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
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中华社区服务中心、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区计生局拟制的《云岩区“人口、生育关怀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云岩区“人口、生育关怀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三项制度’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筑党发〔2010〕14 号)、《贵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筑计生字〔2010〕77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实施“关注民生”工程,扎实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得到更多实惠,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云岩区“人口、生育关怀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如下:
一、资金的筹措、管理、监督
(一)设立云岩区“人口、生育关怀基金”。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立“人口、生育关怀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
(二)资金来源:1. 从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5% 注入“人口、生育关怀基金”;2. 接受社会捐赠(与省人口福利基金会合作,募集资金统一使用省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免税票据)。
(三)成立区“人口、生育关怀基金”发放审核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计生协会会长担任组长,由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区计生协常务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区计生协专职副会长、区人口计生局分管政策法规的副局长、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发放金额的核定。此外,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人口、生育关怀”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 凡在云岩区内享受城镇低保的独生子女户家庭,其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没有再生育的,从女方年满40周岁开始,夫妻双方均可领取1200元/年的特别扶助金;丧偶、离异则从扶助对象年满40周岁开始领取1200元/年的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发放,每年兑现一次。以上对象在年满49周岁后自动转入国家特殊扶助金和市级的关爱扶助金,直至身故。
(二)独生子女伤残非义务教育补助对象 凡在云岩区内的独生子女户家庭,其子女伤残后没有再生育的家庭,伤残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职高、大学、研究生、博士生或相同学历教育),每年给予1200—4800元的学习补助。
(三)其他需要紧急救助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
因不可抗逆的原因造成独生子女家庭困难的,视情节一次性给予5000—20000元的救助。
三、资格确认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特别扶助对象
1. 扶助对象必须是云岩区常住户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2. 扶助对象必须持有云岩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子女下落不明,未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能认定其死亡;
4.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 扶助对象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在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6. 扶助对象退出低保、亡故的,从次年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金;
7. 扶助对象在奖扶期资格发生变化,次年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金。
(二)非义务教育补助对象
云岩区户籍人口中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三)紧急救助对象
云岩区户籍人口中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
四、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扶助对象,可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云岩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申报表》或《云岩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非义务教育补助申请表》、《云岩区独生子女家庭紧急救助申报表》,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计生科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低保户须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独生子女死亡的须社区、村(居)或乡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伤残的须持有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义务教育补助的须持有就读学校的证明,申请紧急救助的须社区、村(居)或乡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连同独生子女本人近照3张,一并交到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收取复印件。
(二)社区(村)居委会审查。社区(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对发放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如无异议,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手续 在当年的10月31日前一并上报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计生科。
(三)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审批、公示。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计生科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本年特别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通过的名单返回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公章,在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区“人口、生育关怀基金”发放审核小组对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上报的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审查复核,确定补助金额,并进行发放。
五、发放对象的管理
(一)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及各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并报区人口计划生育局备案,同时纳入微机管理。
(二)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及区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特殊困难户家庭进行特别扶助对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我区对城镇困难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的政策、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三)各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须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和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使用假证明、假数据等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该项特别扶助工作责任机制,将该项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兑现奖惩。对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从2011年8月开始施行。
主题词:计生工作 人口、生育关怀基金△ 使用办法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市计生委。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125份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bwj/201607/t20160721_82678943.html
原创文章,作者:云岩政府,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z.gy/zhengce/218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