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云岩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攻坚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岩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攻坚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全面有序开展贵阳市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推进我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广泛营造创建活动氛围,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创建知晓率,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1〕1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攻坚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2〕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通过创建,全区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得到大力提升,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全程监管严格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为全市谱写“强省会”新篇章打下坚实的食品安全保障,力争顺利通过省级初评和国家验收。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抓好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在十届市委常委会第245次(扩大)会议上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补短板。强化问题导向,紧盯关键指标短板,对标对表国家创建标准,加快补齐队伍建设、执法装备、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违法案件查办和投诉举报处理等核心指标和否决项目,针对短板指标逐个分析原因,一项一项抓攻坚。强治理。认真把好三个“关口”(污染关、产销关、生产关)。严监管。坚持长效监管,重点做到“两下一上”(责任向下移、资源往下沉、执法靠上限)。抓重点。突出对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治理,抓准食品药品安全的“牛鼻子”。抓农贸市场、抓明厨亮灶、抓冷链物流等。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云岩区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方案》(云党发〔2020〕12号)和《贵阳市“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专项规划》中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严把食品安全“六道关口”,健全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八大体系”,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十大行动”。
(二)全面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指标任务(具体细则及责任分解详见附件2)。一是扎实做好基础工作。落实党政同责,完善工作机制,完善法规制度,开展风险监测,加强源头治理,确保粮食质量,强化过程监管,加强食品抽检,严格执法办案,强化集中整治,促进社会共治。二是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投入保障,落实基层装备,强化监管专业化,开展检验检测,强化应急处置,加强风险交流,强化科技支撑。三是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过程控制,实施产品追溯,推行责任保险,建设诚信文化。四是保持食品安全状况良好。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创建知晓率达到85%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五是突出示范引领。强化在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机制创新,以及“三小”治理、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社会共治、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打造一批可学习、可复制的示范和亮点。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评阶段(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各部门、各街道(镇)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进行全面检查,查缺补漏,及时整改,巩固提升。加强创建宣传,形成创建浓厚氛围。配合贵阳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办开展工作自查自评。
(二)省级初评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对前期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抓好整改提升。积极做好省级初评工作对接,按照市食药安委要求,充分作好各项工作准备,进一步加大创建氛围营造,开展印证资料收集整理、现场检查点位和配合做好领导访谈准备等工作,高标准迎接省食药安委初评,确保顺利通过省级初评。
(三)国家验收阶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按照省级初评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提升。进一步巩固各项业务指标及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印证资料收集整理、现场检查点位准备等工作,高标准迎接国务院食安委验收,确保验收顺利通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云岩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形成党政统筹、条专块统、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街道(镇)、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意识成立云岩区创建攻坚工作组织机构,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推进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倒排工作计划,扎实推进创建攻坚各项工作。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评价细则(2021版)》标准抓好落实。各街道(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攻坚工作方案,于本方案正式下发10日内报区食药安办(设置在区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街道(镇)、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兼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要加大对此次攻坚工作的经费投入,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满足本地监管实际需要,并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依法、规范、高效。
(三)强化示范带动。各街道(镇)、各相关部门要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基础上,强化示范带动,注重亮点打造。对于《评价细则(2021版)》中的示范引领项目必须全力打造。全区要至少打造2个亮点项目。
(四)强化氛围营造。各街道(镇)、各相关部门要全方位、多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舆论环境。区委宣传部要会同区食药安办,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和氛围营造方案。
(五)强化督查考核。区食药安办要会同区督办督查局,建立常态化工作督查、考核机制,采取日常检查、定期巡查、明察暗访、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定期通报创建攻坚和迎检工作情况。在创建过程中对取得显著业绩的部门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无故未完成创建任务、影响评价验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云岩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攻坚工作领导小组
2.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责任分解表
附件1:
云岩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攻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黔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张丞铭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赵荣文区政府副区长
陈先红区政府副区长
蔡佳丽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区纪委区监委、区委巡察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督办督查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科协、团区委,各街道(镇)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区领导的,由常务副职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负责创建攻坚工作日常事务,由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区食药安办副主任)袁家福任主任。创建攻坚过程中,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创建办的日常工作事务,从区委宣传部、区督办督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等有关单位各抽调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创建宣传和氛围营造、督办督查、资料收集、现场点位部署、领导访谈筹备等工作。
附件2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责任分解表
评价要点 |
评价内容 |
评价方式 |
责任部门 |
一、基础工作(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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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同责 (3分) |
(1)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结合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区督办督查局、区纪委区监委、区食药安办 |
(2)对下一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区督办督查局、区食药安办、区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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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区食药安办、区督办督查局、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监委、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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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机制 (2分) |
(4)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发挥。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区食药安办、各街道 |
(5)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区食药安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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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示范创建工作。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区食药安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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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规制度 (1分) |
(7)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套出台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法规制度健全。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 |
4.风险监测 (2分) |
(8)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报告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 |
(9)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 |
现场检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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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 |
资料审查 |
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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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源头治理 (3分) |
(11)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在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措施;在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
资料审查 |
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 |
(12)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
现场检查 |
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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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 |
现场检查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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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照要求做好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 |
资料审查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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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牛羊等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按法律法规要求出厂入市。 |
资料审查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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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健全制度机制,实行病死动物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
资料审查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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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粮食质量 (3分) |
(17)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严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 |
现场检查 |
区发展改革局 |
(18)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 |
资料审查 |
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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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按要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 |
资料审查 |
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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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粮食烘干服务设施满足需要。 |
现场检查 |
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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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过程监管 (5分) |
(2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22)持续加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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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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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100%,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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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以上,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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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 |
现场检查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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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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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严格执行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
资料审查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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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严格执行关于全面禁止长江流域禁捕。 |
资料审查 |
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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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严格执行关于反食品浪费等有关规定。 |
资料审查 |
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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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抽检 (2分) |
(29)按计划要求均衡推进完成食品抽检任务。监督抽检计划和评价性抽检计划完成率均达到100%。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 |
(30)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含省级)覆盖率达到100%。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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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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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执法办案 (3分) |
(32)有力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100%,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3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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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严厉打击食品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控走私冻品、活体动物等流入国内市场,对查获的走私冻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
资料审查 |
区商务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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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对违法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 |
资料审查 |
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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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集中整治 (2分) |
(36-1)集中整治网络餐饮安全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36-2)集中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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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集中整治非法添加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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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集中整治农兽药超标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
资料审查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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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集中整治保健食品行业违法生产经营和营销、欺诈误导消费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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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监管等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团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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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共治 (4分) |
(37-1)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
资料审查 |
区民政局 |
(37-2)引导各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社会监督、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团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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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 |
资料审查 |
区食药安办、各街道(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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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落实普法责任制,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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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资料审查 |
区食药安办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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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 |
资料审查 |
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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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工作时间内12315热线接通率达到90%以上。完成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应用全国12315平台处理食品类投诉举报业务。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98%以上。 |
现场检查 查看全国12315平台 |
区市场监管局、区委政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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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力建设(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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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入保障 (2分) |
(41)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持续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
资料审查 |
区财政局 |
13.基层装备 (2分) |
(42)基层监管机构装备配备、检验检测设备齐全,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等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 |
14.监管专业化 (3分) |
(43)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监管力量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70%以上。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44)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强化办案保障。 |
资料审查 |
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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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学时。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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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检验检测 (3分) |
(46)年均食品安全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抽检量达到2批次/千人。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 |
(47)本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监督抽检项目中相应的检验能力。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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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得到稳定加强。 |
资料审查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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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应急处置 (2分) |
(49)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程序。 |
资料审查 |
区食药安办 |
(50)近两年以市政府或市级食品安全办名义开展食品安全实战应急演练。 |
资料审查 |
区食药安办、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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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风险交流 (1分) |
(51)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 |
资料审查 |
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18.科技支撑 (2分) |
(52)建成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或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支持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研究。 |
资料审查 |
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 |
(53)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科技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 |
资料审查 |
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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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开展追溯演练,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
查看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 |
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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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经营状况(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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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管理责任 (3分) |
(5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5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每年参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40学时,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5%以上。 |
现场检查 查看“食安员抽考”APP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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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 |
现场检查 |
各街道(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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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过程控制 (9分) |
(58)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达到100%。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59)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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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稳定可控,对供应商定期审核或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自检。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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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标注规范,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查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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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并定期开展自查。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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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食品经营者经营规范,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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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规范,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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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现场检查 |
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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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学校食堂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
现场检查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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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市场自查、信息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等管理责任。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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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大型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报告率达到100%。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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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审查、信息公示和抽查监测等。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严格落实广告发布责任和要求。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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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产品追溯 (1分) |
(70)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 |
22.责任保险 (1分) |
(71)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资料审查 |
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23.诚信文化 (1分) |
(7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教育活动,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 |
现场检查 |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市场监管局 |
四、食品安全状况(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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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群众满意度 (10分) |
(73)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评 |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25.创建知晓率 (5分) |
(74)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85%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评 |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26.抽检合格率 (5分) |
(75)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根据实际抽检结果进行折算。 |
根据相关部门掌握情况进行评价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 |
五、示范引领(40分,必选项25分、自选项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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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信用监管 (必选项,10分) |
(76)健全信用监管制度机制,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企业名下。强化信用信息运用,进行信用分级,实施分类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28.智慧监管 (必选项,10分) |
(77)推进信息化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及时归集和综合运用相关数据,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实施智慧监管。进口冷链食品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 |
29.机制创新 (必选项, 任选2项,5分) |
(78)在健全食品安全评价和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等指标体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79)在创新制度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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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在创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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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在健全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制度机制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纪委区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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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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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三小”治理 (5分) |
(83)综合治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镇) |
31.农村食品安全 综合治理 (5分) |
(84)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 |
32.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 (5分) |
(85)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接受社会监督。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 |
33.科技创新 (5分) |
(86)引导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加强新技术成果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应用。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 |
34.高质量发展 (5分) |
(87)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通过引导食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等方式,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
35.社会共治 (5分) |
(88)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制度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形式,有效治理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协、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36.其他创新举措 (5分) |
(89)创建城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监管举措,取得显著成效。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验收组评审 |
区食药安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卫健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六、否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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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党政领导干部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
资料审查、 党政领导访谈 |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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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三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评价 |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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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三年内发生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校园食品安全等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评价 |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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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未达到80分。 |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评 |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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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未达到98%。 |
根据相关部门掌握情况进行评价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 |
备注:
1.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开展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评价验收和复审,包括但不限于《评价细则》所列评价内容。其中,需资料审查的评价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要求,精简精准提供材料,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信息系统填报。
2.《评价细则》所称食品安全包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所称食品安全监管包含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抽检和执法稽查等相关工作。
3.《评价细则》中涉及百分比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规模以上企业和单位:按照统计学口径,目前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单位),年销售额在2000万及以上的食品经营企业(单位)。
5.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按照统计学口径,目前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4亿元及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单位)。
6.食品安全监管专业化“专业”统计口径: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贮藏与加工、食品工艺、烹饪与营养、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和检验(检测)、乳品工程、粮食工程、酿酒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贮运与营销、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化学类、材料类、园林类、畜牧类、预防医学、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卫生检验、法律、药学类、生物工程类等,或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5年以上。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bwj/202206/t20220602_82679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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