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云岩区2018年-2019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岩区2018-2019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区2018—2019年度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按照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云岩区实际情况,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2018—2019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大燃煤、扬尘、焚烧、尾气、油烟、工业等六个方面的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强化对各类大气污染源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省、市控制要求;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污染天气,努力使我区冬春季污染天数减少,实现云岩区冬、春季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力争在全市十一个区(县、市)月排名中进入前列。
二、实施时间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
三、攻坚措施
(一)狠抓扬尘污染治理
1. 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继续推进绿色文明工地要求管控,督促辖区建筑工地严格按照绿色文明施工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有效利用建设工地远程监控系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备制度,严格执行将污染防治扬尘的费用(防扬尘措施、工地进出口50米范围、道路维护及清扫保洁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中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大力推进施工工地安装扬尘监测监控系统和自动喷淋设备,提升监管信息化管理水平,切实加强施工工地的扬尘管控。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强化对建筑工地的大气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执法,严格查处施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全面清理辖区泥沙裸露地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三个月内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泥沙裸露地块一律进行覆盖、绿化、硬化和美化,对既不开工建设、又不进行覆盖绿化或者将建设用地挪作他途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加大污染天气状态下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监管力度,并增加巡查检查频次。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 加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拆迁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拆迁工地进行围挡,做到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湿法作业,及时清运;每月至少开展2次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建设等涉及房屋拆迁工地的督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对属于市级部门管控的工地,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3. 严格开展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强力推进渣土管理“数据铁笼”工作,完成全区渣土车卫星定位安装,利用渣土运输监控系统,对渣土运输车实施远程监控,加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严查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行为。加强“脏车”入城管控。同时在云岩区进出城的重要位置设置卡口,严查渣土运输车落实“定车辆、定线路、定渣场”的情况,遏制渣土车辆遗撒现象。对构成道路扬尘污染违法的运输车辆,由区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运整顿。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区环卫站、市交管局云岩分局、区住建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4. 强化道路保洁,加大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加快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贵阳市城市道路等级划分及清扫保洁要求和标准》和《贵阳市市容环卫作业规范》要求对道路进行清扫保洁、洒水降尘及冲洗作业,确保实现“积尘不过夜,车过不起尘”。特别是北京路、宝山路、中华路、瑞金路、贵开路、大营路、市北路、贵乌路、普陀路及盐务街等重点道路,要加大对城区周边破损路面的维护和养护,做到固边护坡、植被绿化。在污染天气状态下要根据区大气办调度加大洒水频次,保持城区道路路面及重点区域道路路面湿润,其他区域道路路面不得见明显扬尘。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京筑公司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5. 控制渣土消纳场扬尘污染。对杨惠村龙洞边、偏坡村渣土消纳场要加大监管和检查力度,严格落实防扬尘措施,最大限度防治扬尘污染,同时上述渣土消纳场封场后要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非法设置的渣土消纳场要一律限期依法关停,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国土分局
责任单位:金惠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6. 加大非法来料加工砂石场整治打击力度。对已取缔的打砂场要开展定期复查,严厉打击为逃避检查的夜间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杜绝已取缔关停的非法经营企业死灰复燃。同时对违规新增的砂石场要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法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金惠社区、普天社区、金鸭社区、黔灵镇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7. 加大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整治。排查摸清辖区工业物料堆场底数,建立清单,按照“一场一策”要求制定防治规范化措施。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场所,采取封闭式仓库、设置防风抑尘围挡和覆盖、喷淋抑尘等措施。物料装卸要配备喷淋等防尘措施,转运物料尽量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车辆转运必须全覆盖,厂区主要运输通道要硬化并定期冲洗。
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二)狠抓燃煤污染治理
1. 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及改造后督察工作。对已淘汰的燃煤锅炉情况进行复查,严防死灰复燃;对改造的,加强监管,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启动贵州前进内胎公司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文明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 定期开展对贵州前进内胎公司35吨以上的燃煤设施专项检查,督促其完成燃煤锅炉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严格依法查处未采取密闭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防尘措施的行为,严防大气环境污染。并每月开展炉前煤抽查,防止存放优质煤、燃用劣质煤现象发生,对超标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生态文明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3. 严格加强燃煤煤质监管。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量超过0.5%、灰份超过10%的生活用煤;没有配套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5%、灰份超过10%的煤炭。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4. 严格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禁煤区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燃煤污染控制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7〕22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筑府发〔2017〕20号)要求,云岩作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要依法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民用原煤经营网点、“禁煤区”煤品经营网点和经营性燃煤炉灶,严查流动商贩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占道兜售和燃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严查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的行为。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企业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搬迁或清洁能源改造。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固定经营网点、经营性燃煤锅炉)、区城管局(流动商贩、经营性燃煤炉灶)、区工信局、区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5. 全面做好“禁煤区”和大气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内低保用户冬春季取暖补贴工作,确保低收入用户的取暖需求。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三)狠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整治工作
1. 狠抓露天焚烧秸秆整治工作。由区城管局牵头,在城区周边、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增派人员加大巡查频次,严防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发生;区农水局牵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采取积极有效方式引导农民综合利用秸秆,不能综合利用要集中收集堆放,统一处置,降低秸秆焚烧的可能。各社区(镇)要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严防死守,落实包保责任,实行村(居)人员包地块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张贴醒目引导标语,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管控。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农水局
责任单位: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 狠抓露天焚烧垃圾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社区(镇)责任,严格落实城管部门和社区的网格化监管责任,重点在城区和大气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红边门、马鞍山国控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加大对露天焚烧垃圾行为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大对环卫公司和环卫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责任落实。污染天气和凝冻天气条件下要全天候加强巡查监管力度,严防露天焚烧垃圾,尤其是街头生火取暖行为发生。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3. 严格查处建筑工地内的露天焚烧行为。加大对建筑工地内的露天焚烧行为管控,将其纳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范畴进行一并管理和处罚。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社区、黔灵镇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4. 实行督查考核。成立督查组,对各社区(镇)开展露天焚烧管控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严格按照《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秸秆及垃圾露天焚烧处罚措施的紧急通知》(云府办发〔2016〕102号)执行,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牵头单位:区大气办、区督办督查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四)狠抓机动车污染治理
1. 加强机动车尾气抽检。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道路抽检力度。开展机动车集中停放地抽检工作,加强对公交出租、长途客运、货运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重点整治渣土运输车辆,依法严厉查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冒黑烟”情况发生。
牵头单位任单位:区生态文明局、市交管局云岩分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 严格整治致使交通拥堵违法行为。优化交通疏导方案,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有效控制因堵车引发车辆怠速滞留、人为乱停乱放造成拥堵等问题,特别是北京路、宝山路、中华路等红边门国控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要加强交通疏导,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牵头单位:市交管局云岩分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3. 加强燃油品质的监督管理。对油库(包括企业自备油库)、加油站、工业企业运输车辆用油开展专项行动,对不合格的柴油进行溯源,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五)狠抓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1. 加强夜市烧烤摊点规范管理。除陕西路(黔东社区)、黄金路(头桥社区)、威清社区、东山社区、三桥社区、红边门(普陀社区)、大营路(贵乌社区)共7条夜市规范摊区以外的非法占有公共场所露天经营餐饮、烧烤摊点及餐饮门店外非法占用公共场所设置灶台、烧烤台的店外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整治,严格处罚;提升7条夜市规范摊区的管理标准,严格执行经营时间和经营路段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露天餐饮油烟摊点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规定,并定期清洗维护,建立工作台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 加强固定门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管控。严格要求所有固定门店内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建立工作台账;对安装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新、改、扩建有油烟产生的餐饮项目必须同步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同时定期开展对固定门店内的餐饮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每月至少1次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3. 开展无证照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符合餐饮服务的基本特征、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整治,特别是对油烟净化排放条件不具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无证无照或有证无照餐饮服务经营者,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六)严格开展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1. 加强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监管。严查重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和其它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治理,确保各项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生产活动场所环境保护监管,确保工业生产企业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到位,严控内部物料在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 对“散乱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检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生态文明局、区工信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3. 持续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执法检查。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专项执法检查,加强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全面实现油气回收利用。严查未按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必须同步依法安装油气回收及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4. 扎实推进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贵阳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筑大气办通〔2018〕33号)要求建立健全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及监管制度,大力推行低挥发性物料使用,严格控制原料储存与装卸、工艺过程、末端治理、废液废渣逸散及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生态文明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5. 持续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执法检查。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专项执法检查,加强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全面实现油气回收利用。严查未按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必须同步依法安装油气回收及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区生态文明局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6. 加强涉及臭氧污染排放及转化的工业涂装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及氮氧化物企业监管。加强涉及臭氧污染排放及转化企业台账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应包括生产原料、辅料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内容。依法严禁工业涂装企业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严禁在非密闭空间生产或使用挥发性有机物,严禁涉及氮氧化物生产企业超过特别限值进行排放。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生态文明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直各部门、各社区(镇)党政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在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中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每周调度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在气候条件不好,可能发生污染天气情况时要亲自调度,统筹协调,集中力量解决实际问题,统筹抓好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
(二)动员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对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使专项整治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加大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力度和范畴,将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平台扩展到12345和12369,有奖举报范畴扩展到全部大气污染行为,并广泛开展“随手拍”等活动,引导全民参与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延伸环保触角,朝着共享共建的方向迈进。实行群众有奖举报,引导全民参与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力争做到大气污染监管“无空白、无盲区”。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实时调度。采用督查检查、通报会、督办函等形式,及时开展调度,通报督查考核情况,反馈通报办结情况。二是信息公开。综合督查组将根据督查情况和市大气办公布的督查情况对区直部门、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进行考核,并形成专报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三是预警应急。区大气办将根据国控点的数据和市大气办的污染天气预警,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各区直部门、社区(镇)提早做好应对准备。四是部门联动。住建、生态、城管等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紧紧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强化整治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狠抓环境执法。结合“六个一律”环保利剑行动,掀起冬春季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风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冬春季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严查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白天冒白烟,晚上冒黑烟”的大气污染“黑排口”,坚决取缔“黑烟囱”。要切实加强环保大检查,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随机性专项督查、应急性驻厂监察,联合生态、住建、城管、国土、工商、公安、司法等多部门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围绕大气污染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开展排查,实行从严处罚,严厉打击各种大气违法行为。
(五)落实考核问责。一是按照职能划分,各牵头单位对各项污染源防治工作负总责,采取部门自查、区政府综合督查的方式,严格考核问责。综合督查组将采取每周督查、每周通报、专报区委、区政府的方式进行督查和监督。二是根据《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秸秆及垃圾露天焚烧处罚措施的紧急通知》(云府办发〔2016〕102号)的文件要求,对被市级部门通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三是有关部门要从严从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对态度不端、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被市、区两级通报的单位将给予全区通报批评,连续3次被市区两级通报的单位,将对主要领导给予诫勉约谈,连续5次及以上被市区两级通报的单位将对主要领导行政记过、岗位调整等处分。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bwj/201812/t20181219_82679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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