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广播电视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岩区广播电视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为确保中央、省、市、区政令畅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确保广播电视信号不中断、高质量传输,增强广播电视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综合防范的原则,建立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应急工作体系。
1.3编制依据
(1)《贵阳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2)《云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野蛮施工事件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和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需要广播电视在宣传、技术和装备方面配合的应急处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2.1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当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预案正确处置,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并同时迅速上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出正确处理,并与市安全播出指挥部和区级相关部门保持业务联系,对较大、重大事件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事件的重大程度和紧急程度视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广播电视安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云岩区安全播出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2.3组织机构及职责
2.3.1 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区文广旅游局牵头成立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督办督查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各街道(镇)、贵广网络云岩区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和统一指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播出事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播出突发事件进行指挥、调度、协调、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收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的实施;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上级和有关部门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全区广电系统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制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4安全播出相关部门职责
2.4.1 区广播电视安全指挥部:负责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和统一指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播出事件按预案及时、正确处置,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并同时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服从省、市广电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
2.4.2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播出突发事件进行指挥、调度、协调、监督、检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4.3 区广播电视安全指挥部办公室:收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组织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的实施;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上级和有关部门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保障期结束后,负责对各单位此项工作评定。
2.4.4 区督办督查局:协助区广播电视安全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广电安播工作的人员到位、工作落实、考核评定等督查工作,凡因措施、工作不到位、人员失职、渎职引发广播电视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纪检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4.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云岩大队:部署下属各分局配合当地社区、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广电网络等部门对辖区内小家电市场、旧货市场进行清理,严厉查处非法贩卖卫星地面接收器的商家,对楼宇电视、室外大型显示屏、LED广告屏幕等进行排查、加强管理,规范其信号源和播出方式,对危害国家安全和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及时查处。
2.4.6区公安分局:部署下属各派出所配合当地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广电网络等部门对辖区内星级宾馆、商务酒店、小旅社、居民区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及楼宇电视、室外大型显示屏、LED广告屏幕等进行全面的排查、摸清底数、加强管理,规范其信号源和播出方式,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对辖区内法轮功分子严加防范,防止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敌对势力对广播电视设施的插播、干扰。对危害国家安全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及时查处。
2.4.7区文广旅游局:对辖区内星级宾馆、商务酒店、小旅社等酒店业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等进行全面的排查、摸清底数、加强管理,规范其信号源和播出方式,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广播电视传输安全责任,突发事件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并即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2.4.8区财政局:落实保障突发事件相关经费,强化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4.9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通报将对广播电视播出造成影响的相关市政施工规划和在建工程施工情况,协商解决办法、采取必要的保障安全播出传输的措施。
2.4.10各街道(镇):协调当地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广电网络等部门对辖区内星级宾馆、商务酒店、小旅社、居民区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及楼宇电视、室外大型显示屏、LED广告屏幕等进行全面的排查、摸清底数、加强管理,规范其信号源和播出方式,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对辖区内法轮功分子严加防范,防止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敌对势力对广播电视设施的插播、干扰。遇突发事件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并即时上报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2.4.11贵广网络云岩区分公司:全面负责云岩辖区内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防插播和干扰、设备故障等相关专业技术的实施,全面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网络的安全防范,做好人员、设备、技术准备,适时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储备、调配必要的应急播出资源,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提出明确的支援请求。
3.预警、预防
3.1危害信息的收集
3.1.1 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3.1.2 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同公安、安全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动态,做好防范工作。
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收集、了解到的危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分析结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提前做好防范准备。
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文件、会议、电话或预警信息接收发布系统等方式发布。
3.3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信息,全区广电系统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保障等级,全面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网络的安全防范,做好人员、设备、技术准备,适时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储备、调配必要的应急播出资源,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提出明确的支援请求。必要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全区广电系统安全播出指挥体系,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保障经费、责任明确,确保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反映快捷、指挥有力、调度灵活、令行禁止。
4.应急响应
4.1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时间、地点等因素,将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重(I级)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可根据事件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4.2突发事件级别和条件
4.2.1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V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因施工事故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损坏,导致有线电视网络1万户以上中断1小时以上;
(2)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广播电视播控停播10分钟以上,有线电视前端停播30分钟/每套以上);
(3)出现供电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4.2.2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中央及省级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小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市广播电视主要节目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1万户以上信号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4.2.3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8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同一卫星上的中央及省级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大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市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全市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发生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6)由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原因造成有线电视前端总出口线路损坏,无法传输有线电视信号;
(7)出现重大疫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4.2.4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80%以上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市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4)由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广播电视播出全部中断12小时以上且短期内无法恢复;
(5)因人为破坏或重大安全事故(如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广播电视播出全部中断12小时以上且短期内无法恢复。
4.3各级别指挥机构职责和权限
4.3.1 处理IV级、I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指挥机构为云岩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其职责和权限见本预案第2.4.3条。
4.3.2 处理I级、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指挥机构为云岩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其职责和权限见本预案第2.3.1条。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4.4.1 事件报告
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向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发生或可能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2)发生或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3)发生影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
(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
(5)发生或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接到事件报告后,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重大程度和紧急程度视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4.4.2 报告内容
(1)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影响范围、性质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2)阶段报告:由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事件处理过程、事件原因。
(3)总结报告:突发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或文广旅游局于事发后18小时内向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上报书面材料。对事件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可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
4.4.3 事件报告的处置
接到报告的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或文广旅游局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的突发事件。
4.4.4 越级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事件和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4.5信息发布
4.5.1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5.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虚假或欺骗性的紧急报警信息。
4.5保密原则
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和泄漏。
4.6分级响应
4.6.1 “IV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向全区广电系统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适时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方案,组织技术人员对故障设施、设备和损坏线路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播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加强监测,确保中央、省、市一套节目安全播出。
4.6.2 “I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全区广电系统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启动安全播出应急备份方案,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对本系统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进行统一安排;
(3)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6.3 “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用应急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3)发生造成比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助区维稳、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要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
(4)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6.4 “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立即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启用所有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集征用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应急播出;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必要时供电部门对插播区域断电),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助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要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
(4)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6.5 发生需广播电视部门支援的突发事件
(1)接到区委、区政府指令或相关部门的支援请求,广电部门应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
(2)根据区委、区政府指令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3)根据需要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
4.7调查分析评估
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坏、恢复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估,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的方案措施。
4.8应急结束
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导致突发广播电视事件因素消除,危险隐患排除,广播电视恢复正常播出,各播出设施、设备工作稳定。
I级、II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区文广旅游局经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III级、IV四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决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对处置突发事件时征集、借用的物质进行清理、归还,无法归还得按价赔偿。
5.2调查报告
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对类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改进和优化并拟写调查报告。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 建立和完善备份系统,各播出单位应具备光纤、卫星、数字微波等多种信号源,保证提供可靠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源。
6.1.2 区广播电视播出部门,播出节目必须具备两路以上节目源,主要播出系统保证两种以上电力供应手段。
6.1.3 电台、电视台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的节目监测手段,对直播、热线节目必须加装延时装置。
6.1.4 广电网络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查人员和专用车辆。
6.1.5 各播出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库。
6.1.6 广播电视系统应配备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监测手段。电台、电视台对播出节目接收情况应有专人监视。
6.1.7 光缆干线网应具备可靠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补救。
6.2监测手段保障
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播出预警发布和指挥调度系统,并确保与上级部门的联络畅通。建立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和人员的通讯录,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保证通信畅通。各级安全播出指挥部人员发生变动或通信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上级安全播出指挥部。
6.3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落实经费,妥善解决本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工作费用问题,其中包括通讯、监测、交通、信息处理所需的设备和相关费用。
6.4预案管理
6.4.1 预案制定
区广电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备案。预案应涵盖安全播出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实施步骤具体、责任明确。预案制定后须经实际操作验证,确保实施有效。
6.4.2 预案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6.4.3 培训及演练
加强对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对于已形成的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7.监督检查
对突发广播电视事件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各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8.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不当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突发安全播出事件的举报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9.附则
9.1本预案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
9.2本预案由区文广旅游局负责解释。
9.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4 名词术语解释
9.4.1 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
指重要节假日、重要会议召开期间、重要宣传报道或上级确定的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保障的特殊时期。
9.4.2 广播电视资源
指对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提供基础保证的资金、人力、场地、设备、设施、资料、线路等。
9.4.3 延时器
指在广播电视播出传输链路中串联的对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进行延时播出的装置,延时器的延时时长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设置,是一种处置直播节目中的突发情况的有效手段。
9.4.4 并机传输
指为确保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的传输,平时用于传输或发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通道或设备,按要求同时全部或同时部分改为传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bwj/202210/t20221018_82679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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