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发〔2012〕27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云岩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阳市云岩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中华社区服务中心、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区政府法制办拟制的《贵阳市云岩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

    关于印发《贵阳市云岩区行政调解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中华社区服务中心、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区政府法制办拟制的《贵阳市云岩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贵阳市云岩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区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行政调解是“三调联动”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组织部分。通过各相关专业调解委员会、各部门等行政调解组织不同层面调解活动的开展,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的主导作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各相关部门对与本行业、本部门行政管理范围内有关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三)自愿、平等、合法、中立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站在中立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兼顾各方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解。

    (四)积极主动原则。按照工作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做好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调处,定纷止争,促进和谐。

    三、组织结构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区信访、督办督查、公安、国土、民政、环保等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区政府法制办设立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下设由区信访局、督办督查局分别与相关部门组成的医患纠纷、治安纠纷、山林土地纠纷、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纠纷、城市管理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若干个专业调解工作室,负责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未成立调解工作室的单位及部门也应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以促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相关制度

    (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各相关专业调解工作室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规则,规范所涉及的调解工作职责、程序。

    (二)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定期检查制度。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对所属各专业调解工作室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同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执法不规范、不公正而引发的行政争议。

    (三)联席会议和协作联动制度。一是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整合公安、卫生、环保、民政、土地、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督办督查等部门的优势资源,定期召开联合办公会议,联合调处重大纠纷。

    (四)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专业调解工作室要适时排查纠纷,对矛盾高发时期和地段进行不定期重点排查及早发现矛盾隐患并及时处理,形成常态化的工作制度。

    (五)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各专业调解工作室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的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联合调解;对于特定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经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六)上下联动和信息宣传制度。各专业调解工作室要向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纠纷调处工作情况,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汇总后按要求报送“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建议;同时,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七)工作培训制度。由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调解范围

    1. 行政复议机关对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案件。

    2. 专业调解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对下列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可以调解

    (1)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城市管理发生的矛盾纠纷;

    (2)山林、土地、矿产、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权益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矛盾纠纷;

    (3)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和住房保障方面发生的安置补偿纠纷;

    (4)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

    (5)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纠纷;

    (6)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7)其他与行政执能有关的矛盾纠纷。

    (二)工作程序

    1. 行政调解的启动

    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依职权提出。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如矛盾纠纷涉及第三人的还应征得第三人同意。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是行政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2. 行政调解的受理

    调解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具有管理职责的相关专业调解工作室应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

    3. 行政调解的实施

    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4. 调解协议的签定

    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定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等;

    (2)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3)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 调解协议的履行

    调解协议须经相关专业调解工作室认可,加盖印章,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矛盾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作出行政调解的专业工作室留存一份备案。

    调解协议签定并履行后,是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案的审理;是其他特定矛盾纠纷的,相关部门终止相应处理程序。

    6.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当事人或第三人反悔的,相关专业调解工作室应当终结调解,引导当事人以其他合法途径处理矛盾纠纷。

    7. 调解结果的回访

    相关部门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六、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范围广、要求高、难度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一是要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积极的姿态、有力的措施,及时开展工作。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职具体抓,明确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强化督促检查。二是各部门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之一。三是行政调解工作中有重大方案出台和重大问题解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积极解决。

    (二)积极配合,搞好协调

    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要加强与其他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的配合,行政调解各专业工作室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各专业工作室要服从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管理,要有全局观念,不得互相推诿,无论是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还是上级交办的任务,都要依法依规认真及时办理。

    (三)加大投入,落实保障

    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根本目的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的投入,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题词:依法行政行政调解方案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100份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bwj/201607/t20160721_82678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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