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云岩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岩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了辖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及逐步实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的工作,是国家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为规范管理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家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则和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云岩辖区内设置、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局)审批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政府承办和非政府承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资本设置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以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的,均可以申请承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区卫生计生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贵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准入关。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方便居民就医,并便于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实行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设计手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基本条件》等要求进行机构布局,设置必要的科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并使用基层医疗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性化需求费用的收取、使用,按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册,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发的国有固定资产,要设立专门的设备台帐,标明配发日期、型号、维修保养记录、管理科室和责任人。
第六条 严格执行贵州省药品采购相关政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房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加强特殊药品的规范管理和使用。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100%使用基本药物,且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执行贵州省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和违禁药品。
第七条 加强人员培训,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培训规划,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做好自身人员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人才培训,逐步提高服务能力。
第八条 区卫生计生局、各社区(镇)、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协同开展辖区卫生服务宣传、统计、排查、追踪、随访等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相互合作并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深入有效推进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九条 各社区(镇)落实辖区卫生服务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联席制度,实现人口基础信息数据的全面共享、交流互通。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业务管理、监督、考核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对各社区(镇)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助社区(镇)计生专干向卫生计生专干转岗转型,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卫生计生专干共同做好居民入户建档、随访和重点人群(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结核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和0—6岁儿童)的排查、体检、随访、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社区(镇)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抓好本单位的人口计生、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综治、信访维稳、社会管理和群众工作等,确保无公共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医疗行为规范化、流程式管理,避免发生因服务或诊疗行为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第三章 基本医疗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医疗技术服务操作规程、规范和标准等,为社区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计划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及考核,认真落实“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
第十四条 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在稳固签约数量、巩固覆盖面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向提质增效转变,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的签约服务,不断提高居民对签约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诊疗。严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超范围行医,严禁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区政府负责购买,区卫生计生局与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开展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流程、操作规范、考核评价制度等长效管理和运行机制,并落实责任到人,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落实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房屋、人员和设备,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力争各项目服务对象的建档率、规范管理率、真实完整率等达到要求,对服务对象的随访、体检、监测要达到各年具体指标,各项目信息报送的及时率、准确率达到要求。
第五章 其它专项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开展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组织辖区派出所密切配合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妇幼人员开展妇幼保健数据信息核对工作,每月提供辖区内育龄妇女、儿童出生死亡的信息(包括花名册及联系方式)。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妇幼人员要及时开展追踪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快速检测服务,加强孕早期检测服务,每月按时上报咨询检测数据。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所属社区(镇)要积极配合区妇幼保健院对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开展入户现场调查,严禁弄虚作假或调查走过场,一旦发现类似问题将按漏报处理并全区通报。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所属社区(镇)对辖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和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及时进行调查(要求在72小时内)和上报。
第二十三条 认真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各社区(镇)的卫生计生专干要配合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妇保人员,每月提供辖区内的已婚待孕妇女名单及现孕名单,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干预,提高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的服用率、依从率及相关知识知晓率。
第二十四条 各社区(镇)负责组织辖区居(村)委员开展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疑似患者线索排查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督促指导,收集到的疑似患者线索要及时提供给辖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进行诊断复核,确诊患者纳入管理。排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并纳入当年卫生计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单位进行全区通报。
第二十五条 针对农村和社区人口健康需求,各社区(镇)应建立健康知识宣传员队伍,宣传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意识,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广泛开展“健康家庭行动”“新家庭计划”和“营养进万家”活动,全面推进卫生乡镇和健康城镇创建、文明村镇创建等健康教育与促进系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做好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各社区(镇)卫生计生专干要积极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护人员,按照“分片包干”原则,认真开展7岁以下儿童摸底调查和查漏补种工作,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通过巡查发现辖区非法行医行为,并报告区卫生监督局,各社区(镇)应协调公安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其他专项公共卫生服务的,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范围。依据考核结果和国家、省、市下拨的专项经费标准落实补助。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考核主要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落实,考核结果与相应社区(镇)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三十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卫生计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督办督查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各社区(镇)、区级医院、区疾控中心、区妇幼保健院、区卫生监督局为成员单位的云岩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由区级医院、区疾控中心、区妇幼保健院、区卫生监督局和区卫生计生局相关业务科室,组成云岩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联合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指标考核,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考核。区级医院、区疾控中心、区妇幼保健院、区卫生监督局等业务指导单位拟定专项督导考核办法,根据专项考核情况实行重点管理,不断提升专项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落实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度,制定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对村卫生室的考核,抓好对村卫生室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不断提升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考核原则
(一)科学、规范、有序。云岩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联合工作组制订考核实施细则,科学设置考核内容、标准,规范流程、考核方法和考核纪律,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不同类别,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分三类同步考核;按类别采用相应考核指标体系,同类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统一考核内容、标准与方法;考核结果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分类排列,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考核内容。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它专项服务、群众满意度等作为主要的一级考核指标,针对一级考核指标涉及的具体内容、目标,对应设置二、三级考核指标,设置详细的考核内容、分值和评分标准,建立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考核方式方法。设置百分制考核办法,采取以下方式方法进行考核。
(一)日常督导与半年、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各业务指导单位在第一、第三季度进行一次全覆盖督导,第二、第四季度进行绩效考核,第二季度考核成绩占40%,第四季度考核成绩占60%,两次成绩汇总后得出年终成绩,按序分类排名,兑现奖惩。
(二)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采取现场查看、随机抽档、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考核;现场询问考核工作人员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要时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专业考核。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针对工作完成质量、数量以及真实性等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辖村(居)采取依序轮流的方式进行全面考核,随机抽样进行复检。
(四)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定内部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对机构内部各岗位、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实行奖惩及人员聘用。区卫生计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情况纳入区政府对各社区(镇)卫计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点指标重点考核制度,当年重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年终考核时,重点指标未完成的,无论年中各次考核成绩和年终综合成绩如何,均视为当年考核不合格。涉及市、区政府“实事”项目或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安排的项目,也列入当年的重点考核指标。
第三十六条 设置加减分指标,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改革创新和推进标准化建设。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国家及省、市组织的考核结果及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核实投诉事项属实的、因服务或医疗行为不规范发生医疗纠纷情况纳入考核。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七条 根据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督导及考核情况,实行积分制管理,各机构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后给予相应积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末位淘汰制,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位于末位且年终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严格执行退出机制。针对区政府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含市、区公立医疗机构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更换其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政府承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行淘汰制,取消其相应项目的工作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bwj/201812/t20181210_82679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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