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云府办发〔2011〕47号 关于印发《云岩区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已失效)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化和标准化,区政府信息中心拟制的《云岩区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

(已失效)

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化和标准化,区政府信息中心拟制的《云岩区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云岩区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云岩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政府办公室是云岩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保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指定本机关专门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本机关专门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收集、整理、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规定和发展计划方面

1.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执行情况;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优抚救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3.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 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7. 行政机关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8.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9.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 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

2.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 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其建设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 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 政府领导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二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三)政务服务大厅;

(四)新闻发布会;

(五)区档案馆、公开查阅点、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

(六)报刊、广播、电视;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档案馆、公开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应当采取措施,在政府所在地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进行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及其生成日期。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群众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对政府信息公开档案按照规定已经移交有关部门,申请人申请查阅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区政府名义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二)以各街道办事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该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并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以派出机关或机构名义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该派出机关或机构提出意见,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并向设立该派出机关或机构的机关备案;

行政机关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公开权限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信函或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公开页面等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请。

(一)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页面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电子申请表进入受理机构后台管理系统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应当每日查阅后台管理系统,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

(二)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传真的时间为准,并及时予以登记;

(三)申请人在行政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指定场所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申请公开的信息,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申请人要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首先对提交的申请书进行下列内容的审查: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或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共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做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不予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七条 以下六种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但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进行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或相关证明文件的;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的;

(三)申请内容与申请人本身无关的;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五)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各街道办事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社区。

第三十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具体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社区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民主监督评议制度,采取设置群众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等方式,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引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现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协助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上报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信息公开△ 规定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7日印发

共印125份

 

 

信息来源:https://www.yunyan.gov.cn/zwgk/zcwj/qzfbwj/201607/t20160721_82678906.html

原创文章,作者:云岩政府,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z.gy/zhengce/21830.html

Like (0)
云岩政府的头像云岩政府会员
Previous 2011年5月18日
Next 2011年6月24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Please Login to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