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贵阳市教育局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会考发〔2015〕243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学、毕业等事项的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按照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各普通高中学校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普通高中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四条 全市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贵州普通高中学籍及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对普通高中学籍进行电子化管理。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研究确定各普通高中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各普通高中学校须严格按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第六条 全市通过统一的中考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录取流程开展招生工作,各区(市、县)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持相关证明,在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入学当年的9月30日。

第七条 学校注册过程中要将学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考生相关信息与新生本人及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下发的录取名单(三联单)逐一进行比对、核查,按照要求采集学生照片、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监护人联系电话(至少两个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学生本人核对所有信息签字确认,确保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电子学籍注册流程为先国网、后省网。电子学籍注册完毕后,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电子学籍信息打印《贵阳市届高一新生学籍核查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1)、《贵阳市普通高中级

届学生花名册》(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县两级教育育行政部门审核留档。

第八条 省网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即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同时也是核发毕业证书时的毕业证书编号。无省网内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参加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无法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结业、肄业证书。新入校学生的学籍编号由学校将学生信息导入省网后由系统按一定编码规则自动生成。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省网学籍号随之变化。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接收已被其他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学生、低于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办理学籍。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严禁“空挂学籍”“保留学籍”行为。

第十条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籍基础信息,需凭《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通过学籍系统报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核准。

第十一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已有学籍的在校生;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或结业的;

(四)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

(五)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三、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因家长工作调动、举家搬迁等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市内同级同类同性质学校可以互转,其他情况的转学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可转入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跨类别转学的,中考分数必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统招生网上录取最低分数。

(三)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含中外合作项目班)的学生可转入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但中考分数必须达到当年生源地网上报名最低控制线及转入学校当年统招生网上录取最低分数。

(四)市外学籍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

1.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学生中考成绩需同时达到当年生源地网上报名最低控制线及转入学校当年统招生网上录取最低分数。

2.未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的,原则上按原就读学校办学性质(公办、民办等)、类别(一般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重点高中等)对等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需从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类别转入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经学校审核其证明材料,报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转入本市相应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五)境外转入的省内户籍学生只能转入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含中外合作项目班)就读。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所有转学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转学程序核准办理完结之前,原则上转入学校不得提前接收学生在校就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高中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

(三)学生从一般普通高中学校转入民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后再申请转到其他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

(四)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转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民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除外)。

第十五条 转学流程

(一)转学流程:由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附件3)相关内容后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盖章,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申请办理,县级初审后,经市级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网上审查核办。

1.在贵阳市参加中考的跨类别跨性质转学的,转入学校还需仔细核对由转出学校提供的《贵阳市普通高中级届学生花名册》相关页面,看学生中考分数是否达到当年生源地网上报名最低控制线及转入校当年统招生网上录取最低分数。由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上传学籍系统申请办理,县级初审后,经市级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网上审查核办。

2.未在贵阳市参加中考的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转入学校需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户籍、国网学籍、转出学校性质及类别等)后请家长如实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附件3)相关内容,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盖章,由转入学校收集相关材料电子版并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办理,县级初审后,经市级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网上审查核办。境外转入的学生需提供签证或签注及学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从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如已参加就读省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在取得我省省网学籍后凭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包括原始分数和等第),到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进行成绩认定。成绩认定必须在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逾期不再进行认定。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及时登陆学籍系统处理相关学籍业务,原则上各级网上审核办理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接收学生转学原则上要保证本校本级平均班额不超过55人,转入中外合作项目班的学生,只能在中外合作项目班就读,不得混合编入普通班,且必须保证转入年级中外合作项目班的学籍数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

四、升级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按时完成本学年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准予升级,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暂不实行留级制度,严禁变相留级。

五、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结果、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经学校同意,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生休学申请表》(附件4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鉴于学分要求,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高三下学期4月份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传染病或精神分裂症休学的学生,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生复学申请表》(见附件5),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

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校督促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按休学流程办理继续休学。

六、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准申请退学,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件6),经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生旷课,学校与其联系后仍继续不到校上课,连续旷课时间达1个月;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提醒后1个月内仍不办理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三)普通高中学生已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勒令退学处理。

一个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达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勒令退学、自动退学的学生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退学学生学籍由学校及时做退学操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见附件7)规定,准予毕业,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章、学校盖章、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贵阳市普通高中届学生修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8)、《贵阳市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相关数据统计表》(附件9)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留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规定,由学校发放普通高中结业证书。结业后三年内,凡原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三年之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未读满规定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自动退学和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学生不发放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出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见附件10),复印学生毕业生登记表相关页面,逐级上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学历证明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八、表彰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表现并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表彰或处分。对学生进行奖励、表彰或处分,须先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研究。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的各级各类奖励和处分,学校要及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九、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高中修业期满,学籍自行终止。相关资料存入学校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消其学籍。

(一)违反相关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

(二)申请退学、自动退学和勒令退学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纸质档案包括学生花名册、入学情况登记表、学籍变更材料、学分认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转出)证明、休学、复学证明、奖励与处分等材料,一并存入学校档案室。

电子档案主要通过国网和省网进行管理。当学生毕业后,学校将该届学生的电子档案从国网和省网中进行下载,保存备案。

十、保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籍系统,严格核查初中毕业生升学调档,杜绝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初中毕业生录入普通高中就学。强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入学资格核查等管理环节,强化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监管。采取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等方式,重点检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学籍就读等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切实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要及时处理转学、休学、复学和学籍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减少因办理不及时造成问题学籍。要强化主管领导对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管责任,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时限及质量要求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各普通高中学校更换学籍管理员的,需提前一周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员报备表》(附件11),向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并附上工作交接、业务培训等的照片及培训笔记。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学校可采取调减招生计划等措施;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一)不为已经正常录取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

(三)为实际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

(七)违反省、市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一、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贵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按《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会考发〔2015〕2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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