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云岩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此文件已于2020年10月13日宣布失效)
云岩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推进全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办法(试行)》,结合云岩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来源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从区级其它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以扶小扶弱为导向,以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个人为主要资助对象,知识产权统计关系及申请地址在云岩区辖区内。
(二)对区域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符合云岩区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创造,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原创性发明创造专利的授权资助;被列为国家、贵州省、贵阳市和云岩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等企业进行的资助。
(三)对区域内具有自身专利技术,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创新价值高的中小企业利用我区专利推介会进行专利转化扶持。
(四)区域内知识产权宣传、执法、教育培训、专利中介机构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补助。
(五)资助对象为专利第一权利人为云岩区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且税务关系在云岩区辖区内。
第四条 资助类别
一般资助中,重点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的申请、授权、登记(注册)进行资助。
专项资助中,重点对开展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一般资助(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
1.专利资助,主要用于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国外申请专利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代理费、印刷费等。发明专利分受理、授权阶段给予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
(1)国内专利:非职务个人发明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每件分别资助1000元和6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非职务个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或其它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实行分段资助,即:PCT国际受理(或地区组织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PCT进入国家阶段(或是其它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的,每件再资助5000元。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3)对同一单位国内专利当年资助限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5万元。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后每件资助2000元。
3.地理标志资助,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或国家农业部登记注册、审批后,一次性资助2万元。
4.植物新品种资助,对育种并通过贵州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1万元;对育种并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2万元。
(二)专项资助
1.对区级知识产权重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
(1)对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及优势(培育)企业的资助,按照规定的程序分期予以资助。
对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资助:签订试点工作协议后资助3万元,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后经中期检查合格的再资助3万元资助,两年试点工作结束经考核合格的拨付后期资助资金4万元。
对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资助:签订示范工作合同后资助6万元,实施示范工作一年后经中期检查合格的再资助6万元,三年示范工作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拨付后期资助资金8万元。
对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资助:签订培育工作合同后资助3万元;培育工作开展一年后经中期检查合格的,再资助3万元;两年培育工作结束经考核合格并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拨付后期资助资金4万元。
对无故不接受检查、考核或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予拨付资助资金。
(2)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的资助,按照《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筑科发〔2014〕1号)规定的标准相应给予资助。签订贯标工作合同后资助2万元,通过第三方认证后再资助2万元。企业自行组织贯标的,通过第三方认证后一次性资助5万元。
2.对专利申请明星单位给予资助
对年申请专利50件以上(发明专利占30%)的企事业单位资助1万元,对年申请发明专利5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资助1.5万元。
3.对发明专利维持3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
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3年后仍有效,且拥有量达20件的资助1.5万元,50-100件的资助4万元,超过100件的资助7.5万元。同一单位连续三年累计资助不超过22万元。
4.对专利投保试点企业给予资助
对投保试点企业所投的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其保费根据不同条件实行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进行资助: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和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中的专利,其保费每件不超过2000元的给予全额资助,超过2000元的再按其超出金额的50%予以资助,每件参保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个企业最多资助10件专利;企业投保的其他核心专利,实行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件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个企业最多资助10件专利。
5.对专利转化实施企业给予资助
(1)自行实施:重点支持有利于促进我区大数据综合创新试验区发展、有利于促进全面小康社会提升和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的专利成果转化,资助金额按与上年相比达到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新增研发投入200万元为准,给予5万元资助;新增销售收入和研发投入每超过标准的10%,再增加资助金额2.5万元,最高资助限额为30万元。一个产品有多项专利技术的,只资助一次。
(2)转让、许可实施:支持企业以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专利使用权,交易额在20-200万元之间,属非关联交易的,按照交易额的5%予以补助。
6.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资助
对开展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中小企业的资助,按照《贵阳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贴息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70%,同一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累计三年不超过75万元。
7.对帮助挖掘我区企业或个人的专利申请量(主要是发明专利)的辖区内专利中介代办所给予资助
帮助企业或个人挖掘申请专利300件以上(发明专利占90%)给予专利中介机构资助8万元,帮助企业或个人挖掘申请专利200—300件以上(发明专利占90%,含300件)给予专利中介机构资助5万元,帮助企业或个人挖掘申请专利150—200件以上(发明专利占90%,含200件)给予专利中介机构资助4.5万元,帮助企业或个人挖掘申请专利100—150件以上(发明专利占90%,含150件)给予专利中介机构资助4万元,帮助企业或个人挖掘申请专利50—100件以上(发明专利占90%,含100件)给予专利中介机构资助3.5万元,30—50件(发明专利占90%,含50件)给予资助1.5万元,20—30件(发明专利占90%,含30件)给予资助1万元,20件以内的(发明专利占90%,含20件)给予资助5000元。
8.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给予资助
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获贵州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
9.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示范单位(园区)及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给予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单位,一次性资助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及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资助。
10.对专利维权企业给予资助
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5万元。通过司法诉讼终审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万元。
11.对实施知识产权托管企业给予资助
(1)年专利申请10件以上(发明专利占50%),给予0.5万元资助;年专利申请20件以上(发明专利占50%),给予1万元资助。
(2)利用专利信息监控竞争对手专利布局和专利法律状态变化,建立竞争对手目录和动态专利监控表,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名称、专利法律状态(公开、授权、失效、许可、转让、诉讼、失效)危害程度等,给予0.5万元资助。
(3)对当年完成专利战略制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专利信息分析、专利价值评估等其中一项工作的,给予1万元资助。
12.对于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报销首次申请费用和中介服务费,授权后,后期维权费用由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
以上资金资助,在市局还可获相应资助。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报《云岩区知识产权申报资助申请表》;
(二)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辖区内专利权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专利权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需提交一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被列入国家、贵州省、贵阳市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请云岩区知识产权扶持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被列入国家、贵州省、贵阳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2.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需提交一份,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被列为贵州省、贵阳市和云岩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申请云岩区知识产权扶持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被列入国家、贵州省、贵阳市和云岩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申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被在云岩区专利推介会上成功推进的专利转化项目申请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扶持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交现场和我局签订的专利项目转化意向性合作协议;
(二)项目过会材料;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
1.用于每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2.知识产权“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宣传活动;
3.知识产权教育培训;
4.知识产权宣传相关资料印制。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经费
1.用于省、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执法行动工作;
2.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经费
1.用于开展知识产权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用于区级知识产权行政工作事务经费。
第十三条 资助和扶持经费的拨付方式
1.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凭本人专利授权证书和辖区内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云岩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办理领取资助经费的有关手续。
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扶持经费,由云岩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通过零余额账户款项额度中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云岩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对该项工作审核并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件,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通报,撤销资助扶持,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岩区科学技术局(云岩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bwj/201812/t20181210_82679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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