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发〔2013〕99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府办发〔2013〕99号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区民政局拟制的《云岩区进一

    云府办发〔2013〕99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区民政局拟制的《云岩区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

    云岩区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3〕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7〕第24号)、《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政府令〔2010〕第1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0〕3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多管齐下,构建齐抓共管的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区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巡查制度,并负责向区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区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把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流浪乞讨人员人数多、街头乞讨数量大的地方,要下达督查通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和打击违法犯罪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社区(镇)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四)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区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级各部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将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认真分析救助管理工作形势,研究工作对策和措施;定期编发救助管理工作情况通报,报送和分发区委、区政府、区相关部门和各社区(镇),对工作不力或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明确职责,开展人性化救助管理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工作。

    (一)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认真做好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督查检查等相关工作,确保区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工作,对无法查清其本人或亲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供养或安置。同时,积极配合城管、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搜救管理、解救打击、医疗救治等工作。

    (二)各社区(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特别是城市主干道、车站、广场、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公园、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等地段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搜救,将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确保露宿街头人员不出现冻死等意外情况。对前来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得推诿拒收,发现救助对象属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立即通知120进行救治。对强讨强要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等非法乞讨行为可拨打110报警,由110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

    (三)区法院、区检察院:负责对构成犯罪的诱骗、拐卖、残害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残疾、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组织、操纵和教唆流浪乞讨的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法院负责及时受理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权益保护的案件。

    (四)区文明办:负责编印有针对性、适合流浪乞讨人员阅读的思想道德建设书籍,组织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等工作。

    (五)区关工委:积极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六)区公安分局:要加大对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乞讨,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要配合社区做好网格化管理,要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七)区城管局:重点做好主城区“严管街道”及沿线重点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搜救和管理。督促指导各社区(镇)城管部门依法处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加强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和管理工作,对乞讨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强行讨要、扰乱社会秩序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在窗口地区、繁华地段、重点街道、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八)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定区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患病人员的收治工作。

    (九)区教育局:负责落实“控辍保学”措施,指导学校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学、返学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和返校学习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更多关爱,防止流浪和反复流浪乞讨;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对受助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积极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知识教育、心理辅导等特殊教育模式。

    (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贵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畴,对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十一)区司法局:依法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十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当年救助管理情况调整经费预算,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区民宗局:依法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在民族和宗教信仰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协助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四)团区委:牵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力宣传未成年救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协调未保委成员单位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发挥共青团员和青少年作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五)区妇联: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的长效机制,协调联系市妇联流浪儿童救助关爱工作站和反家暴庇护中心对流浪妇女、儿童进行帮扶和关爱。

    (十六)区残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的救助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流浪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对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送到定点医疗机构。

    三、强化管理,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正常乞讨行为。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条款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及时处置或予以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以恐怖、残忍表演等方式乞讨的行为。

    2.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3.在机动车道上拦截车辆以擦车乞讨、坐卧匍匐、恶意假造或裸露残疾状态等方式强行索取讨要;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以及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4.违反有关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用乐器、物品及其他声源,通过吹奏、敲击或扩音等方式乞讨,制造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二)依法打击扰乱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救助管理机构要密切关注内部治安动态,对以求助为借口和受助人员暴力性、团伙性的闹事,公安部门接报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确保救助管理机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及时处置或予以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求助为借口到救助管理机构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机构秩序,威胁、伤害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损毁、破坏救助管理机构设施的。

    2.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期间,违反救助管理机构有关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机构秩序、伤害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的。

    四、突出重点,强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加强重点区域的救助管理。城区主要街道、景区及繁华商业区、车站、广场等场所为流浪、乞讨、露宿重点管理区域,实行重点救助管理。

    1.城管、公安部门要加强重点管理区域的救助管理,加大重点区域违法乞讨行为的打击力度。

    2.各级各相关部门在重点区域执行公务时,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予以施救:

    (1)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被胁迫、诱骗、利用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人员,可拨打110电话,由110指挥中心通知辖区城管或属地公安派出所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实施保护性救助。

    (2)发现身边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浪乞讨人员,劝解其在自愿求助的前提下,主动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也可拨打110电话,由110指挥中心通知辖区城管或属地公安派出所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由救助管理机构对其实施帮扶性救助。

    (3)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可拨打110电话,由110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实施特殊性救助。

    (二)加强重点时期的救助管理。在发生可能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重大伤亡的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严寒酷暑等气象灾害,火灾、危房等紧急情况,以及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和搜救力度,确保城市面貌良好和社会秩序稳定。

    五、加强领导,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各社区(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任组长,整合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区直各相关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乞讨行为时,要注意工作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揭露和谴责职业乞讨行为中的各类骗术和违反道德与法律的行为,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爱心观和同情观,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职业乞讨、违法乞讨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严格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区政法委要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考核内容,认真检查落实。区督办督查局要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流浪乞讨现象严重和预防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工作不力的社区(镇)和区直相关部门,及时下达督办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区监察局要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履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在救助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拒绝救治延误救治时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

    云岩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 继(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吴永康(区政府副区长、黔灵镇党委书记)

    陈 卫(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郑炳州(区法院院长)

    饶红焰(区检察院检察长)

    苏金阳(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城管局局长)

    霍 博(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笑雪(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何敏琦(区纪委副书记、区督办督查局局长)

    龙 萍(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

    夏 俊(区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

    聂 勤(区财政局局长)

    李华荣(区教育局局长)

    佘 念(区民宗局局长)

    向 东(区公安分局局长)

    曾佳俐(区民政局局长)

    李 强(区司法局局长)

    翟 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凤霞(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马 晶(团区委书记)

    孙丽萍(区妇联主席)

    张万里(区残联理事长)

    唐建华(中华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陈雪娇(中环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毕建强(延中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方秋云(威清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王 荣(市西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宋建国(北京路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潘 林(黔东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张 军(栖霞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汤慧虹(中东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熊 鹰(中山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徐阳泽(普陀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王 燕(省府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胡敬方(贵乌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杨 骏(中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李 磊(金狮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李传刚(头桥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龙继东(金龙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邢 復(三桥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王 雨(圣泉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雷春风(金鸭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王先顺(荷塘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涂当海(普天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张 露(金关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李太珍(蔡关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杨 钧(金惠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邓贤忠(宅吉社区党委副书记)

    龙亚军(黔灵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曾佳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苏金阳、向东同志兼任。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印发

    共印125份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bwj/201607/t20160721_82679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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