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除按照本方案“附件一”第三条确定的上浮补助标准外,另行按下列规定给予货币补助:

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前,被征收房屋已实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被征收人提供与底层临街实际经营房屋所在地址一致的经营手续,经测绘单位、所在村、社区(镇)、住建部门到现场对实际经营面积认定,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户,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实际经营年限1年以上,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地段以不高于住宅评估单价的5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实际经营年限不满1年的,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地段以不高于住宅评估单价的4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实际经营年限1年以上,但未能出具与住房地址一致的经营手续的,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地段以不高于住宅评估单价的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二)被征收农房用于经营停产停业的补助:

1.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六个月。

2.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和能够提供与雇佣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的,按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计发六个月。

3.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上述1、2项手续,但又存在实际经营和事实用工行为的,由村、社区(镇)出具证明,按照每户不超过3500元/月的标准进行计算,一次性计发三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助;参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规定,用工人员原则按照20㎡/人进行计算,一次性计发三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60日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按原合法房屋评估单价的30%乘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给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助;在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61至80日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按原合法房屋评估单价的20%乘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给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助;在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81至90日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按原合法房屋评估单价的10%乘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给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助;超过90日后未签约的不再给予上述补助。

四、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家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补助。

(一)框架、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二)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三)木结构:每平方米400元

(四)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五、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予补助。

六、本方案只适用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农房征收。

七、本方案由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附件2-2:

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农房征收奖励方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办法》(筑府办发〔2014〕57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快三马片区开发建设,结合被征收农房的实际情况及项目的特殊性,鼓励房屋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部门按时有序完成规划红线范围内农房的征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对合法建筑被征收人的奖励

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签约奖励20000元/户。

(二)搬迁交房奖励30000元/户。

(三)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元,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发。

(四)房屋置换临时安置奖励费,按置换房屋对应的过渡期限对被征收房屋(住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奖励,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不按月递增,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五)货币补偿临时安置奖励费,按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奖励,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共奖励三个月。被征收房屋(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二、对无证农房被征收人的奖励

(一)被征收人支持及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家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奖励。

1.框架、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2.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3.木 结 构:每平方米400元

4.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二)为快速推进项目进程,在短期内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并签约搬家交房的,另行给予以下奖励:

1.框架、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2.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3.木 结 构:每平方米400元

4.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5.快速签约奖励:每平方米200元

6.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奖励:每平方米300元

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的第61日至80日内签约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奖励被征收人,在第81日至90日内签约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奖励被征收人,超过90日未签约的,不给予该项奖励。

三、本方案只适用云岩区三马片区工矿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号路C标段一期(百花大道—长昆铁路)农房征收。

四、本方案由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wj/201812/t20181210_82678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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