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云岩区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岩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岩区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依法、有效管理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岩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云岩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用于提升云岩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由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云岩区的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实施专利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及为推动云岩区知识产权事业而开展相关工作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全面发展、公平公正、事后资助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登记、注册等的资助,可简化资助流程。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在中国大陆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和授权资助。
(二)对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和授权资助;分阶段对通过PCT或其他渠道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和授权资助。
(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申请(登记)、注册的资助。
(四)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
(五)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和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
(六)对知识产权工作积极、能力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含学校)的资助。
(七)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法律确认、质押登记等中介费用的资助。
(八)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专利转移转化、专利技术交易、专利信息利用、分析评议、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利保险等的资助。
(九)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资助。
(十)用于推进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作和知识产权优势产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作。
(十一)用于知识产权规划制定和研究工作。
(十二)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专利执法办案、维权活动、法制服务及相关设备、设施运行维护。
(十三)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十四)用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十五)用于本区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
(十六)其他知识产权事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填相应申请表。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申请本办法第五条资助的项目,按照《云岩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试行)》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四)本办法涉及到的其他资助事项,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具体资助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九)款资助的为云岩区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款资助的为云岩区行政辖区内的单位。
第八条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十条 云岩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由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列入相关征信系统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31号),全面提升云岩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资助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云岩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经费来源
资助资金从区级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支出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条 资助原则
遵循“全面发展、公平公正、事后资助”原则。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云岩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一般资助申请人为户籍所在地为云岩区辖区的自然人。
(二)一项知识产权有多个申请人或权利人的,以第一申请人或权利人为资助对象。
(三)资助申请人因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况造成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进行专利著作项目变更后再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一般资助: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的授权。
(二)专项资助:开展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资助对象近三年内无失信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二)资助对象实际经营地址应和营业执照地址相符;
(三)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一般资助。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一般资助
1. 专利资助
(1)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
(2)向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
(3)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进入受理阶段的,每项资助3000元;获得确权、授权的,每件再资助8000元,同一件知识产权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申请国外知识产权受理的,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确权、授权的,每件再资助8000元;
(4)对同一单位国内专利当年资助限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5万元。
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
3. 地理标志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权、授权后,一次性资助2万元。
4. 对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
(二)专项资助
1. 对新认定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2. 对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在云岩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通过相关管理体系首次认证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省、市级资助的,不得再向县(市、区)级申请资助;已经获得县(市、区)级资助的,不得向省、市级申请资助。
3. 对发明专利维持3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3年后仍有效,且拥有量达10-20件的资助2万元,20-60件的资助5万元,超过60件的资助8万元。同一单位连续三年累计资助不超过24万元。
4. 对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给予资助
(1)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000元。每个企业最多资助10件专利。
(2)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个资助对象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每个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的价值评估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5.对知识产权服务给予资助
(1)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①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云岩区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含2名)在贵州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云岩区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80件以上并且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
②外省在云岩区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含2名)在贵州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云岩区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80件以上并且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
③成立满3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并且上年度代理商标注册申请 4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
(2)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首次在云岩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专利代理机构在云岩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满1年的执业专利代理师,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
(3)对获得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自然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
6.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示范单位(园区)及省、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资助
(1)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次性资助5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次性资助3万元;
(3)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一般资助需提供材料
1.《云岩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 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材料:
(1)专利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辖区内专利权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专利权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专利证明文件: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专项资助需提供材料
1. 申请新认定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云岩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被列为云岩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云岩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材料和承诺书。承诺书载明下列内容:本单位未得到省、市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取得区级资助后,本单位保证不再向省、市级申请资助。如有违反,本单位保证退还资助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 申请发明专利量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云岩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近三年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 申请知识产权运用转化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云岩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复印件、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合同复印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知识产权服务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云岩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代理云岩区专利/商标申请合同复印件、发明专利/商标授权证书复印件;
(4)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申请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云岩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被列为国家、贵州省、贵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有效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提交复印件材料的,在每一页材料上,应加盖公章。
第八条 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将纸件材料报送至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一般资助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受理或授权后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专项资助申请人应当在专项资助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逾期不予资助。
(二)受理审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定期对资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如对材料有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资助申请审核不予通过。必要时,审核人员可到申请人单位进行现场复核。
(三)资金拨付
经审核合格,向申请人通知资助办理,申请人应当在通知后7日内向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提交资金办理手续资料,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资助。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向申请人的收款单位的银行账号转账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单位两年内、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申报云岩区知识产权有关资助,不予推荐申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项目,不得参与云岩区知识产权的有关荣誉评选。
(二)办理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的申请。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区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云岩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岩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云府办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印发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wj/202011/t20201117_82678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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