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岩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云岩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云岩区火害事故应急

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岩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云岩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云岩区火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云岩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岩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云岩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岩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岩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云岩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岩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云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13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云岩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3.云岩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4.云岩区火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云岩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6.云岩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7.云岩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云岩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9.云岩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0.云岩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1.云岩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云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13.云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云岩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5.1.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1.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有扩散趋势。

1.5.1.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5.1.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1.5.1.5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5.2.1在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1.5.2.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2.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1.5.2.4霍乱在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1.5.2.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5.2.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市)以外的地区。

1.5.2.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5.2.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5.2.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5.2.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5.2.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5.2.12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5.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行政区域以内。

1.5.3.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1.5.3.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1.5.3.4霍乱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在区行政区域内首次发生。

1.5.3.5一周内在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1.5.3.6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5.3.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5.3.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5.3.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4人以下。

1.5.3.10市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5.4.1腺鼠疫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1.5.4.2霍乱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1.5.4.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1.5.4.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1.5.4.5区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预案所称数量关系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管理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担任、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红十字会组成。

指挥部职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本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组织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是否组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配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区公安分局:及时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加强现场及周边治安控制,确保治安秩序良好;对干扰现场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在事件现场滋事、挑起事端的人员隔离,如有必要强行带离现场审查,做好网络舆情监控。

区民政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区医保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要求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病发生时的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及产品检疫等工作;负责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配合卫生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技攻关。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等工作所需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区文广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流通领域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商品质量监管,查处和规范各类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商品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加大现场周边交通疏导力度,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车辆、人员顺利抵达事发现场;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的培训;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向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其它区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周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理,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内设综合协调组、信息报送组、专家组、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若干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2.2.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拟订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调拨计划;承办各种会议;草拟文件及领导讲话,负责秘书、文件和机要工作;接受和分发各界捐赠;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财产;负责有关信息交流;协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外籍人员及台、港、澳同胞提供预防和医疗服务。

2.2.2 信息报送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区内以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按时报告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为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掌握各地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编写、报送工作信息等相关资料。

2.2.3 专家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局、区级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分别组建临床技术专家小组、流行病学专家小组、病原学检测技术专家小组、卫生监督执法小组。负责审订技术方案和规范,提供相关技术咨询;负责对区内首发病例的初步判定,指导各地疑似病例的诊断;提出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地的医疗救治工作;分析事件动态,向指挥部提出采取重大应急措施、事件及控制效果评估和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参与或指导流行病学调查、事件现场处置;研究实验检测技术,提出采样检测技术方案,指导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研究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2.2.4 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组织协调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向现场派遣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协调与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督导;组织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学校等的卫生监督。

2.2.5 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区级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制订定点医疗救治医院的标准,确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并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医疗应急救治措施;制定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救治预案并督促落实;协调做好临床专家会诊、治疗和护理等工作;组织、管理和调遣区医疗应急救治队伍。

2.2.6 宣传教育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准确、及时、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安排新闻媒体采访等事宜,引导舆论导向;编制各类宣传材料,向公众普及防病知识。

2.2.7 物资保障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落实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对市场中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和物价检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通讯畅通。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相关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核实与分析,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按照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指令,对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 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风险监测: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按照市卫生健康局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3.1.2风险预警: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卫生健康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发布。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1.1责任报告单位

(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2.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属地街道(镇)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事件后20分钟内报区政府,区政府在40分钟内报市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较大突发事件及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发现事件后30分钟内报区政府,区政府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一般突发事件要在发现事件后45分钟内报区政府,区政府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3.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3.2.4 网络直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1.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街道(镇)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4.1.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4.1.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5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非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4.2.1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4.2.2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4.2.3区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应急响应后,应立即成立指挥部,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4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下级卫生部门的请求时,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3 分级响应

4.3.1 启动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区政府按照本预案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 启动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在省政府和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区政府负责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启动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后,在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区政府负责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4 启动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报请区政府同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反应措施

4.4.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4.4.1.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4.4.1.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4.4.1.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4.1.4其他控制措施:指挥部可以依法在本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4.4.1.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4.1.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售货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4.4.1.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4.4.1.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镇)以及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4.1.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

4.4.2.1组织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4.4.2.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提出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4.4.2.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4.2.4督导检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组织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4.2.5发布信息与通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4.4.2.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对国家制定的新发现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4.4.2.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4.2.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4.3 医疗机构

4.4.3.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4.4.3.2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4.3.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4.4.3.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4.3.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4.3.6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4.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区疾控中心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并根据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要求,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开展网络直报。

4.4.4.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4.4.4.3实验室检测:区疾控中心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按有关要求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4.4.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4.4.5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4.5 卫生监督机构

4.4.5.1负责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并按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4.4.5.2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4.4.5.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4.5.4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4.4.6.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4.6.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4.6.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4.6.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4.4.6.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4.4.6.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立即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应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

5.2 奖励

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送相关资料,予以抚恤。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开展卫生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专业技术组织保障

6.1.1 信息系统

积极配合上级建立市、区、街道(镇)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区疾控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的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配合上级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局要参照省卫生健康委有关文件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处理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确引导社会心理,动员公众积极支持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群防群控的应急措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2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1-1 名词术语

1-2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附件1-2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区(市、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区(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市、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含50例),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区(市、县)。4.霍乱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或在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4人以下。

10.市卫健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不含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5.区卫健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云岩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为确保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应急指挥部

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区政府做出的决定和指示;协调指导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体系:发生(Ⅳ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后,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有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镇)分管领导同志担任。

2.1.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完善,负责本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信息报道工作并做好舆论引导。

区公安分局:及时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加强现场及周边治安控制,确保治安秩序良好;对干扰现场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在事件现场滋事、挑起事端的人员隔离,如有必要强行带离现场审查,做好网络舆情监控。

区财政局:负责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治费用。

市交管局云岩分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根据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的培训;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向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其它区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工作职责:汇总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建议;组织制订医疗救援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组织体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专家组、信息报送组、后勤保障组。

2.1.3.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拟订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调拨计划;承办各种会议;草拟文件及领导讲话,负责秘书、文件和机要工作;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财产;负责有关信息交流。

2.1.3.2 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组成。

职责: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承担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

2.1.3.3 应急专家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人民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黔灵医院、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局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1.3.4信息报送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各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救治情况,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

2.1.3.5 后勤保障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公安分局、各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落实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准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援所需经费、药品、车辆、抢救设施设备等;保障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救援道路交通绿色通道畅通。

2.2 街道(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公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工作。要与相邻街道(镇)建立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突发事件风险分为以下4大类:1类自然灾害;2类事故灾难;3类公共卫生事件;4类社会安全事件。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按照市卫生健康局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3.2.2风险预警: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卫生健康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控制事态苗头,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应对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和安置可能受危害的人员,医疗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等,加强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引导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1.2 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医疗救援相关信息。

4.2 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原则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启动本级权限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危险人员疏散、救援等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 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较大事件,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医疗救援指挥部在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市卫生健康局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5.1.2 级应急响应

我区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卫生健康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再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2.2 现场指挥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地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指定卫生部门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的职责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5.2.3 实施现场抢救

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及分类转运(检伤及分类转运见附件2-3)。

5.3 院内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5.3.1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

5.3.2按现场指挥组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5.3.3伤病人员送达时,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5.3.4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

5.3.5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

5.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配合医疗队伍救援工作,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衍生重大突发卫生事件。

5.5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5.6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7 善后处理

5.7.1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5.7.2 补偿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8 处置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要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对突事件应对系统进行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备案。

5.9 处置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发生原因,事件性质,事件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不少于30人的区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下设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

7.1.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

7.2 物资保障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局、区人民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黔灵医院要充分做好检验监测、医疗急救药品及器械等物资储备,保证各类物资及急救车辆运行良好。

7.3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急部门和事故处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牵头处置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牵头处置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7.4 其它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卫生救援工作需要,交管部门要充分做好交通畅通保障,必要时行交通管制,救急物资及车辆优先通行;电力部门做好供电保障,保障电力供应;通信部门做好通信保障。

7.5科普宣传教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6 应急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2-1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2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3 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检伤与转运分类

附件2-1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Ⅱ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到50人—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州、地)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较大(Ⅲ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一般(Ⅳ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附件2-2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2-3

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检伤与转运分类

一、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重度、中度、轻度、死亡四类。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

二、分类标志: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三、现场急救: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伤病人员现场急救。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附件3

云岩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我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贵阳市绿化条例》《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贵阳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辖区境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适用本预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

工作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区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管理。决定启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与各街道(镇)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专家咨询组。

组织体系:成立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及职责: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卫生健康局、三桥路街道办事处、马王街道办事处、金关街道办事处、茶园路街道办事处、杨惠街道办事处、毓秀路街道办事处、威清门街道办事处、市西河街道办事处、头桥街道办事处、水东路街道办事处、渔安街道办事处、大营路街道办事处、黔灵东路街道办事处、文昌阁街道办事处、盐务街街道办事处、普陀路街道办事处、八鸽岩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中国电信公司云岩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云岩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云岩分公司分管领导组成。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度协调全区应急救援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实施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检验、标本送检和检疫执法,协调各部门、各街道(镇)灾害发生应急治理和灾后重建等生态安全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处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调动处置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园林绿化植物病虫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发生应急事件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减灾救灾应急资金保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项目立项批复,协调项目启动实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网络安全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涉木企业、木材市场等场所进行监督管理,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对农业植物进行检疫执法、检疫检验和检疫审批工作,禁止带疫植物和植物产品违法流通严防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

市交管局云岩分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交通畅通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救灾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信息发布和协调工作。

中国电信公司云岩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云岩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云岩分公司负责木质电线盘、电缆盘使用报备回收等本职工作,并对应急预案启动,确保通讯畅通。

各街道(镇)要成立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落实相关责任。

2.1.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工作职责:负责常态下的日常应急管理和非常态下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指导一般突发事件的各街道(镇)应对处置工作。

组织体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分管局长担任。

2.1.3 区应急专家组

成立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区森防站等单位森防专家以及聘请的森防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参与应急防控的紧急处置和现场指挥工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2.2 各街道(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街道(镇)要成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日常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办事处通力配合,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按照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质及其灾害面积和危害程度,将其确定为四级灾害进行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严重(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重(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3-1。

3.2 监测预警

风险监测:抓好源头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有林街道(镇)加强监测调查、护林人员巡山调查,以及群众举报,结合区检疫机构组织的普查、专题调查等发现灾害情况,由区检疫机构调查核实和取样鉴定,同时派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并将鉴定结果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检疫机构汇报,市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和确认,不能鉴定确认的,及时送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中心直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风险预警: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及时报告专家组,由专家组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灾害等级,对外来的、首次发生的和检疫性的林业有害生物,要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风险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于属于Ⅰ级灾害的,由省林业局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认并发布预警;Ⅱ级灾害预警由省林业局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Ⅲ级灾害预警由市林业局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Ⅳ级灾害预警由区自然资源局确认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控制事态苗头,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依情况加大事发地周边地区监测力度,增设监测点和监测人员;向成员单位通报灾害发生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准备工作;组织专家组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检查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剂药械,做好防治准备工作;组织力量进行预防,争取控制灾害,减少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可能性;加强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对灾害发生原因开展调查,并对预防工作进行评估,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要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加强舆论监测,做好引导工作。

预警发布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根据专家组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等级。当确定灾害危险已经解除,应立即解除预警,终止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外来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各街道(镇)报告。各街道(镇)调查核实后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区应急指挥部确认为Ⅲ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在1—2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Ⅳ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有关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在2日内通报情况。

各街道(镇)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可采用电话、传真、明传电报等方式,随后以书面报告专题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危害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必要的图片、录像光盘等基础材料。

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先经区应急指挥部审核。

4.2 先期处置

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镇)组织应急除治队伍,开展除治工作,控制灾害蔓延。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 级响应

5.1.1.1启动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启动响应。

5.1.1.2应急准备

区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通知区自然资源局及各参与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同时将灾情通报毗邻和可能涉及灾情的各街道(镇),接到通报的各街道(镇)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密切监测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动向,控制疫情扩散。

5.1.1.3现场应急处置

区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1.4工作组职责任务

成立应对处置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维稳组、社会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任务。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及街道(镇)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及各街道(镇)

主要职责:负责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灾情信息和除治情况,协调各部门落实防控力量、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灾情监测等。

(二)抢险救援组

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及街道(镇)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及各街道(镇)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配防治专业队伍等各种防控力量,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应急专家组

组长: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专家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防治技术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社会维稳组

组长:区公安分局与各街道(镇)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防控需要,负责相应的维稳工作。社会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各街道(镇)组成,协调、组织在关部门落实灾害处置所需的食品、饮水、帐篷、药剂、药械、油料、车辆等后备物资供应。

(六)事后调查组

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及各街道(镇)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各街道(镇)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事故的调查,总结事故原因、性质等。

灾后重建组: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各街道(镇)组成,负责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七)宣传报道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各街道(镇)

主要职责: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终止程序:本预案启动后,经专家组对我区应急效果和灾情发展变化进行评估,提出终结实施或转为非应急防治意见后,区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终止。

5.1.2 级、级和级响应

Ⅲ级或Ⅲ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区指挥部迅速采取应急联动。积极配合省、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 灾后重建工作

本预案实施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灾害发生地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根据上级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重建受灾林分,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对于经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疫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经省级专家组分析评估,确认疫情已经扑灭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撤消疫区封锁。

5.3 处置评估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力量,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对突发事件发生应对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5.4 处置奖惩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置

根据有关规定,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调查,查清灾害发生原因、性质、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属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应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建立健全基层检疫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常态和非常态下的应急队伍保障。加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人才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能有效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队伍。

7.2 物资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

7.3 经费保障

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7.4 其它保障

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要确保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害应急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通信,电力和交通部门要确保现场电力供应和交通畅通。

7.5 科普宣教

区自然资源局要经常性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升公众生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7.6 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结合生产实际,经常性组织适当规模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开展评估修订。黔灵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黔灵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3-1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3-2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

3-3 云岩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3-4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3-1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灾害

类型

灾害

级别

颜色标识

分级标准

备注

I级灾害

红色预警

①对人类生活、生产和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②属国内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③属国内首次发现的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④林业有害生物连片发生面积达到10万公顷以上,且在数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⑤经国家林业局专家组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造成特别严重的灾害事件。

国家林业局批准发布

Ⅱ级灾害

橙色预警

①省内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②省内首次发现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③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新的区(市、区)发生; ④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新的地(州、市)发生;⑤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连片发生面积达1万公顷以上;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林区、森林公园,并可能对生态、景观造成严重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⑦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严重的灾害事件。

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Ⅲ级灾害

黄色预警

①地级行政区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②区级行政区首次发现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③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成灾面积在1000—10000公顷之间;④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较为严重的灾害事件。

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Ⅳ级灾害

蓝色预警

①区级行政区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②非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灾面积在200—1000公顷之间;③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一般的灾害事件。

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附件3-2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

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3-3

云岩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成员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

序号

单位

1

区政府办公室

18

茶园路街道办事处

2

区自然资源局

19

杨惠街道办事处

3

区应急管理局

20

毓秀路街道办事处

4

区公安分局

21

威清门街道办事处

5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2

市西河街道办事处

6

市交管局云岩分局

23

头桥街道办事处

7

区财政局

24

水东路街道办事处

8

区市场监管局

25

渔安街道办事处

9

区农业农村局

26

大营路街道办事处

10

区发展改革局

27

黔灵东路街道办事处

11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8

文昌阁街道办事处

12

区卫生健康局

29

盐务街街道办事处

13

区委宣传部

30

普陀路街道办事处

14

黔灵镇人民政府

31

八鸽岩街道办事处

15

三桥路街道办事处

32

中国电信公司云岩分公司

16

马王街道办事处

33

中国移动公司云岩分公司

17

金关街道办事处

34

中国联通公司云岩分公司

  

附件3-4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组成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单位

专业

职务(或职称)

联系方式

张金海

贵阳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森保

高级工程师

13885141965

陆梦桃

贵阳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森保

高级工程师

13984134116

徐燕

贵阳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森保

中级工程师

13595027550

杨芮

贵阳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植物病理

助理工程师

18586816981

张勇

贵阳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林学

助理工程师

13984397925

  


附件4

云岩区火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云岩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令)、《贵州省消防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岩区发生的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发展成为火灾或导致其他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

1.3.1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3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4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含)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1.4.2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政府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各单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1.4.3 逐级负责,妥善处置。实行逐级负责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理工作实际,成立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灭火指挥、安全警戒、勤务保障、宣传报道、火灾事故调查、舆情引导和善后处理7个工作组。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北供电局、区政府办公室人防科、中国石化云岩分公司、中国石油云岩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区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

2.1.2.1 灭火指挥组。由区灭火救援专家组、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人员组成。

2.1.2.2 安全警戒组。由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公安分局人员组成。

2.1.2.3 勤务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镇)、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管理云岩分局、区政府办人防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城北供电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石化云岩分公司、中国石油云岩分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2.1.2.4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人员组成。

2.1.2.5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和事发地派出所的有关人员组成。

2.1.2.6舆情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人员组成。

2.1.2.7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街道(镇)、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城北供电局、中国电信云岩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岩分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2.1.3各街道(镇)指挥机构

各街道(镇)相应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区指挥部职责

2.2.1.1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处置火灾事故。

2.2.1.2 负责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

2.2.1.3 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2.2.1.4 指导街道(镇)指挥小组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2.1 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2 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2.2.2.3 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2.4 对火灾事故分析、处理和上报。

2.2.2.5 协调各街道(镇)指挥小组的工作。

2.2.3 各工作组职责

2.2.3.1 灭火指挥组。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参战队伍力量之间的通讯组网,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2.3.2 安全警戒组。负责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2.2.3.3 勤务保障组。掌握扑救火灾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战勤保障预案;火灾发生时负责调运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和物资,落实参战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2.2.3.4 新闻宣传组。根据区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2.3.5 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起草火灾事故报告。

2.2.3.6舆情引导组。负责舆情引导,杜绝造成负面炒作发生。

2.2.3.7善后工作组。针对灾情和波及范围,并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等善后工作。

2.2.4 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区总指挥部开展调度、协调火灾相关事宜。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指挥公安警力参与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加强企事业单位消防宣传和学习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侦察工作;协助区交管分局对相关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区委政法委对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区委政法委:负责对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舆等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对因火灾事故引发上访处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媒体宣传报道方案,加大应急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媒体广泛开展应急公益宣传,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全民应急意识,负责火灾事故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生活救助。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有关待遇以及受灾人员的就业政策。

区发展改革局: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中财产损失的核定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指导事故发生地被毁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为指挥部提供专家技术支持,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提供特种工程车辆、装备。

市交管局云岩分局:保障到达火灾现场道路的交通畅通,做好现场的交通管制及现场周边交通分流。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援。

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进行环境监测,提出预防次生灾害对策。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配合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区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对市政消火栓系统进行维护,及时优化供水调度,确保现场灭火救援供水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城北供电局: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区政府办公室人防科: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

各街道(镇):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维稳,受灾群众后续保障、善后工作。

中国石化云岩分公司、中国石油云岩分公司:发生石油化工灾害事故时,调集专家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为现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出动供油车辆,确保参战车辆油料不间断供应。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值守

3.1.1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守。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3.1.2 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3.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火灾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信息报送应快捷、详实。

3.3 启动响应

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按编成调集辖区相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依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对火灾事故等级做出初步判断,认为达到火灾事故等级或即将发展成为火灾事故的,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火灾事故后,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处置工作需要,可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发生地街道(镇)、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4.2 力量调集

4.2.1 发生火灾事故后,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场参与处置。消防增援力量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调集。

4.2.2 各消防增援力量接到命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调派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4.3 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4.3.1 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4.3.2 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情况需要的其他方面。

4.3.3 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3.4 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4.3.5 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区交管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4.4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影响,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负责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备、客观、全面。

4.5 应急结束

4.5.1 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4.5.2 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4.5.3 对火灾事现场进行移交。撤离事故现场时,各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并与事发地街道(镇)或相应职能部门做好交接。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现场移交后由事发地街道(镇)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出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5.2 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本级和上级政府。

5.3 由事发地街道(镇)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和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协调事发地街道(镇)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地街道(镇)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2 通信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的通信技术人员负责组建现场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网络,确保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根据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6.3 医疗卫生保障

现场指挥部协调区医疗卫生机构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临时医疗急救点。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各街道(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的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意识。

7.2 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

7.3 演习

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战演习。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区范围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习,以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修订。各街道(镇)、相关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内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

8.1.2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充实完善。每次处置火灾事故或组织演习后,都要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8.2 奖励与责任

8.2.1 奖励

对在处置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英勇献身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8.2.2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实施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

云岩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云岩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洪涝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水库溃坝、堰塞湖溃决引发的洪水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行各街道(镇)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街道(镇)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对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1.4.3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发挥信息联动、资源联动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

1.4.4科学统筹,合理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1.4.5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有效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水平,做到精准预报、及早预警、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1.4.6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能量。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防指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督办督查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岩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人员名单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收集,并于每年汛前以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文件印发。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贵阳市委、贵阳市政府防汛抗旱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规定;适时会商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形势,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统筹指挥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调度全区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负责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动用上级救灾物资,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则,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调出。

区水务局:负责洪涝灾害防御和水情监测预警预报等工作;组织指导编制防御洪水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开展水库等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负责组织开展山洪防御演练;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全区行业风险区域落实包保责任工作制度。

区人武部: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防汛抢险救灾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灾区治安维护、抢修水毁基础设施、为群众送水输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委托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组织全区教育系统开展防洪、减灾和救灾相关知识宣传,指导学校做好防洪工作和抗旱保供水工作,确保在校师生生命安全和饮水安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组织指导全区有关工矿企业、工业园区等做好防洪抗旱工作;综合协调防汛抗旱应急处置重要工业品的供应保障和电力调度工作;负责推进各部门数据交换,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数据信息交换支撑保障;支持开展防汛抗旱相关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大数据手段实现应急指挥精准化、预测预警常态化;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完善防汛抗旱通讯保障方案,开展安全隐患检查,提高网络通讯设施抵御灾害的能力,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确保各级应急指挥联络畅通。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抗旱运水送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

区督办督查局: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洪抗旱相关工作及领导指示、批示的完成情况和执行情况。

区司法局:做好防汛抗旱水事纠纷的法律服务工作,督促指导监狱、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做好所辖塘库汛期安全运行管理;编制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执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申请和下达中央、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指导开展汛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竹、木物资供应工作,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全区行业风险区域落实包保责任工作制度。

区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负责协调防洪范围内建筑物和防洪设施的审批。

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供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及善后工作;组织开展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卫生垃圾填埋场在汛期的安全运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涉水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全区城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指导城市供水和城区排水防涝工作及供水设施管护、应急供水方案编制,督促指导本行业所辖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汛期安全运行管理,参与组织指导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全区行业风险区域落实包保责任工作制度。

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做好公路、水运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及工程设施修复,确保交通畅通和工程设施安全,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农业洪涝、干旱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遭受水旱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安排协调农业救灾资金和物资,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水库移民和生态移民安置区群众防洪安全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行业内成品油、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燃料加注站等的防洪安全工作。

区文广旅游局:指导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安全度汛工作,督促其编制防洪预案、转移疏散受暴雨洪水威胁的游客,保护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用水源卫生检测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督管理和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区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排水防涝具体工作;负责卫生垃圾填埋场、公园等汛期的安全运行;负责水毁市政道路、环卫及绿化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全区各积水隐患点采取包保责任工作制度。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灾区治安维护、抢修水毁基础设施、为群众送水输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人防科:负责在突发致洪暴雨或特大洪水时的救急报警及我区管理的人防工程防汛抢险工作,同时配合市人防办做好市管人防工程的防汛抢险工作。

各街道(镇):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防汛抗旱各项工作。

2.1.2 区防指办公室

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防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负责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及时报告水旱灾害信息有关情况,提出水旱灾害处置建议;负责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区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防指督导检查组

区防指适时组建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的方式,对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围绕责任制落实、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2.1.4 区应急专家组

区防指从相关部门和单位选聘专家,建立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区防指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更新。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指办公室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参与制定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方案,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分析研判水旱灾害演变趋势,研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为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为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提供技术支持;针对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对终止应急响应、后期总结评估、灾害防范措施、恢复生产、灾后重建等提出咨询建议。

2.2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街道(镇)、村居和企事业单位设立防汛抗旱组织,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防指和街道(镇)党(工)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3.1.1 监测

区水务局应加强辖区各类风险灾害性天气和雨情、水情、旱情的监测预报,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山洪灾害、城市内涝风险监测,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对较大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1.1.1雨情信息。区水务局要紧密联系市气象局,在汛期期间每天上午8:20前向区防指提供过去24小时全区降水实况和未来24小时降水预报,每天16时前向区防指提供当天全区的降水实况和未来24小时降水预报,每周日向区防指更新预报未来一周天气情况。当区域出现大暴雨并可能持续时,区水务局每3小时滚动预报该区域天气形势,并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区水务局监测到实测降雨量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100毫米时,及时报告区防指和相关单位。视雨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

3.1.1.2水情信息。区水务局在汛期期间每天上午8:30前要向区防指提供南明河(云岩段)、贯城河(云岩段)、市西河(云岩段)、白岩河(云岩段)、金钟河(云岩段)主要水文站点的水文信息。区水务局汛期每天上午8:30前向区防指提供全区小关水库(小一型)、小关湖水库、黔灵湖水库(小二型)的水位情况。

3.1.1.3涝情信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向区防指提供城区内涝等相关信息。当重点防洪城区或中心城镇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报告区防指。

3.1.1.4旱情信息。区水务局密切联系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测全区降雨情况;区水务局负责全区主要江河水位及流量监测预测情况、土壤墒情;区水务局负责监测全区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各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全区耕地受旱情况;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本单位负责监测的干旱信息。

3.1.1.5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做好山洪、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的监测,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加强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告区防指。

3.1.1.6险情信息。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监测全区范围内本行业(系统)因暴雨洪水、高温干旱导致的事故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并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南明河(云岩段)、贯城河(云岩段)、市西河(云岩段)、白岩河(云岩段)、金钟河(云岩段)重要堤防、涵闸和小关水库(小一型)、小关湖水库、黔灵湖水库(小二型)水库等出现较大及以上险情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指。

3.1.1.7灾情信息。水旱灾害发生后,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灾情,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收集、核查、统计本行政区内灾情,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并滚动续报;对于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必须第一时间将初步情况报告市防指。

3.1.1.8公众信息发送。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1.2 预警预防行动

区防指办公室应根据天气形势及时组织应急、水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处置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部门、街道(镇)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适时发布辖区相应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外发布。

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在收到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积极采取预防行动。

3.1.2.1区防指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及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加强带班值班,密切关注天气发展态势。

3.1.2.2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区防指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及降雨引发的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调度协调、了解掌握汛情旱情,依据汛情旱情发生范围、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区防指,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1.2.3区防指适时组织“防、抗、救”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召开会商会议,及时跟踪研判根据天气和灾害对我区影响情况。

3.1.2.4根据会商结果,区防指向相关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发布防御通知(工作提示),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镇)密切关注天气和灾害发展态势,视情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措施。

3.1.2.5根据情况和需要,区防指及时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管理单位、救援物资储备单位,以及相关救援专家、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响应

3.2.1 信息报告

3.2.1.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报送辖区内水旱灾害信息。

3.2.1.2发生较大水旱灾害后,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必须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灾害在发生过程中演变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从达到该级别时算起。

3.2.1.3灾害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

3.2.2 先期处置

3.2.2.1接报发生较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办公室以电话和短信方式立即通知事发地街道(镇)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街道(镇)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划定危险区域、管控现场、发布风险预警,及时转移威胁区域内群众,及时调集抢险队伍和物资,有效管控灾情险情态势,避免灾情险情扩大,并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指。

3.2.2.2区防指办公室以电话和短信方式立即通知与事发地毗邻的有可能受到灾害影响和危害的地区,要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做好人员撤离转移准备、灾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2.3 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3.2.3.1 分级应对

按灾害程度,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从高到低依次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级别。

(一)根据受灾程度和会商成果,区防指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防指领导和区政府领导签发。I级、II级应急响应:当达到I级、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区防指办公室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防指办公室报告灾情,由市防指办公室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区防指按市政府要求做好各项配合工作;III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区防指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预案III级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IV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防指副指挥长签发,区防指办公室发布启动应急预案IV级应急响应的指令信息。

(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3.2.3.2 响应分级

(一)防汛抗旱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后,区防指办公室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防指办公室报告灾情,由市防指办公室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区防指按市政府要求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1)云岩区境内主要河流接近河道防洪标准,且水位继续上涨。

(2)小(2)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3)因灾死亡20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生命受威胁群众2000人以上。

(4)倒塌房屋200间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

(5)夏季降水较常年少8成以上;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 8成以上;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6成以上。

(6)全区因旱饮水困难的人口(不含常年饮水困难人口)达45万人以上。

(8)区水务局密切联系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三个及以上区域过程雨量达200—249毫米,且局地250毫米(含250毫米)以上,或三个及以上区域常规气象站三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或实测三个及以上区域降水达到200毫米以上,且降水还将持续。或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和各类建筑物受到威胁,或其他经省防指或市防指认定的特别重大水灾。

(二)防汛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后,区防指办公室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防指办公室报告灾情,由市防指办公室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区防指按市政府要求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1)云岩区境内主要河流达到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

(2)小(1)型水库出现险情,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生命受威胁群众1000人以上。

(4)倒塌房屋100间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以上。

(5)夏季降水较常年少6—8成;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7—8成;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了6成。

(6)全区因旱饮水困难的人口(不含常年饮水困难人口)达45万人以上。

(7)区水务局紧密联系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三个及以上区域(详见说明)过程雨量150—199毫米,且局地200毫米(含200毫米)以上,或三个及以上区域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实测三个及以上区域降水达到150毫米以上,且降水还将持续。或城云岩区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或其他经云岩区防指认定的重大水旱灾害。

(三)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区防指办公室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经区防指指挥长同意后,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1)云岩区境内主要河流超过警戒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

(2)小(2)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

(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生命受威胁群众100人以上。

(4)倒塌房屋50间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

(5)夏季降水较常年少4—6成;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了7成;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4—5成。

(6)全区因旱饮水困难的人口(不含常年饮水困难人口)达30万人以上。

(7)区水务局紧密联系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三个及以上区域过程雨量一般100—149毫米,且局地150毫米(含150毫米)以上,或三个及以上区域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实测三个及以上区域降水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降水还将持续。或城市交通不便,或其他经云岩区防指认定的较大水旱灾害。

(四)防汛抗旱IV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由区防指办公室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经区防指副指挥长同意后,启动防汛抗旱IV级应急响应:

(1)云岩区境内主要河流达到警戒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

(2)山塘出现险情,危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

(3)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生命受威胁群众50人以上。

(4)倒塌房屋10间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

(5)夏季降水较常年少2—4成;春秋季降水较常年偏少3—5成,冬季降水较常年偏少3—4成。

(6)全区因旱饮水困难的人口(不含常年饮水困难人口)达15万人以上。

(7)区水务局密切联系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三个及以上区域过程雨量一般50—99毫米,且局地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上,或三个及以上区域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实测三个及以上区域降水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水还将持续。或一般积水,或其他经云岩区防指认定的一般水旱灾害。

3.2.4 应急响应要求

3.2.4.1 防汛抗旱I级、II级应急响应工作措施

(一)区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如需启动防汛抗旱I级、II级应急响应,按程序请示市防指领导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发布相关工作通告,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或非常抗旱期。

(二)区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抗旱会商,包括防汛抗灾形势会商、险情处置会商和灾情应对会商等不同专题,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联动配合,共同抢险抗灾。

(三)根据会商结果由区防指指挥长带领区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害发生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区防指派出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组,赶赴灾害发生地研究处理抢险救援技术问题。

(四)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广旅游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区防指办公室进行联合值守。

(五)区防指办公室密切关注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动态,传达区防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做好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落实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措施。

(六)区防指全力协调相关部门向受灾地区调派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区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启动防汛抗旱I级、II级应急响应时,区水务局每日至少四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水务局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3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成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4时、20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受灾害影响的街道(镇)每日8时、14时、20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随时报告。

(八)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交通、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督促本行业相关单位(企业)积极落实灾害防御措施,统计、核查行业受灾和损失情况。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签发调度令。

(九)区防指办公室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适时向公众发布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旱突发事件预报预警、防御指引、应急响应、受灾情况等信息。

3.2.4.2 防汛抗旱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工作措施

(一)区防指办公室在接到相关街道(镇)、区防指成员单位的水旱灾害信息后,应立即督促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人员转移、抢险救援等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减轻灾害损失。

(二)区防指办公室领导或区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按程序下达启动防汛抗旱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相关工作信息;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商会,包括防汛抗灾形势会商、险情处置会商和灾情应对会商等不同专题,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街道(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动配合,共同抢险抗灾。

(三)根据会商成果,区防指派出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支援工作;派出应急支援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四)区防指办公室密切关注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动态,传达区防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做好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落实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措施。

(五)区防指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受灾地区进一步调派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区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六)启动防汛抗旱III级应急响应时,区气象局每日至少三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其问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水务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成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灾害影响街道(镇)防指每日8时、16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七)启动防汛抗旱IV级应急响应时,区水务局紧密联系市气象局每日至少两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水务局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成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发生灾害影响时街道(镇)防指每日8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八)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签发调度令。

(九)区防指办公室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适时向公众发布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旱突发事件预报预警、防御指引、应急响应、受灾情况等信息。

3.2.5 不同类型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3.2.5.1 江河洪水

(一)按防洪预案调度水工程。

(二)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查排险。

(三)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四)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五)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3.2.5.2山洪、地质灾害

(一)水务、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二)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三)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3.2.5.3水工程险情

(一)水工程管理单位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三)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四)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五)当水工程出现险情,区防指办公室会同区水务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六)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3.2.5.4干旱灾害

(一)按照预警级别,启动专项节水抗旱工作预案相应响应措施。

(二)采取开源节流、限制用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三)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2.6 应急响应级别转变或终止

3.2.6.1 应急响应级别转变

(一)区防指根据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形势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二)原应急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区防指办公室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3.2.6.2应急响应终止

当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水务局密切联系市气象局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全区主要江河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且抢险救援工作基本完成后,区防指办公室向市防指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经市防指领导同意后,区防指办公室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响应。

3.2.7指挥与协同

3.2.7.1区防指指挥与协同

(一)当发生较大水旱灾害,根据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区防指办公室以电话和短信方式立即通知区水务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管理云岩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电话通知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队前往现场。

(三)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电话通知区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救灾综合科紧急调拨帐篷等救灾物资到现场。

3.2.7.2 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同

(一)成立区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启动防汛抗旱I级、II级应急响应后,设立现场指挥部。

(1)组织架构:区防指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整合先期成立的街道(镇)或有关部门现场指挥部成立区现场指挥部,通常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技术服务组、现场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医疗救护组、现场秩序维护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发布组。

(2)人员组成: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赴现场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事发地各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赴现场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3)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研究决定现场抢险救援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1)组织架构: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水务管理局、事发地区街道(镇)为成员单位。

(2)人员组成: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任主任,事发地区街道(镇)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事发地区街道(镇)办公室及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相关人员为成员。

(3)主要职责:负责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做好上级工作组现场对接和有关保障工作;负责传达与跟踪督办省、市和区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以及区现场指挥部决定、指令;及时传递公布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和有关信息,强化协调服务工作,保证指挥部与工作组、工作组与工作组之间信息传递高效通畅;负责收集汇总省、市、区有关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现场抢险救援进展、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投入、各级财政投入和灾情等信息,编辑《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简报》;负责现场相关文件、资料管理和归档工作。

(三)现场技术服务组

(1)组织架构:区水务局为组长单位,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地区街道(镇)为成员单位。

(2)人员组成:区水务局负责人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地区街道(镇)、区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和技术人员为成员。

(3)主要职责:负责现场风险研判并制定现场救援技术方案供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收集分析现场汛情险情及发展趋势,及时开展灾区气象、洪水预测预报和险情发展研判;负责提供现场抢险所需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负责水库、堰塞湖溃坝洪水分析及下游群众撤离范围;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供本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进展情况。

(四)现场抢险救援组

(1)组织架构: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为副组长单位,事发地区街道(镇)、现场抢险救援队伍为成员单位。

(2)人员组成: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事发地区街道(镇)和现场抢险救援队伍相关人员为成员。

(3)主要职责:按照区现场指挥部指令及时调派应急救援力量、救灾物资、抢险装备器材;负责统筹现场救援力量,合理分配抢险救援任务和划定作业区域;各救援队伍按照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和指定作业区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主要包括搜救失踪人员、解救被洪水围困群众、水工程抢险、堰塞湖抢险排险;参与水毁电力、交通、通信、供水、学校校舍等公共设施抢修;负责统计到达救援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数量、名称以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报送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五)转移安置组

(1)组织架构:事发地区街道(镇)为组长单位,事发地及毗邻可能受影响的街道(镇)为副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街道(镇)为成员单位。

(2)人员组成:事发地区街道(镇)分管领导任组长,事发地及毗邻可能受影响的相关街道(镇)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事发地区街道(镇)干部、村支两委、村民组组长为成员。

(3)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沿江临河、城镇低洼区域可能受洪水威胁群众的转移疏散;负责组织转移、撤离和疏散水库下游可能受溃坝洪水威胁的群众;负责组织转移、撤离和疏散堰塞湖上、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负责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负责伤亡人员善后和安抚工作;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转移安置群众数量、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和发放情况。

(六)医疗救护组

(1)组织架构:区卫生健康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区街道(镇)为副组长单位,事发地区医疗机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为成员单位。

(2)人员组成: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任组长,事发地区街道(镇)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事发地区医疗机构专家和业务骨干为成员。

(3)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发地区医疗机构专家和业务骨干第一时间进入抢险救援现场开展医学救援;负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负责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投入的医疗救护资源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

(七)现场秩序维护组

(1)组织架构:区公安分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区街道(镇)、派出所、交警部门为成员单位。

(2)人员组成:区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事发地区街道(镇)、派出所、交警等部门人员组成。

(3)主要职责:负责抗洪抢险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保障交通畅通;负责组织对低洼道路、桥梁实施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现场;负责大坝坝区现场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现场;负责对溃坝洪水可能影响的公路、铁路及桥梁实行交通管制;负责对堰塞湖上、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公路、铁路和桥梁实施管控;负责遇难人员DNA比对,核实受灾死亡人员身份;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投入维护现场秩序的力量和工作进展。

(八)交通运输保障组

(1)组织架构:市交管局云岩分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区街道(镇)为成员单位。

(2)人员组成:市交管局云岩分局负责人任组长,事发地区街道(镇)相关人员为成员。

(3)主要职责:负责第一时问开设通往抗洪抢险现场的“绿色通道”免费行驶;当抢险救援现场出现道路交通中断时,组织做好抢通保通工作,保障“生命线”畅通;负责调集应急队伍、应急物资、人员转移所需的运输车辆;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投入运输车辆数量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九)后勤保障组

(1)组织架构:事发地区街道(镇)为组长单位,事发地街道(镇)办公室和区水务局、电网、通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2)人员组成:事发地区街道(镇)负责人任组长,事发地区街道(镇)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事发地区街道(镇)办公室和区水务局、电网、通信等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为成员。

(3)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提供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有关人员食物、饮用水和成品油;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现场办公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打印纸、话筒、音响、投影仪、应急电源、照明灯具等设备;负责组织提供现场移动厕所、移动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现场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应急供水保障;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后勤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十)新闻宣传发布组

(1)组织架构: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事发地区街道(镇)为副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及事发地区宣传部门为成员单位。

(2)人员组成:云岩区委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事发地区街道(镇)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及事发地区宣传部门的相关人员为成员。

(3)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各媒体工作者的登记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害险情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灾害险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负责及时掌握各类媒体对水旱灾害处置的反映,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密切关注境内外媒体对有关事件报道,跟踪舆论动态,加强互联网监控,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工作,防止恶意炒作;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新闻宣传发布工作进展情况。

3.2.8 应急支援

当发生较大及以下水旱灾害,启动防汛抗旱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区防指应根据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实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人员召开视频会商会议,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根据会商成果,区防指统筹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先预置的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区防指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向灾区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

3.2.9 抢险救援结束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区防指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街道(镇)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灾街道(镇)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灾后处置工作,包括:灾区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和家园重建等。必要时,可向上级请求支援。

3.3.2 恢复重建

受灾街道(镇)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人员安置、现场清理、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灾后农业、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及城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及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3.3.3 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区防指办公室要收集整理所有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材料,组织对水旱灾害开展全面调查,查明灾害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对事发地街道(镇)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提出灾害整改防范的措施和相关处理建议,形成调查处理报告,6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较大、一般级别水旱灾害的调查处理报告,由街道(镇)及相关部门完成,并报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4 救灾救济

灾害发生后,救灾救济工作由受灾街道(镇)具体实施,街道(镇)应及时收集统计灾情并上报至区防指办公室,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防指具体部署。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救灾救济相关工作。

3.3.5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共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科学优化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和布局,组建防汛抗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要发动群众组成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计划的加强队伍骨干及相关人员培训,强化应急救援队伍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2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物资储备体系,配备足够的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调拨配送和生产工作,确保水旱灾害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的需要。应急物资、装备不能满足应急救援处置需要,区防指须向有关部门紧急征用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顺利有效进行。

4.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将防汛抗旱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自然灾害(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及时安排下达防汛抗旱经费,按照中央、省、市自然灾害(防汛抗旱)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用于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4.4 其他保障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联系沟通机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坚持24小时值班

值守制度;建立防汛抗旱专家联席会商机制,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水旱灾情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有针对性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技术培训,做好防汛抗旱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经区防指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5.2 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结合云岩实际,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各专业救援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演习。

5.3 责任奖惩

各相关部门、黔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岩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奖惩制度。对在水旱灾害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根据水旱灾害调查处理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一)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50—99.9mm,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30—69.9mm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70 —120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100—200mm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大于120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200mm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二)洪水:由暴雨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按照量级可分为:

小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中等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5年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20年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三)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四)山洪地质灾害:本预案所称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五)堰塞湖:本预案所称堰塞湖是指由降雨引发山崩滑坡体等堵截山谷,河谷或河床后贮水而形成的湖泊。

(六)城市内涝: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七)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险情的前兆时为重大突发险情。

(八)突发灾情:指由于河湖水泛滥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导致人员伤亡、城镇被淹、人员被围困、基础设施被毁坏或水域污染导致城乡居民供水危机的情况。当涉及重大人员伤亡(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城云岩区被淹(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城云岩区交通、通讯、电力受损30%以上);大量群众被洪水围困(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且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城区供水主要干线、饮用水源遭到严重毁坏或污染,造成居民大范围用水困难或长时间停水(城区居民或城区范围半数以上、预计持续3天以上)等情况的为重大突发灾情。

(九)紧急防洪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在紧急防洪期,云岩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授权的防汛机构有权对垄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地方政府对林木经营者损失进行补偿;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

6.2 预案解释和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

云岩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岩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云岩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

1.3.2 当云岩区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云岩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4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活动,指导全区开展减灾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主要涉灾部门的副区长、武装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减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分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街道(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抢险救灾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区减灾委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区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三要素;负责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区专项资金;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粮食、应急物资的调拨工作。

区教育局: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编制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工业企业(含天然气、新能源等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电力企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云岩区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基层司法部门做好因灾涉法涉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负责督促指导监管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救灾工作,协调安排区级地质灾害临灾避险防治工程项目经费;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区发展改革局、受灾地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云岩区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管局云岩分局:优先抢通灾民疏散和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协调做好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的交通通畅,重点确保区级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云岩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区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省水利厅、市水务局支持,加大区级资金投入,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区发改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扶贫工作产生的影响;负责及时对贫困地区采取自然灾害扶贫措施,积极组织有关资源,协助做好贫困地区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流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市场稳定工作。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受灾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区外事办:负责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在云岩区境内受灾的境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配合中央在黔金融监管部门、省、市相关部门、街道(镇)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保证网点营业稳定性;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团区委:负责动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2 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行政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意见建议。

3 灾害预警晌应

3.1 预警响应类别

预警响应按照自然灾害风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示。

3.2 启动条件

3.2.1 级预警响应(蓝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预警响应:

(一)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1个以上(含本数,下同)街道(镇)。

(二)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Ⅳ级预警响应的。

3.2.2 级预警响应(黄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响应:

(一)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3个以上街道(镇)。

(二)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Ⅲ级预警响应的。

3.2.3 级预警响应(橙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预警响应:

(一)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5个以上街道(镇)。

(二)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Ⅱ级预警响应的。

3.2.4 级预警响应(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预警响应:

(一)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7个以上街道(镇)。

(二)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Ⅰ级预警响应的。

3.3 预警响应启动及终止程序

3.3.1 预警响应启动。区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决定启动预警响应,下发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3.3.2 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决定终止预警响应,下发终止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3.4 预警信号及发布

3.4.1 预警信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2 预警信号发布。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办)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办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启动预警口内应,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响应措施

3.5.1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二)加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向风险可能影响区域及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四)向预警区域街道(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涉及地区、单位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六)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街道(镇)、单位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预警街道(镇)、单位开展防灾抗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预警响应工作组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

(七)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5.2 预警响应涉及区域党委、政府、减灾委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传达预警信息。

(二)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三)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防灾抗灾设施、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四)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施避险、紧急转移安置。

(五)实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紧急防灾措施。

(六)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4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类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4.2.1.1 云岩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因灾倒塌房屋3户或10间以上、10户或30间以下;

(三)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2.1.2 区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根据灾情发展,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4.2.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救灾工作。

(一)区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害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二)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三)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等信息,并及时向区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2.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区减灾办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4.3.1.1 云岩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或失踪2人以下(含本数);

(二)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三)因灾倒塌房屋10户或30间以上、30户或9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50户或100间以上、100户或300间以下;

(四)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3.1.2 区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根据灾情发展,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局。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局报告,请求针对云岩区灾情给予支持和指导。

4.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镇)开展救灾工作。

(一)区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二)区减灾办协调区减灾委部分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3.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区减灾办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4.4 Ⅱ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4.4.1.1 云岩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或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三)因灾倒塌房屋30户或90间以上、200户或600间以下,严重损坏100户或300间以上,500户或1500间以下;

(四)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4.1.2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由区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报区委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局报告,请求针对云岩区灾情启动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4.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救灾工作开展。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或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

(二)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4.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终止。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4.5.1.1 云岩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二)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5万人以下;

(三)因灾倒塌房屋200户或600间以上、400户或120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500户或15000间以上、1500户或4500间以下;

(四)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4.5.1.2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5.2 启动程序

由区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经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局报告,请求针对云岩区灾情启动市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4.5.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开展救灾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区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或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

(二)区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5.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经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同意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报告,同时抄报市减灾委、市应急局。

4.6 启动响应其他情况

4.6.1 本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应根据我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4.6.2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 灾害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

街道(镇)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5.1.1 街道(镇)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街道(镇)的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5.1.2 街道(镇)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5分钟内向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

5.1.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镇)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街(镇)每天8时之前向区应急管理局汇总报告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天10时前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街(镇)应在1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门应在2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5.1.4 对于干旱灾害,各街(镇)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1.5 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各街(镇)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1.6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接报后在30分钟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办)报告。

5.1.7 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各街(镇)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2 信息发布

5.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5.2.2 发布主体。应急管理部门是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发布主体。

5.2.3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5.2.4 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随后持续发布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并主动回应网络舆情,加强舆论引导。

5.2.5 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对灾害发展过程和特点、发生范围、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5.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7.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制定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活动。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办)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区政府审批。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6-1 云岩区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分级标准

6-2 云岩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表

附件6-1

云岩区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分级标准表

事件分级

启动条件

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预警响应(蓝色):

(一)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1个以上(含本数,下同)街道(镇);

(二)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Ⅳ级预警响应的。

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响应(黄色):

(一)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3个以上街道(镇);

(二)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Ⅲ级预警响应的。

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预警响应(橙色):

(一)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5个以上街道办(镇);

(二)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Ⅱ级预警响应的。

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预警响应(红色):

(一)市级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区7个以上街道(镇);

(二)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Ⅰ级预警响应的。

附件6-2

云岩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表

事件分级

启动条件

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以上、50人以下;

(二)倒塌房屋3户10间以上、10户或30间以下;

(三)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以上人,1万人以下;

(四)区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或失踪2人以下(含本数);

(二)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三)倒塌房屋10户或30间以上、30户或9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50户或100间以上、100户或300间以下;

(四)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5万以下;

(五)区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或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三)因灾倒塌房屋30户或90间以上、200户或600间以下,严重损坏100户或300间以上,500户或1500间以下;

(四)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五)区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二)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5万人以下;

(三)因灾倒塌房屋200户或600间以上、400户或1200间以下,严重损坏房屋500户或15000间以上、1500户或4500间以下;

(四)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7

云岩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体系,增强本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综合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批复》(云府函〔2020〕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危害。

1.3.2 统筹联动,形成合力。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牵头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省、市相关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3.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 现状及风险分析

我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涵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涉及工业、商业、卫生、教育、交通运输、废弃处置等多个领域。我区烟花爆竹系节点性审批许可,仅涉及春节期间零售经营。

目前,全区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家、重大危险源1家、加油站28家、门面经营12家、贸易经营(无储存)33家。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仅存在于春节期间)16个。

本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4.1我区重点危化企业集中在金关街道辖区。其中:危化生产企业为红润化工(生产油漆),位于金关工业园;重大危险源企业为贵阳北控水务有限公司西郊水厂(储存、使用液氯),位于后坝。

1.4.2重点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加油站、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等。

1.4.3受理化性质决定,管理不善可能引发事故。

1.4.4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主要为火灾、爆炸、中毒和泄漏。事故具有突发性、扩散迅速和危害范围广等特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等后果。

1.4.5在生产、储存、使用环节发生事故的机率较大。

1.5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等级按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1.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1.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1.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1.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1.5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2.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2.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2.3 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2.4 跨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2.5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3.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3.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3.3 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3.4 跨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3.5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4.1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4.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4.3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7 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组成。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区级预案包括作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各街道(镇)按规定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经营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指挥长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协助指挥长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街道(镇)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并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牵头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省、市相关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重要信息;组织开展本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具体负责蓝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拟订(修订)本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直各有关部门、街道(镇)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本区应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承担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单位对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提请上级宣传部门指导、帮助开展新闻媒体和互联网舆情信息的引导管理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因灾引起的群众信访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配合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配合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企业因事故停工停产、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协调调度有关工业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协调有关单位,为事故处置提供有线、无线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保障;负责提请、对接、协调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提请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等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 协调调度有关工业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资金。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负责协调调度指挥所主管的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等,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区国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督促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因事故停工停产、毁损厂房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等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事故区域的食品安全,提供相关部门所需的药品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的社会秩序,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市交管局云岩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绿色通道保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区消防救援大队队:负责调动辖区消防救援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机械施工单位对泄漏物进行围堰堵截,把污染面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负责对事故中涉及燃气安全提出科学有效的抢险救灾措施等。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地区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积极参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事故辖区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奖励优待等工作。

区水务局: 负责协调相关单位保障事故应急供水和紧急救助供水供应,及时恢复因事故受损的供水设施等。

区总工会: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及相关人员的安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云岩辖区工作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事故区域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为抢险工作的决策提供气象依据,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云岩辖区工作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各类应急物资、应急救援人员及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负责对水上救援船舶、水上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组织协调打捞救援和配合区政府部门做好水上搜救工作;组织协调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受损交通基础设施。

贵阳供电局(负责云岩辖区工作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事故灾难应急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人防科: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地下商场和地下通道等地时,提供组织抢险的措施和条件保障,并根据事故抢险指挥部的决定,发布警报。

各街道(镇):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参与本辖区内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订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事故灾难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5 各专业处置组的建立和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各工作组组长行使专业处置权,各工作组组长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由总指挥确认。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安全疏散组、交通管制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保护组、通信保障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组、现场专家组和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5.1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区域街道(镇)、相关行业部门、事发单位等。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做好事故灾难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领导批示指示和上级有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要求和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

2.5.2专业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员包括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处置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并安排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控制火灾爆炸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并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依据消防侦检数据结果,并参考专家组意见,科学合理划定警戒区域。

2.5.3安全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事发区域街道(镇)牵头,成员包括相关行业部门、事发单位等。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2.5.4交通管制组:由市交管局云岩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区域街道(镇)、相关单位。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2.5.5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区域街道(镇)牵头,成员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云岩辖区工作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

2.5.6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区域街道(镇)等,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并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2.5.7环境保护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区域街道(镇)等,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污染处置;监督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2.5.8社会维稳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区域街道(镇)、区信访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主要职责是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以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

2.5.9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区域街道(镇)。主要职责是提请、协调上级部门、有关单位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相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联系。

2.5.10综合信息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与区相关部门及事发区域街道(镇)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

2.5.11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部门、事发区域街道(镇)。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5.12现场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区域街道(镇)、相关行业部门等,紧急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2.5.13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以及事发区域街道(镇)等。主要职责是收集事故现场有关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2.6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为本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有关法规文件制定、应急规划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防治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1.1 本区建立突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完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1.2 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故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事故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3.1.3 各街道(镇)、区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报警数据,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重大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建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密切跟踪、快速核实、评估影响、有效回应,并向区委宣传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设施的工艺参数及安全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报告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3.2.1.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3.2.1.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3.2.1.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3.2.1.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2.2.1蓝色预警:由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告副指挥长。

3.2.2.2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报请指挥长批准后,报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施发布和解除。

3.2.2.3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建议,经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报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2.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2.5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区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长批准后,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区通报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2.2.6预警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 预警响应

3.2.3.1发布蓝色预警后,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及街道(镇)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属地街道(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2.3.2发布黄色预警后,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会同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2.3.3发发布橙色预警后,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责令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组织相关单位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组织相关单位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2.3.4发布红色预警后,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组织相关单位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提请上级调集相邻区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组织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

3.3 信息报送

3.3.1 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单位应立即拨打区应急局24小时值班电话(86679117)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隐患类信息,应及时拨打安全事故隐患热线电话(12350)告之隐患情况。

3.3.2 有关部门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信息。

3.3.3 对于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故,应迅速核实,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3.4报送事故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强化续报意识,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及时主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迅速核实并准确反馈情况,跟踪报告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加强现场图像信息报送。

3.3.5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4.1.1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1.2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区级、街道(镇)级应立即组织人员,以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1.3 当上级政府或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2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属上级政府组织应急救援,但尚未到位的,发生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其属地街道(镇)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灾难等级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到位后,将现场处置指挥权交由上级部门,本级做好协助工作。

4.2.1 级响应

对于一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4.2.2 级响应

对于较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到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属相关单位统一接受市级指挥,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2.3 级响应

对于重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的Ⅱ级响应。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到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属相关单位统一接受省、市级指挥,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2.4 级响应

对于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Ⅰ级响应。国家、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到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属相关单位统一接受国家、省、市级指挥,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 响应程序

4.3.1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视事故灾难类型、性质及影响大小情况,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3.2 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意启动本应急响应后,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即刻到位,开展应急处置。

4.3.3 各街道(镇)、区各相关部门要接受现场指挥部的领导。

4.3.4 当国务院、省、市启动国家、省级、市级应急预案后,我区应急救援机构统一服从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

4.4 区级响应程序

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区级首先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规定进行上报。一旦事态扩大难以控制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4.5 行业(部门)响应程序

区属各行业(部门)管辖领域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各行业(部门)应首先启动本行业(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规定进行上报。一旦事态扩大难以控制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4.6 处置程序

4.6.1 应急资源调度。参与事故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街道(镇)及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6.2 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总指挥确定。

4.6.3 交通管制。交通管制组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6.4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组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4.6.5 消防救援。专业处置组根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类别、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控制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工作。

4.6.6 应急监测。环境保护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制定事发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布点监测有毒气体扩散或水体污染情况,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4.6.7 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7 现场处置方案

4.7.1 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方案

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确定火灾爆炸地点;确定火灾爆炸类型;确定引起火灾爆炸的物质类别、数量和品种;确定所需的火灾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明确火灾爆炸地点危险化学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确定火灾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确定火灾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7.2 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

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确定泄漏源的位置;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数量和品种(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装备和专家;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确定泄漏物质是否已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确定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明确现场的气象信息;预测泄漏扩散趋势;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8 现场指挥与控制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突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全面掌控现场情况。

4.8.1 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4.8.1.1事发单位是应对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承担突发事故的应对责任,对单位范围内的突发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4.8.1.2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由事发现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4.8.1.3事故升级,在我区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我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务工作。

4.8.2 组建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区级响应时,由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

由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明确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并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8.3 现场指挥协调与控制

4.8.3.1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4.8.3.2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

4.8.3.3统一相关标志。现场指挥部要悬挂或喷写醒目的标志;现场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

4.8.3.4警戒隔离。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进行调整。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8.4 跟踪进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确定。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周边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9 人员安全防护

4.9.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危险特性,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2 遇险人员救护

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护。

4.9.3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对象、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防护等。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10 现场处置措施

4.10.1 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4.10.1.1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依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大小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法进行控制与灭火。

4.10.1.2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

4.10.1.3根据现场情况和预案要求,及时决定有关设备、装置、单元或系统紧急停止,避免事故扩大。

4.10.2 泄漏事故处置

4.10.2.1控制泄漏源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要求事故单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在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根据事故情况,可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4.10.2.2控制泄漏物

泄漏物控制应与泄漏源控制同时进行。

对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防止水体污染。

对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及可燃性,可用适当的泡沫覆盖泄漏液体。

4.10.2.3中毒窒息事故处置

立即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

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4.10.2.4其他处置要求

现场指挥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发出紧急撤离信号。

若因火灾爆炸引发泄漏中毒事故,或因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应统筹考虑,优先采取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灾害扩大的救援措施。

维护现场救援秩序,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车辆碰撞、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

4.11 响应升级

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可以依法征用辖区企业(个人)等社会救援力量参加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当事故灾害发展超过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申请支援,必要时通过上级调集驻军和武警参加救援工作。当上级启动相应预案时,云岩区应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11.1 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4.11.2 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机构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4.11.3 扩大应急后,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11.4 扩大应急后,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的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12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信息发布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较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市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应急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发布。

一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区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区新闻办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发布。

4.13 响应结束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处置

区级统筹,街道(镇)具体负责事故后期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受灾单位及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

一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5.4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灾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区人民政府应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指挥要求。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各电信运营商保障事故灾难救援通信畅通。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军、武警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抢险救援还可依托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救护力量和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

积极推进本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依托企业建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当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企业或提请上级调用周边地区的可用设备。

6.4 应急专家保障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主要来自于大学教授和科研、设计单位高级工程师、企业的专业技术高级工程师等。

6.5 应急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切实提高本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保障能力和整体救援能力。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6 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统筹,属地街道(镇)具体协调解决。区有关部门处置事故灾难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7 医疗健康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健康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健康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助能力。

6.8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云岩辖区工作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区公安分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9 社会动员保障

街道(镇)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面向公众和职工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应急知识和能力。

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

7.2 培训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的培训,强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区应急管理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演练

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4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辨识确定,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区政府审批。

8.2.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8.2.3 预案备案

部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备。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7-1 应急值班电话

7-2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7-3 云岩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图

7-4 云岩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7-5 云岩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附件7-1

应急值班电话

区总值班室电话:86679179、86679351

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86679117

市应急局应急值班电话:87987492、87987467(传真)

省应急厅应急值班电话:86824213、86891134(传真)

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中心咨询电话:0532-83889090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值班电话:87714119

附件7-2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序号

姓 名

单 位

手 机

专 业

1

李伟

贵州省化工医药规划设计院

13985112302

化工机械

2

舒洪

贵州东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3608517527

化工

3

黄美菊

中石化贵州分公司

13985008808

石油化工

4

吴力行

贵州赤天化公司

13708510037

化学工程

5

邱山

贵州化工研究院

13511939288

物理化学

6

邓德泉

贵州省化工医药规划设计院

13809430351

有机化工

7

陈天祥

贵州大学

13809421940

化学工程

8

初维平

贵州省化工医药规划设计院

13618503856

自动控制

9

施政

贵阳市燃气管理公司

13885050935

燃气安全技术

10

李泰康

贵州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13885272156

有色冶金

附件7-3

云岩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图

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7-4

云岩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7-5

云岩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8

云岩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科学处理地质灾害,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岩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岩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对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单位、街道(镇)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1.4.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发挥信息联动、资源联动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

1.4.4科学统筹,合理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1.4.5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有效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水平,做到精准预报、及早预警、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1.4.6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切实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正确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能量。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层面指挥机构

设立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及区城规委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督办督查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镇)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2.2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规划、政策、制度和规定;适时会商全区地质灾害工作形势,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统筹指挥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2.3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地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4 区地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较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和区减灾委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市相关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5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组

区地质应急指挥部适时组建由区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的方式,对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围绕责任制落实、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2.6 区应急专家组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从相关部门和单位选聘专家,建立云岩区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更新。发生地质灾害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进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7 区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参与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方案,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分析研判突发地质灾害演变趋势,研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为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为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提供技术支持;针对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对终止应急响应、后期总结评估、灾害防范措施、恢复生产、灾后重建等提出咨询建议。

2.8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掌握实时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负责向市应急局申请动用上级救灾物资,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则,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调出。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官兵赶赴灾区,进行工程抢险。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事发地、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免遭地质灾害损毁;组织抢修被毁的建设工程设施;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协调燃气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气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交管局云岩分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工业企业(含煤、天然气、新能源等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电力企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云岩区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2.9 基层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各街道(镇)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街道(镇)党政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 应急工作组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包括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

调查监测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成。负责对灾害发生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组成。负责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工程抢险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按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牵头组成。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交通保障组:由市交管局云岩分局牵头组成。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等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质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负责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灾民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民政局组成。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发放。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

治安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武警部队组成。负责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制止、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1政府监测:每年汛期前,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水务、交管、各街道(镇)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进行日常监测。

3.2.2群众报灾、报险: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3.2.3地质灾害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类型、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3 预警

3.3.1接警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3.3.2 处警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支持区域性预警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市气象等部门联合建设;基础调查巡查系统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以及防治督导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住建、规划、水务、交通等部门(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群测群防系统支持各监测点预警预报工作,信息系统支持数据统计、资料汇总、更新、查询、预警分析等工作。

3.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4.1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根据《自然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5个等级。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3.3.4.2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地质灾害,即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3.4.3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由区自然资源局和应急、水务等有关部门等组成的专家组会商确定,预警结论由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在汛期每日进行不间断工作,只有等级在3级以上时才向社会公众发布。即1级和2级为关注级,不向公众发布;3级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4级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5级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

3.3.5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获取

3.3.5.1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群测群防人员,收到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手机短信。

3.3.5.2 当预报预警级别为4、5级,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随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街道镇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4.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4.3 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已经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街道(镇)主任(镇长)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或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下发到街道(镇)、村(居)委会及群众手中。

3.4.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区自然资源局要联合应急、水务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3.4.4.1当预报级别为3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3.4.4.2当预报级别为4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监测,观察降水量的变化,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同时监测人员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4.4.3当预报级别为5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水量的变化,密切关注是否出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一旦发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区自然资源局根据灾害级别启动相应地质灾害预案。

3.4.4.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4.4.5鼓励公民和单位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序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响应。

4.1.1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由区人民政府确定,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I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或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级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区直有关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街道(镇)迅速行动,做好应急协助工作。必要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

4.2.2 级响应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街道(镇)迅速行动,做好应急协助工作。

4.2.3 级响应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街道(镇)迅速行动,做好应急协助工作。

4.2.4 级响应

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街道(镇)迅速行动,做好应急协助工作。

4.3 情况通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区自然资源局、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及内容等除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3.1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4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置。

4.3.2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6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4.3.3发生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12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

4.3.4发生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6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

4.3.5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较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特别情况处理

地质灾害跨区行政区域的,由区政府与有关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质灾害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 信息采集和传输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的互联网网站(页)为系统支持平台,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现场应急救援机构采用全天候全站仪监测设备、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现代化设备,通过无线专业通信网络传输信息。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电话同步录音、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联络。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灾害发生地现场实际情况,以固定电话、传真、E-mail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信中断或无移动通信信号时,应以远程无线专业网络或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传输灾害信息。

4.5.2 信息处置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专家组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网站(页)上发布。

4.6 指挥和协调

4.6.1 发生大型、特大型(Ⅱ级、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情或险情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6.2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预案,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6.2.1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区水务局牵头,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2.2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包括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市交管局云岩分局牵头,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2.3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2.4当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7 应急处置

4.7.1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街道(镇)应迅速行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核实情况,做好应急工作。

4.7.2应急响应期间,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7.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出部署,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7.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抢险工作。

4.7.5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协调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8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1 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应急工作组应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车辆、大功率通信工具,及时向应急工作人员发放安全作业工具。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应急药品,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医疗保健工作。

4.8.2 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程序

调查监测组应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灾害现场;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非应急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4.9 群众安全防护

4.9.1 安全防护主要措施

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灾害威胁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治安保障组做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9.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信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9.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3.1动员的范围包括: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人民群众生产自救。

4.9.3.2 动员的组织程序: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运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街道(镇)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4.10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自然资源局、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经地质灾害专家组论证认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或消除后,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事发地街道(镇)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保险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及时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3 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

现场处置完毕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保障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期间,通信运营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通信运营企业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6.1.2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的计算机通信查询系统,公布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1.3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信系统。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和监督检查。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监测组、工程抢险组、医疗卫生组和灾民安置组为第一梯队,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治安保障组为第二梯队,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为第三梯队。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管、公安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资保障

灾情发生后,应急、民政、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负责调动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2.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省、市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物资、区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等。各救灾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应给予保障。应急抢险期间,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6.2.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配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地质灾害专家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相关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7.3 监督检查

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9

云岩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协调进行,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减少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云岩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岩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的应急活动。云岩区受毗邻区域地震灾害影响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救人为先,突出重点。地震发生后,要全力加强人员搜救,协调组织武警、消防、志愿者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对受灾人员优先抢救,并结合灾情再行部署其他救援工作。

1.4.2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地震应急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依靠和发挥武警、消防部队、志愿者队伍在处置地震灾害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1.5 启动方式

  云岩区行政区域发生地震灾害或者临震预报发布后,本预案自行启动。

  云岩区受毗邻区域地震灾害影响的,由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预案内容。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区长担任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区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文广旅游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工商联、团区委、区科协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迅速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并上报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需求及力量配置方案;迅速调动本辖区内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调驻地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和被困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及时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组织对损坏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住所,设置救助物资供应点,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救助物品和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迅速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开展卫生防疫;对地震紧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紧急物资抢运提供专门的保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时发布地震相关信息。

2.2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相关人员担任指挥部联络员,参加办公室的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日常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跟踪震情监测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会商,做好决策咨询工作;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及承担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救助工作组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护工作组,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黔灵医院及其他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转送、安置、接收与救治伤员;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加强传染病的监督预警和防控,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分别向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疾控等报告);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负责医疗器械药品的储备和调运。

2.4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民救助工作组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灾民救助工作组,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住所,设置救助物资供应点,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救助物品和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5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搜救工作组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设搜救工作组,组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区武警中队、团区委、属地街道(镇)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调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组织抢救被压埋和被困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2.6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通信与宣传工作组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应急通信与宣传工作组,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分管新闻信息负责人担任,区文广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电信、移动及其他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传达指挥部命令,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发布地震相关信息,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和抗震救灾宣传报道。

2.7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治安工作组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治安工作组,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区武警中队及其他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及时处置地震灾害中的各种违法事件。

2.8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筑安全排查工作组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筑安全排查工作组,组长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区教育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及其他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危险建筑及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2.9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次生灾害排查工作组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次生灾害排查工作组,组长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行政区域内地震、地质次生灾害,病险水库、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危险源等排查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

2.10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物资保障工作组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物资保障工作组,组长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地震紧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紧急物资抢运提供专门的保障,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经费。

3 地震灾害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与贵阳基准地震台建立云岩行政区地震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云岩行政区及邻区地震发生后,贵阳基准地震台进行信息支援工作,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发送地震监测信息;区应急管理局收到贵阳基准地震台发送的地震监测信息后,15分钟之内采取各种可能的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报告;云岩地区发生地震后,商请贵阳基准地震台协助和支援,及时提供余震监测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3.2 预防行动

3.2.1 日常预防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等部门制定好地震应急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教育、住建、规划、交通、农业、水务等部门做好本行业新(改、扩)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定本行业已建建筑抗震性能排查办法并组织实施;发改、规划、民政、应急、工信和科技等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宣传、教育、文旅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共青团、各街道(镇)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3.2.2 临震应急

  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岩区及邻近区域临震预报后,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区应急局与贵阳基准地震台迅速进入地震监测信息共享状态,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报告震情变化,并随时向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宣传、应急、文旅、电信等部门应组织电视、网络、通信等媒介及各种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内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能职责,迅速组织对交通、农业、水务、电力、铁路、通信、供水、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场所等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避震要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街道(镇),组织避震疏散;区水务局负责对可能发生危险和其他次生灾害的山塘水库等水利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云岩区域内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及其他地质灾害的情况进行排查,并提出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预报区周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灾民救助的各项物资准备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的各项准备工作;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各街道(镇)立即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常识宣传;区公安分局做好社会秩序维护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及处置

4.1 应急响应

4.1.1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实行分级响应(详见8.3 地震灾害等级和响应级别)。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立即启动本预案,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进入地震应急工作状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尚未到达前,先行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将情况以各种可能的形式向上报告;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到达后,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如需上级政府支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无力应对,根据需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4.1.2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集结

  如通讯未中断情况下,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人员按指挥部通知的地点集结;如通讯中断,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人员自行迅速到云岩行政中心广场集结。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救助工作组、灾民救助工作组等各专门工作组人员集结方案由组长单位制定;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也要在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中明确人员集结方案。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灾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上报省地震局。

4.2.2 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镇)要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各街道(镇)向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计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可越级报告。

4.3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4.3.1全力加强人员搜救。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人员搜救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驻地武警、解放军联系,请求支援;团区委迅速组织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各单位将可能参加救灾的人员、设备等实力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统一安排现场救灾地点。各受灾街道(镇)迅速组织可以参与抗震救灾的干部群众参与救灾工作,并将救灾队伍人员等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4.3.2千方百计救治伤员。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救助工作组立即履行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4.3.3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民救助工作组立即履行职责,重点是立即组织救灾物资的调运,救灾资金的组织和发放。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水务局、区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迅速组织区域内有关企业和单位向灾区捐助必需的食品和物品。

4.3.4抓紧恢复基础设施。要优先保证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市交管局云岩分局:一是抓紧做好县乡受损道路的抢修工作;二是组织保障公路运输的正常运行;三是做好外来滞留人员的运输。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抓紧做好受损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供电局:抓紧做好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电力供应。云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抓紧做好市政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

4.3.5高度重视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区水务局对病险水库、塘坝等水利设施要加强监测,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次生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范,及时排查和梳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并提出处理措施和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执行,紧急情况边处理边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危化品贮存地和其他生命线工程的监测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水务、应急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次生灾害处置的情况,报送区自然资源局统一汇总上报。

4.3.6做好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区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对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梳理,及时组织化解社会矛盾。各街道(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的维护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的工作。

4.3.7紧急疏散(避难)场地的排查与安排。云岩中心城区人员按照就近原则进行人员避震疏散,人员疏散地的选择以就近和无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为原则确定。

4.3.8大型工程机械的调查与操作人员的聚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云岩区行政域内所有大型工程机械进行调查,对云岩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摸底,对机械和人员的调查情况进行登记,并制定大型工程机械的调用和操作人员的聚集方案。能根据救灾需要紧急调用大型工程机械和聚集操作人员。

4.3.9危险区域的排查与通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区范围内危险区域的排查,对危险区域提出防范和处理建议,并迅速通报各有关单位实施。

4.3.10社区人员的排查与疏散。各街道(镇)负责震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的排查与疏散,制定居民小区人员排查、疏散方案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4.3.11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疏散。区商务局负责云岩受灾地区及相关危险区商场、农贸市场等人员的排查与疏散;区文广旅游局负责影剧院及各类文化场地人员的排查与疏散;负责景区景点人员的排查与疏散;区外事办负责统计因地震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的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省外事办、省台办、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区教育局负责区域内学校人员的排查与疏散。

4.4 次生灾害防御

  区公安分局:协助受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预防和处置哄抢救灾物资、私人财物等事件,做好重点单位如银行、政府机构等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地震灾区社会治安防控。

  区水务局:负责对水库、塘坝等水利设施进行监控,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制定相关水利设施次生灾害预防和紧急处置方案,负责做好灾区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化工厂、加油站等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单位进行监控,制定次生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监控,提出地灾隐患点处理措施,并牵头组织实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预防和处置灾区传染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对灾区易于发生环境污染的源头提出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人武部:负责与驻区部队联系,请求支援,动员参与抗震救灾;负责组织民兵,积极参与抗震救灾。

  团区委:负责动员志愿者,积极参与抗震救灾。

  相邻区和其他各类社会力量,由区委宣传部负责采取措施动员,各类自愿参与抗震救灾的社会力量,统一由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登记、分配、调度。

4.6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7 信息发布

  地震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研判,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秩序。达到上述条件,区人民政府宣布震后应急区结束,区人民政府宣布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所需资金从区救灾专项资金中列支,如无救灾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不足,列入区财政年初预算的预备费中解决。

5.2 调查与总结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区人民政府。

5.3 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等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灾后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 有感地震应急

  当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相关单位,立即了解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相关处理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区科技局。区人民政府统一将应急情况报上级政府。

6.2 平息地震谣言

  当云岩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重影响时,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了解谣言起因,而后视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区融媒体中心要积极做好辟谣宣传报道,区委宣传部要积极参与辟谣工作,使谣言尽快平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整理应急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

6.3 毗邻区县发生地震灾害应急

  当云岩区毗邻区县发生地震灾害时,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临震应急期措施部署工作,并迅速联系地震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灾情派出相应救援力量,协助地震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经费与物资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地震应急保障资金;预案演练与其他防震减灾日常工作经费,区财政要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救灾救济款物的组织和发放。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灾民临时救助。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7.2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要加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办公室、区文广旅游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绿地、广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进行摸底调查,对适宜设置为地震紧急避难场所的,全部设置地震紧急避难场所标识牌。

7.4 宣传、培训和学习

  区政府办公室及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教育局、区文广旅游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妇联、区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和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一是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防震减灾工作联络员必须熟悉本预案;二是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适时开展地震应急演习。

8 附则

8.1奖惩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有感地震: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8.3 地震灾害等级和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分为四大级别,分别是: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大于6.5级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后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6.0~6.5级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后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5.0~6.0级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后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4.7~5.0级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响应级别: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中国地震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确定地震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州、地)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适应地震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必要时及时更新。

8.5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附件9-1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第X期

速报人: 某某某批准人:某某某截至X年X月X日X时X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X人,受伤X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X年X月X日X时X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附件10

云岩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规范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的处理方法,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办公室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南》《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指导全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和任务

1.4.1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2 主要任务

1.4.2.1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协助组织扑明火、打火头、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

1.4.2.2 转移疏散人员

指导协助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1.4.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协助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1.4.2.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协助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1.4.2.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协助加强火灾发生区域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1.4.2.6事件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详见附件10-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总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长大队长、区公安分局常委委员、副政委。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督办督查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镇)。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1.2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后,区政府视情况成立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现场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总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林业局)、区消防大救援队长大队长、区公安分局常委委员、副政委和事发地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技术组、通讯保障组、人员疏散及安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秩序维稳组、宣传报道组、火场清理组、火案侦破组。

2.1.2.1现场扑救指挥机制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处置,根据火场变化态势,必要时可逐级申请扑火队伍支援。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或跨区界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由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视火场发展态势成立现场指挥部;火灾发展到重大以上时,应迅速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特殊情况,逐级报请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应接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2.2现场扑救组织分工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执行副主任

成员: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街(镇)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火灾现场协调、调度工作,及时传达上级相关批示、文件精神。负责森林火灾救援信息的收集、整理,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市森防办,完成现场指挥部及市森防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火灾扑救组

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街(镇)及相关部门。

职责: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风力、风向、火灾发展态势等,科学分析研判火灾扑救方法,组织指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和调配大型装备参与扑救。火灾扑救组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事发地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安全扑救。

(三)技术组

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事发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职责:提供现场森林分布图和地形图,提出扑火技术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森林火灾处置措施和建议。

(四)通讯保障组

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事发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

职责:保障火灾现场通讯网络。

(五)人员疏散及安置组

组长: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事发点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事发点街道(镇)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管局云岩分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

职责:当森林火灾现场附近居民点、学校、人员密集区、公园、景区等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及时组织疏散居民、学生及其他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向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救助工作,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置其他善后等事宜。

(六)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的街道(镇)区及相关部门

职责: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七)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街道(镇)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事发地街道(镇)有关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

职责:做好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食物、饮用水和设备等保障,承担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现场办公设备的采购和布置,紧急征用或调拨所需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等,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管理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当事发地物资出现短缺,及时报现场综合协调组协调。

(八)秩序维稳组

组长: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街道(镇)有关负责人

成员: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

职责: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保障交通畅通;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监督火灾扑救和灾后有关物资供应市场秩序,确保救灾物资市价稳定。

(九)宣传报道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事发地街道(镇)有关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事发地的街道(镇)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设立对外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对赴现场媒体记者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准确的应急处置动态,掌握网上网下舆情动态,正确引领舆论导向等。

(十)火场清理组

组长:事发地街道(镇)有关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

职责:明火扑灭后,由事发地街道(镇)继续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十一)火案侦破组

组长: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火灾肇事情况,查处肇事者。

2.1.3 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专家组

区森防指从相关部门和单位选聘专家、建立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专家库,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当森林火灾发生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有关专家组成森林灭火专家组,主要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森林火灾处置措施和建议;当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有关专家参与森林火灾案件调查与评估。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高火险等级等有关信息;及时转发省、市的天气预测预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危险化学品设施、居民聚集区、村寨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对象监测监控。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森林火灾风险防控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控制度,建立防火巡护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两项制度,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火意识。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加强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通过卫星监测、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和方式形成立体化监测覆盖体系;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森林火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

3.2.2 预警

3.2.2.1 预警监测级别和程序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灾(火情)发生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极严重Ⅰ级(红色)、严重Ⅱ级(橙色)、较重Ⅲ级(黄色)和一般Ⅳ(蓝色)四个等级。(详见附件10-2)

红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逐级报请上级批准或授权发布;橙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应急局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由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发布。

3.2.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在森林防火期或森林高火险天气加强会商,制订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各街道(镇)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2.3 预警响应

3.2.3.1发布蓝色预警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

(二)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三)密切关注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并及时检查反馈情况。

3.2.3.2发布黄色预警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相关提示。

(二)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

(三)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集中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四)密切关注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并及时核实并反馈情况。

3.2.3.3发布橙色预警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信号及相关提示。

(二)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集中食宿,24小时集中待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四)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准备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掌握预警区域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街道(镇)应急队伍驻防情况,24小时集中待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3.2.3.4发布红色预警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协调有关部门,在省、市、区相关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

(二)预警地区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等,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加强火源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

(三)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确保装备、物资、人员等落实到位,森林专业(半专业)消防队伍集中食宿,24小时集中待命,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并派出工作组对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不间断检查。

(四)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对红色预警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实时掌握预警区域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及防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掌握预警区域专业(半专业)队伍部署情况,督促预警区域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24小时集中待命,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协调联络好本预案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分工各工作组,做好赴火场工作的有关准备。

3.2.4 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机关应根据省、市发布的适时气象变化和气象监测报告等,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1.1信息报告内容

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统一口径,报扑同步”的原则报告森林火灾的情况,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火灾火情报告口径不一,多头乱报情况(信息报送模板详见附件10-3)。

3.3.1.2 信息报告流程

森林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口头形式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区自然源局(区林业局),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或发现后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初步核实情况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区自然源局(区林业局),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6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初步核实情况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区自然源局(区林业局),并及时报告相关后续处置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森林火灾,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重大以上级别要求执行。

火灾信息上报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签字并加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公章后逐级上报。一般森林火灾,按要求报区人民政府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较大森林火灾,按要求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报送。

3.3.2 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组织指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或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森林火灾,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根据需要,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相关救援力量进行扑救,必要时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急处置。

3.3.3 应急响应和措施

3.3.3.1响应分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危害程度、受害面积、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分别由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认定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件(Ⅰ级)、重大森林火灾事件(Ⅱ级)、较大森林火灾事件(Ⅲ级)和一般森林火灾事件(Ⅳ级),根据事件级别,按程序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敏感地区、重点区域的森林火灾事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必要时申请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3.3.2 响应措施

(一)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预案》设立工作组,可根据现场情况对工作组进行调整。各工作组在国家、省、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火灾处置工作。

(二)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本预案设立工作组,可根据现场情况对工作组进行调整。各工作组在省、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火灾处置工作。

(三)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森林火灾,视火场发展态势,根据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长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预案》设立工作组,可根据现场情况对工作组进行调整,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下,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属地火灾报告后,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向区总值班室报告,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审核后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二是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的街(镇)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接到属地火情报告后,安排森林消防队赴现场支援扑救。

(四)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相关部门统筹汇总森林火灾相关信息后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做好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面积、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绘制火场态势图、扑火兵力部署图,提出处置意见。

事发地街道(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扑救火灾的值班、调度、统计、公文发送、扑火工具和装备的调配发放,并适时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保持通信联络,做好火情信息搜集处理、指挥系统联接等工作,确保扑救指挥的正常开展直至火灾彻底扑灭。

3.3.4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发生后,宣传报道组通过媒体、广播、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需要通过媒体、广播发布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须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

3.3.5 应急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明火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经检查,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等相应标准,经分析评估,由现场指挥部报上级部门同意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3.4 灾后处理

3.4.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后,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障灾民正常生活需求,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对火案的侦查、处理有监督指导权。

对因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赔偿和救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火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和灾民的抚恤、救济等工作,必要时,可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3.4.2 灾后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要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赴现场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及时将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的评估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3.4.3 灾后调查

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由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牵头,森林公安、林业专家或有资质的调查评估机构、火灾发生地街道(镇)林业干部、村组干部、森林经营主体单位组成调查组,对损失严重、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进行指导,必要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请省、市政府同意,安排省、市林业、应急、森林公安组成调查指导组赴火灾发生地指导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损失,具体包括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报告及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要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必须组建一支30人及以上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街道(镇)要组建20人及以上森林消防应急队,村级要组建森林防火巡逻队。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要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的指挥作战技能、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民兵应急分队配备扑火机具,开展扑火知识讲座,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森林防火期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靠前驻防,集中待命,做好各项应急扑救准备工作。

4.2 物资保障

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装备的保障工作,加大森林防灭火物资保障经费投入力度,确保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充足,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动态管理台账;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森林防灭火物资调度调配工作,紧急情况下,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调配下级储备的森林防灭火物资,火灾扑救完毕后,调配单位及时向被调出单位补充调配物资量。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4.3 资金保障

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防火经费投入,要及时按预算要求确保防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4.4 其他保障

4.4.1 交通、电力、通信、媒体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对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和宣传报道工作。

4.4.2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与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风景区、本行政区域各公园内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预案演练。

5.2 科普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载体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知识,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进学校、进机关、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及时组织报道森林防灭火典型先进经验,公开曝光非法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震慑森林防火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开展“绿色清明·文明祭祀”活动,不断提高公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5.3.1 奖励

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给予表彰和奖励。

5.3.1.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5.3.1.2对防止或扑救森林火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5.3.1.3对森林火灾应急响应与准备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3.1.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2责任追究

在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可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和管理,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编,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10-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10-2 森林火险等级与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表

10-3 森林草原火情报告(模板)

附件10-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注: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10-2

森林火险等级与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表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颜色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附件10-3

森林火情报告(模板)

云岩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 、(起火时间、地点)

据×街道办(镇)×月×日××时报告:×街道办(镇)×村×山×月×日××时××分发生(发现)森林火灾(经纬度)

2、(火场态势、周边情况、伤亡、林相、面积、火因等)

目前火场火势平稳(较弱、中等、较强、剧烈),东(南、西、北)线有×条连续(断续)火线,长×米(公里),向东(南、西、北)方向发展,蔓延速度较快(慢),目前已经(没有)得到控制。火场周边有(无)重要设施及民居,

已紧急采取xx(疏散、开设隔离带)等措施处理。火灾共造成x人受伤(死亡),过火面积约×公顷,起火原因为××,林相为××。

3、(火场天气)

火场天气晴(多云、少云、阴),风力×级,风向×,温度×℃-×℃,降雨量。

二、扑救情况(扑火力量部署、指挥员、扑救方式)

截至于×日××时共投入××人(其中森林消防队×人、专业扑火队×人、武警部队×人、驻军×人、群众×人),从×紧急调派增援的兵力×人(其中森林消防队×人、专业扑火队×人、武警部队×人、驻军×人、群众×人),预计×日××时到达火场。火场东(南、西、北)线有兵力×人(其中森林消防队×人、专业扑火队×人、武警部队×人、驻军×人、群众×人),目前正在采取(阻隔、清理)的方式进行扑打(余火)。火场现有飞机×架(其中直升飞机×架),×架飞机进行化学(机降、吊桶)灭火,×架侦察(运输、检修)任务。

火场前线指挥部设在×街(镇),×××领导为前线总指挥,电话为×××××××××。

三、扑火前指工作情况(批示、扑救方案、省区工作)

××领导对火灾扑救高度重视,批示“×××××”,前指拟定了××的扑救方案。

×××领导在防灭火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为组长的工作组已经于×日××时前往火场协调扑救工作。

四、其它情况(火案查处、支援等)

现已查明火因为吸烟(烧荒、高压线、上坟烧纸、计划烧除…)引起,肇事者(×××,男,×岁,为×街(镇)××村村民)已经被拘留。

需要××(单位)支援……。

有新情况再续报。(本次火灾最后一次报告)

注: 标红部分为森林火灾必报信息;标蓝部分如已确认在报告中体现,如未确认可延迟上报;标绿部分为初报(续报一……)。  


编辑:XXXX 签批:XXX





附件11

云岩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积极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高效组织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阳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事件分级

按药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级),包括:

1.3.1.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1.3.1.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1.3.1.3短期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事故。

1.3.1.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事故。

1.3.2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级),包括:

1.3.2.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1.3.2.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1.3.2.3短期内1个省级行政区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事故。

1.3.2.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药品安全事故(级),包括:

1.3.3.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1.3.3.2短期内1个市级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事故。

1.3.3.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药品安全事故(级),包括:

1.3.4.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1.3.4.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云岩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按照以人为本、减少伤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快速高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设立云岩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交管云岩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协调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布事件及处置情况相关信息;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各项工作。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2.2 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本部门职责,在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如下: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报送Ⅰ、Ⅱ、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故情况给区人民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承担调度指挥等工作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评估和事件调查;监督企业控制事件涉及的相关药品;查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打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

区教育局: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处置发生在校园内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好对在校学生、教职工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侦办涉嫌假劣等药品刑事犯罪案件,协调、指导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控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按政策落实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的生活救助 。

区财政局: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保障。

市交管云岩分局:组织、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医疗救治物品和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指挥、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媒体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3 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在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承担药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状态下的处置综合协调、指导等工作;及时收集上报有关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督促落实处置措施,并对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研制;承办上级应急指挥部、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发生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治、事件调查、药品控制、新闻宣传、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在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区应急指挥增设相关工作组如下:

2.4.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交管云岩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4.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查找和确认可疑病例,组织指导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工作。

2.4.3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原因和药品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2.4.4药品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对引发事件的药品采取停止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检测;查处事件中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

2.4.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信息收集、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4.6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依法处置由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药品安全风险分为天然风险和人为风险。天然风险是药品的属性风险,表现为已知或者未知的药品不良反应;人为风险是由人的因素造成的风险,存在于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表现为由于对药物科学技术研究及认知的局限、药品质量问题、不合理用药、用药差错以及政策制度设计及管理导致的风险。

医疗器械的风险分为产品风险、流通风险和使用风险。产品风险是指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由于对药物科学技术研究及认知的局限、设计缺陷、质量问题等产生的风险;流通风险是指流通环节不符合产品相关要求导致产品失效或损坏所带来的风险;使用风险是指人为因素导致不合理使用或错误使用医疗器械,以及用械政策或管理制度造成的风险。

3.2 监测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预警划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个级别,分别由国家及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批Ⅰ级和Ⅱ级预警信息,并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Ⅳ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区直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3.3.1 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3.3.2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3.3.3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3.3.4 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药品的警示信息,公布咨询电话,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

3.3.5 组织发生事件的地区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3.3.6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3.3.7强化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的监测。

3.3.8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予以支持和指导。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主体及要求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责任主体,要按照以下规定逐级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同时越级报告。

4.1.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同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4.1.2较大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必须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做好信息核实和续报工作。

4.1.3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般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立即对事件进行核实研判,及时上报核实情况和研判结果。

4.2 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4.2.1 初次报告内容。包含事件的名称、性质,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所涉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4.2.2 进展报告内容。包含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较大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4.2.3总结报告内容。包含事件起因、应对等方面的分析,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类似事件防范处置的建议等。

4.3 信息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街道(镇)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药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信息,1小时内作出书面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

4.4 先期处置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街道(镇)及相关部门要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患者救治、舆情应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产品控制、事件原因调查、封存相关患者病历资料等工作。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在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对相关产品进行抽验,对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国家、省、区、区根据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省、市、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机构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重大节假日、庆典店动和人口密集、跨境地区等特殊时段、特殊区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可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5.1.1、Ⅱ、Ⅲ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重大级别的趋势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省及以上应急指挥部发布Ⅰ、Ⅱ级响应;当事件达到较大级别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重大级别的趋势时,报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级应急指挥部发布III级响应。

5.1.2 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一般级别标准,由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I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相关企业所在地的分布情况以及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等,作出如下处置:

5.1.2.1召开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会议,成立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5.1.2.2及时将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的指示,全力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5.1.2.3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况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5.1.2.4医疗救治组赶赴事发地,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卫生健康局派出市级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5.1.2.5事发地和事件所涉产品生产企业均在本区的,综合协调组负责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并通报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其他地区;事发地在事件所涉产品生产企业在外地的,及时对涉及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并通报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同时向事发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了解相关情况,协调程合做好事件处置工作。

5.1.2.6药品控制组核实引发事件产品的相关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检测。

5.1.2.7事件调查组赶赴事发地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相关结论。

5.1.2.8新闻宣传组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应急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分阶段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1.2.9社会治安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当事人及亲属的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5.1.2.10在应急响应期间应建立每日会商制度,由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互相通报事件应对处置情况。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疑似病例时,由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5.1.3 信息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发。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1.4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疑似病例,现场、假劣问题药品得到有效控制,药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要及时调整或终止;对Ⅳ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或终止,由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

5.2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统筹,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提供支持。做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有关善后工作,对相关人群提供心理疏导。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物资、劳务、医疗卫生资源等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妥善处理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事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卫生机构对相关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3 处置评估

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力量,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对事件的发生及应急处置过程进行系统回顾和总结,形成事件处置工作评估报告,并在6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

5.4 处置奖惩

对在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或者迟报、涌报、瞒报、谎报重要情况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对事件的全面调查处理,查明事件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分析总结应对工作的经验及存在问题,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市场监管局组织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成为常态和非常态下的应急处置队伍,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事件处置、技术鉴定工作。

7.2 物资保障

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做好药品的生产和储备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所需物资、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机制,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7.3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区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应对工作需要。

7.4 其他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派专人24小时应急值守,确保信息通畅。区应急指挥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布电话、网址等,便于公众及时报送发生的事件。

7.5 科普宣教

区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常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合理用药用械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促进合理用药用械,避免、减少和减轻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引导媒体正确宣传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避免引发社会恐慌。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实施技能和水平。

7.6 应急演练

由区人民政府统筹按照 “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每3年)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涉及的“药品”包含“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其具体含义如下: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8.2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11-1 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11-2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附件11-1

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涉及类别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事件名称

事发单位

涉及单位

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

初判等级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涉及人数、主要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控制和举措、发展趋势、下步计划等)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职务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11-2

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事件名称

当前事件

等级判断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处置情况等)

续报单位

续报时间

报告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职务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





附件12

云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区委、区政府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释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2 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11日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中,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互联网舆情等。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国务院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牵头组成指挥机构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挥处理、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在本区发生的、由区政府或区各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镇)、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我区范围内的、需区政府或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处置的自然灾害、各街道(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互联网舆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及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1.5.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全区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1.5.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执行。对于发生在我区境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信息中心统一发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镇)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镇)严格遵循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处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组建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作为区委、区政府成立的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 长: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区委、区政府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及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的街道(镇)、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 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发布组、舆情监控组、综合协调组和新闻中心四个工作小组。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相关的街道(镇)、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员组成。

2.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2.1.1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

2.1.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贯彻上级指示精神;

2.1.3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2.1.4协调沟通采访事件的记者;

2.1.5指导媒体加强宣传和公共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宣传事件处置知识、宣传处置工作中的突出事迹和模范人物;

2.1.6收集、跟踪区域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2.1.7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2.2.1负责事件直接处置或应急管理职能的区政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安排,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主动配合宣传、广电等部门,及时提供事件相关信息;区融媒体中心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并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对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负责审核新闻通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2.2区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组织舆论引导。向市委宣传部报告情况,并遵照指示开展工作。

2.2.3负责事件直接处置或应急管理职能的区政府部门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求协助,并听取相关指示。区网监大队和区网信办做好互联网监测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2.3 领导小组下设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2.3.1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事发相关的街道(镇)、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区政府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3.2舆情监控组:区委宣传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信息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协调区网监大队等相关单位,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和汇总报送。

2.3.3综合协调组:由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协调沟通等工作。

2.3.4新闻中心: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及事发的相关街道(镇)等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为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服务。

3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 Ⅰ级:国务院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Ⅱ级: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成指挥机构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Ⅲ级: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挥处置、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Ⅳ级:在本区发生的、由本区人民政府直接处置、影响较小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宣传部门的领导下,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云岩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按上级要求和部署做好相关的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5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区、影响一般或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或公共事件需要,启动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应急处置机构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报告情况。事发相关的街道(镇)和公共事件处置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协助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5.1 启动

发生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后,经区委、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成立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成员传达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指示精神,分析形势,部署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5.1.1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区委、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5.1.2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各工作小组负责及时组织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方式主要有: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及网站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

发布人通常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负责事件直接处置的街道(镇)、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设“AB角”双岗制)。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视情况,经区委、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授权,通过云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云岩区政务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发布,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事件相关内容,掌握舆论主动权。

5.1.3启动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综合协调组负责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相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服务机构,提供电话、传真、上网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做好对记者的采访组织、现场管理、安全防护及引导工作。

5.1.4启动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

区网监大队和区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信息收集和汇编,上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提供依据。

5.1.5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区网监大队和区网信办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请求封堵或删除网上虚假有害信息。

5.1.6启动突发事件现场境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按照调控总量、持证采访、提供便利、依法管理的要求,明确现场采访管理职责。区委宣传部、区外事办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报告,做好对境外记者的管理;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报道需要,适度调控要求赴现场采访的境外记者数量,必要时核发现场采访证件,未持证件者不得进入现场采访。

5.2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5.2.1 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共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5.2.2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5.2.3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报道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进展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范应急措施;引导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突发事件,并宣传报道相关的知识。

5.2.4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

5.3 记者采访管理要求

5.3.1要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5.3.2对境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5.3.3经区委、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服务中心,中心要及时为到现场采访的记者提供信息并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3.4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新闻中心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并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部门组织引导记者采访活动。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6.2 总结评估

6.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区委宣传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新闻媒体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委、市政府。

6.2.2区委宣传部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2.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区属新闻媒体及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所有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7.2 资金及人员保障

区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7.3 宣传与培训保障

7.3.1公众信息发布。各街道(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应急电话和部门(单位)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日常宣传。

7.3.2从业人员培训。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镇)要明确本单位新闻发言人,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新闻发言人、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训练。

8附则

8.1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镇)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8.2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12-1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流程图

附件12-1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流程图

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13

云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云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我区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控制和降低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3.1预防为主。根据《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部门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

1.3.2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街道(镇)由分管信息化建设领导负责。

1.3.3果断处置。一旦发生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网络安全事件,请各相关单位及时联系云岩区信息中心(联系电话:86679337),云岩区信息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好事件取证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并根据处置流程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尽最大力量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网络与门户网站系统运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由云岩区政府办公室制定,适用于贵阳市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根据区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应急工作需要,成立云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网络信息安全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网络信息安全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区委网信办主任、区产业园区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督办督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审计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监督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保局、区投促局、区规划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房屋征收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城乡“三变”办、区疾控中心分、区融媒体中心和各街道(镇)分管网络信息安全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调度各工作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细致地抓好各项工作;督促、指导区各相关单位(部门)提高区政府门户网站与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能力;研究确定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型和级别,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向市委网信办(电话:87988433)报送事件的处置信息。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应急处置小组。

2.1.1 综合办公室

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政府办公室分管网络信息安全副主任

成员:区信息中心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信息中心)日常工作,健全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统筹调度,建立“区政府门户网站与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应急处置流程工作,动态掌握各组工作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各组工作有序推进;实行工作动态报告制度,收集汇总各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严格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事项。

2.1.2 应急处置组

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网络信息安全副主任

成员:区信息中心负责人

区政府门户网站安全服务公司安全经理

区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开发与运维公司总经理

区政府门户网站分管服务器软硬件设备安全公司总经理

区内部局域网网络维护公司总经理

主要职责:区信息中心负责本区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网络的安全运行、安全管理、日常联络、事务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区政府门户网站安全服务公司负责为网站提供应用层安全防护,监测并防御XSS、SQL注入、木马、0day攻击、DDoS等,针对一系列Web系统的攻击给出处置建议或方案;区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开发与运维公司负责对网站应用系统的开发与运维,当网站应用系统出现被篡改、注入暗链等突发性事件时进行快速响应并协调云上贵州共同处理门户网站系统应用层面、服务器或网络设备安全事件;区政府门户网站分管服务器软硬件设备安全公司(云上贵州)负责对网站的服务器、安全设备等运行维护,保障系统服务稳定安全可靠运行。针对一系列的设备通信故障进行处置;区内部局域网网络维护公司负责全区内部局域网网络安全,管理与维护。

2.2 工作要求

2.2.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成员单位务必要充分认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高度,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确保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2.2.2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2.3形成合力,快速处置。各成员单位要按预案职责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发生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及时有序应对。

2.2.3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工作,严守政治纪律,以坐不住、等不起的危机感,抓好各项工作推进,区督办督查局将对工作完中出现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作为重要评分依据纳入部门年终考核目标,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格问责。

3 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各部门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持续监测。当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向区委网信办(联系电话:86679073)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3.2 建立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信息安全报告制度

按照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区信息中心报告。

3.2.1发现网站异常,被篡改攻击的;

3.2.2网站后台服务中断,数据丢失等情况;

3.2.3内部局域网网络中断;

3.2.4其他影响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信息安全的重要信息。

对于已经发生的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突发公共事件,立即通知云上贵州(电话:13116324030),为防止事态再升级,做好取证的同时,中断网站服务。并向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汇报情况。

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根据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网络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核心网络发生故障,导致云岩区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全面瘫痪24小时以上,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网络事故。

Ⅱ级(重大):重要网络系统发生瘫痪,需要跨部门与分单位协同处置,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网络事故。

Ⅲ级(较大):某一重要网络系统瘫痪,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突发网络事故,但不需要跨部门与分单位协同处置的突发网络事故。

Ⅳ级(一般):重要网络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一定影响的突发网络事故。

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 应急预案

4.1 网站被篡改、出现非法言论、软件系统遭破坏时的应急处置流程

4.1.1网站由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安全服务公司每天24小时轮询监控,同时网站管理人员和各单位使用人员进行查看。

4.1.2发现网站被篡改、出现非法言论或软件系统遭破坏时,立即通知网站管理单位(区信息中心)负责人,信息中心负责人通知网络安全运维商、服务器运维商,网站运维商对事件进行跟踪,作好记录,随时汇报事态进展,同时根据情况向综合办公室副主任汇报情况。

4.1.3综合办公室根据三方对事态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等级,上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负责恢复与重建被攻击或被破坏的系统,恢复系统数据,并追查非法信息来源。

4.1.4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等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市委网信办。

4.1.5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组对发生的事件进行处置,恢复网站,使网站访问状态正常。

4.1.6应急处置组处置完毕后,对事件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上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审定后再向领导小组报告。

4.1.7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应急结束。

4.2 内部局域网故障中断时的应急处置流程

4.2.1第一时间联系区信息中心,区信息中心根据情况指派网络维护公司派驻人员到现场检查网络故障发生的原因,根据网络故障影响范围,确定是否逐级上报。

4.2.2综合办公室根据故障范围,确定是否上报。如果故障范围在三层楼以内,上报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通知应急处置组处理即可;如果故障范围在三层楼以上,甚至影响全区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的使用,由综合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

4.2.3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4.2.4应急处置组根据预案要求,及时与网络运维公司处置网络应急事件。

4.2.5应急处置组处置完毕后,编写应急事件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及事件总结报告,上报综合办公室,审定后上报领导小组。

4.2.6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前期处置

当网站网页被篡改、软件系统遭攻击或出现非法言论时,第一时间向区信息中心汇报,区信息中心根据情况,通知网站安全服务公司、网站后台运维公司以及网站服务器设备运维公司,根据三方评估作出处置方案,同时向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报告。

5.2 应急指挥

预案启动后,要抓紧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统一指挥网络与信息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支援

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专业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委网信办请求增派网络安全专家进行指导。

5.4 信息处理

5.4.1应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及处置工作等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5.4.2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要明确信息采集、编辑、分析、审核、签发的责任人,做好信息分析、报告和发布工作。

5.5 应急结束

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经应急处置后,由综合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批准后应急结束。

5.6 后期处置

5.6.1 恢复重建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5.6.2 调查评估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发生及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影响范围,总结经验教训,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根据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数据保障

6.1.1在应用的过程中,设置网站后台密码的复杂程度,每月要求更换一次网站管理员密码。

6.1.2根据新型攻击的技术和手段,定期修订应急预案,并每年举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为验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加强部门内外应急协作能力,加强对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培训,提高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事件应对能力和水平。

6.2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建立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应急保障队伍。

6.3 技术保障

重视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系统技术的建设和升级换代,在事件发生前确保信息系统的强劲与安全,加强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支撑。

6.4 经费保障

区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将列入每年预算,区财政局给予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有效的形式,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网络安全防范等知识的宣讲活动,普及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及技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并将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等列为培训内容,增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能力。

7.2 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预案的各项要求与任务,建立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将每季度进行检查,对各项制度、计划、方案、人员等进行实地验证。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

8.2 本预案由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批准下发后即时生效。

9 附件

13-1网站被篡改、出现非法言论、软件系统遭破坏时的应急预案流程图

13-2内部局域网故障中断时应急预案流程

13-3 云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信息安全事件

应急处理报告

附件13-1

网站被篡改、出现非法言论、软件系统遭破坏时的应急预案流程图

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13-2

内部局域网故障中断时应急预案流程图

云府办发〔2021〕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13-3

云岩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内部局域网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报告

应急事件报告单位、部门:

应急事件发生时间:

应急事件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  □Ⅳ级(一般)

应急事件描述:

应急启动确认签字:

应急事件处理过程描述:

应急事件处理分析原因、结果、结束时间:

应急结束确认签字: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bwj/202107/t20210731_82679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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