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关于推进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云岩区关于推进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云岩区关于推进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到2020年,在全区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要全面使用《云岩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要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辖区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实名制系统,实现全覆盖,逐步建立云岩区农民工信息数据库。云岩区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办法由区人社局牵头制定。(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东线建设指挥部、区西线建设指挥部、区北线建设指挥部、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区贵中公司、区云尚公司、区产投公司)
三、全面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制度。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人社等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东线建设指挥部、区西线建设指挥部、区北线建设指挥部、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区贵中公司、区云尚公司、区产投公司)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具备承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与区人社局、区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三方协议后,均可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司法、税务等有权机关不得直接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执行前应通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按月支付人工费用,后续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按照节点支付进度款时,要按照实名制系统中统计的工资数额或进度产值的35%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人工费用;已开工项在建设单位最近一次支付进度款时,要按照实名制系统中统计的工资数额或进度产值的30%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人工费用。在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规定的发放工资日前7天,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低于实名制系统统计的工资或低于上月实发工资时,由建设单位补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未按规定划拨资金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开工或责令其停工。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专用账户变动情况,开户银行发现专户资金不足、被挪用、超过一个月未发生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2017年12月31日前,云岩区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云岩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区人社局牵头制定。(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区贵中公司、区云尚公司、区产投公司)
(三)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或者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实名制系统中录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通过实名制系统打印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委托相关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上传实名制管理系统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2017年12月31日前,云岩区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行。(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东线建设指挥部、区西线建设指挥部、区北线建设指挥部、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区贵中公司、区云尚公司、区产投公司)
(四)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认真贯彻《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1号),实行差异化预存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存储工资保障金。连续3年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或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可以按规定申请免于存储工资保障金。推行工资保障金银行保函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
(五)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130号)要求,区人社局应与区财政局会商,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制度应急作用;要结合实际,合理储备应急周转金;要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注入补充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六)健全欠薪预警监控制度。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要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和区级劳动保障监察调度指挥机制建设,要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服务,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发出预警,督促解决,并及时上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主动向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编委办、区财政局)
(七)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归集制度。区人社局要牵头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动态掌握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并按月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铁路、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台账,落实包保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领导、责任人,并按月向区人社局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台账。云岩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归集制度由区人社局牵头制定。(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工信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
(八)健全工资支付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劳动用工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施“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改、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归集制度,定期汇总和更新企业拖欠工资等信用信息,定期报送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汇总审核后报送市人社局。(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工信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
(九)完善工资支付失信联惩制度。加强对拖欠工资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和企业主,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云岩区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由区发改局牵头制定。(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
四、全面强化拖欠工资的查处工作
(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区人社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窗口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电话、互联网等维权渠道,建立24小时信访值守机制。区人社局和区信访局要将收到的行业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督促限时办结。在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诉举报渠道等相关内容。其他行业企业要在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立相应的维权信息告示牌。(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工信局、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总工会、区市政所)
(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244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牵头处理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区人社局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案件受理和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全市集中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区总工会)
(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总工会)
(四)完善执法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定期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做到定期研判、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实现案件办理移送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接收和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社区(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对采取堵塞交通、非法群访、围堵党政机关、跳楼、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正常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或者虚报冒领、无理无据讨要工程款和工资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快速反应、控制事态、妥善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突出正面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维稳办、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总工会、区东线建设指挥部、区西线建设指挥部、区北线建设指挥部、区应急办、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
五、全面强化建设领域的源头治理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未按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资金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依法予以限制。在房地产建设领域,区住建局要联合区人社局,建立建设单位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挂钩机制,严格监管销售资金流向,确保工程款优先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
(二)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或被挪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可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未签订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取消其参与新项目用地摘牌或者招投标资格,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预防工程款拖欠;在施工过程结算中,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相关金融机构要按照保函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
(三)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执法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执法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区住建局要牵头制定相关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估鉴定机制,对工程计量、质量纠纷进行快速评估,推动解决因工程纠纷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
六、全面强化治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人社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云岩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我区推进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领导。
(二)设立清欠日常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一协调、调度、指挥和督导全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工作联系。工作需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区财政局要加大对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经费支持,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生态文明局、区国资办、区铁建办、区市政所)
(三)加强治理能力建设。结合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和性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讯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统一全区执法标识和工作服装,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和装备,满足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弥补专职执法力量的不足。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工作效能,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探索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农民工争议多发地派驻流动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现场调解等方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编委办、区财政局)
(四)严格落实督查问责。区督办督查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对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考核,并按相关规定将督查情况和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绩效管理。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相关政策制度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地方和行业,上级人民政府主动约谈相关责任人,要求被约谈人作出承诺;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发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区督办督查局、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深入组织开展创建“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活动,区人社局要牵头制定具体创建方案,明确创建范围和步骤,科学制定创建标准,出台鼓励奖励机制。国有企业和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要带头开展创建“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全区企业和工程项目积极参与,从而推进企业自律,带动行业规范,形成常态化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行为。(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工作效果,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工程建设领域等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云岩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云岩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李发军(区政府副区长)
佘念(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凌军(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谢朝勇(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
董学民(区住建局局长)
成员:徐阳泽(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纯(区编委办主任)
李洪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维稳办主任)
陈涛(区法院副院长)
李祥(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佐涛(区发改局局长)
李笑雪(区督办督查局局长)
李强(区司法局局长)
罗杰(区工信局局长)
杨鎔(区国土分局局长)
黄筑森(区生态文明局局长)
李青(区农水局局长)
李德年(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程晓丹(区群工中心主任〈区信访局局长〉)
税鹏(区财政局副局长)
余建刚(区人社局副局长)
张冀(区住建局副局长)
林晨(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宋高伟(区房屋征收局副局长)
朱文泉(区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刘德伦(区东线指挥部副指挥长)
何平(区西北线指挥部信访维稳办副主任)
张鹏军(区产业园区办副主任)
汪家琪(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曾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杨明(区铁建办主任)
李明乾(区市政所副所长)
张翔(区贵中公司董事长)
潘迪(头桥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邓贤忠(贵乌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赵仁忠(中华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牛方昇(中环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毕建强(延中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方秋云(威清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陈海(市西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宋建国(北京路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潘林(黔东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吕茜(栖霞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汤慧虹(中东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李国强(东山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李传刚(普陀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朱林(宅吉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周雪(省府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杨骏(中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李磊(金狮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吕莉娟(金龙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刑復(三桥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王雨(圣泉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雷春风(金鸭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王先顺(荷塘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姜亮(金关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李太珍(蔡关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杨钧(金惠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闵志兴(普天社区服务中心政法委书记)
章祖平(黔灵镇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社局,由余建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淞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125份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bwj/201710/t20171023_82679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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