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废旧立新的必要性

2005年,市政府公布了规章《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16年来,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办法》本身和工作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 一是《办法》有关规定与省、市相关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不对应、不协调。2020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众)评选表彰办法》(黔府办函〔2020〕81号),对见义勇为人员评选的主体、权限、原则、程序、管理机制等作了详细规定。比照省的做法,市政法委印发《关于成立贵阳市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的通知》(筑政法通〔2021〕2号),明确了我市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主体和评选操作模式。但《办法》关于见义勇为确认主体、确认程序、操作模式、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与上述新规定、新要求不对应、不协调、不一致,不便于操作执行。
  • 二是《办法》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称号的种类、异议救济程序及时限等规定与《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办法》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费用承担主体、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牺牲追认烈士及其家庭、近亲属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救助等制度措施的规定已被《条例》完全覆盖,不宜重复规定。
  • 三是《办法》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财政拨付专项经费标准等过低,不利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和为其解决实际困难。
  • 四是结合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需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调查核实、评审确认、奖励保护的程序、措施及相关责任主体作规范,并结合实际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规章中进行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 五是《条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强,需要作细化规定,确保见义勇为人员享有的相关权利落地落实。

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在全面修改完善《办法》内容的基础上,以立新废旧的方式,重新制定《贵阳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同时废止原《办法》,满足和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起草审查论证过程

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安排,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司法局组成立法调研工作组,深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各区(市、县)调研,赴南京、南宁、昆明等地和本省其他市(州)调研考察学习。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委托贵阳学院法学院在修改原《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新《办法》初稿,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经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照有关上位法、政策文件规定等进行综合审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沟通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发函、召开征求意见会、在报纸及门户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各区(市、县)见义勇为协会及评审委员会、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医院、有关企业及社会组织、见义勇为人员代表、社会各界及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反复修改,形成草案,已经2021年9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新《办法(草案)》,共6章40条,主要规范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奖励保护原则、涉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工作考核及经费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
  • 第二章,行为确认,主要对见义勇为的确认标准和调查核实、评审确认、报审等各环节工作的责任主体、权限、程序、时限,以及见义勇为确认异议救济程序等作了规定。
  • 第三章,兑现奖励,主要对见义勇为奖励种类、名称、授予相应称号的主体,奖金、抚慰金标准,以及规范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活动相应措施等作了规定。
  • 第四章,权益保护,主要对护送、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责任主体、措施、方式、程序,对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家庭在基本生活、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实际困难的各项具体措施,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可减免费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公园、风景区的优惠措施等作了规定。
  • 第五章,经费保障,主要对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所需经费保障措施、财政经费拨付标准、见义勇为基金筹集方式及用途等作了规定。
  • 第六章、第七章,责任追究和附则,主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同时,由于新《办法(草案)》是在全面修改旧《办法》的基础上形成,修改幅度大、内容多,按照立法技术规范,需在新《办法》实施的同时废止旧《办法》,故第四十条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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