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阳市惠企政策汇总——财政政策篇(二)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加快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下达和使用,加快“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放。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贵州省“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申报

实施机构

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贵州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贵州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基金管理人: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9 号)

一、总体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进一步加大对我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和大生态投入, 实现全省“十四五”发展目标和2035 年远景目标, 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 号)第一部分第4 条事项申报时间□每年固定时间  全年可申报 □另行通知

监督实施机构

贵州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联系电话:12345

服务咨询电话

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

联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划处

联系人:杨 艳;联系电话:0851-86837841

联系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项目投资处

联系人:刘 雨;联系电话:0851-86894301

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联系人:张 辉;联系电话:0851-85281035

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

联系单位:省委宣传部

联系人:曾 正;联系电话:0851-85893537

联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瞿 祎;联系电话:0851-85577319

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

联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城镇化处

联系人:冉 俊;联系电话:0851-82204457

贵州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

联系人:郭 靖;联系电话:0851-85577277

基金管理人

联系单位:贵州省贵鑫瑞和有限公司

联系人:龙显静 联系电话:0851-85786103

基本要素

服务对象

法人

申报层级

省级

县(市、区)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办件形式

上报件

进驻实体大厅情况

部门内部办理

是否网办

办理时限

120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已开通的网上办理方式

贵州省政府投资基金信息管理平台(http://61.243.12.41:8888)

申请条件

一、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

(一)工业化相关企业

1. 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业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 申报主体要求。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或企业,如申报主体为已存续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 (1)应为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基金拟投资的省外企业注册地迁往贵州的、被贵州省内企业控股收购的省外企业等;
  • (2)原则上项目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应保持一致;
  • (3)公司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 万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连续经营须在两年以上,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3000 万元;
  • (4)申请基金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00 万元;
  • (5)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 (6)企业具备为投资人的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并提供良好退出通道保障的基本条件;
  • (7)企业未列入有关部门发布的负面清单或限批名单,且原则上近3 年未因财政、环保、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 (8)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 新设立SPV 要求。如申报主体为新设立的SPV 公司,具体要求如下:

  • (1)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设立在贵州的公司;
  • (2)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 万元,基金完成投资后,其他股东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实缴到位;
  • (3)具备为投资人的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并提供良好退出通道保障的基本条件。

4. 申报项目要求。

  • (1)项目应符合本指南规定的投资领域,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具有较强的产业化属性和市场化特征,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稳定现金流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 (2)项目应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 (3)项目应具备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
  • (4)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原则上所实施项目应与申报主体主营业务一致;
  • (5)项目所处行业市场空间较大、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优势;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 (6)项目实施有助于当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地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投入运营后预计可新增带动一批就业岗位和创造新增税收。
  • (7)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的生态性,不涉及高耗能高污染,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的影响;项目建设不涉及生态红线,符合国土空间开发规划。

(二)大数据相关企业

1. 重点支持领域。

  • (1)数字基础设施:包括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5G 网络建设、运营及技术开发应用;北斗等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系统的建设、运营及技术应用服务;移动互联网;智慧广电等。
  • (2)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产业互联网、区块链、信息安全技术等开发、应用及服务。
  • (3)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基础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数据库、算法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设备嵌入式软件、集散式控制系统(DCS)、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先进控制系统(APC)等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工程(CAE)、工艺规划(CAPP)、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工业云平台、工业APP 等工业软件;能源管理系统(EMS)、建筑信息模型系统(BIM)、城市信息模型系统(CIM)等专用系统。
  • (4)数据技术开发及服务:包括数据采、存、算、管、用全生命周期相关技术研发及应用;在线数据处理;数据交易流通的交易平台、加工分析、资本运营、中介咨询、上市服务等产业;云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等数据增值服务;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数据挖掘;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等。
  • (5)数据中心产业: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其中绿色数据中心、超算、超大型数据中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围绕数据中心相关的服务器、机架、数据采集、数据标注、数据传输、数据开发等上下游产业。
  • (6)数字经济新业态:信创产业的研发、适配及应用;数据技术国产化;网络货运产业;数字化平台经济、共享共济。
  • (7)大数据与工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工业APP;智慧车间、智慧工厂;建材、航空航天、生物、汽车、电力等行业数字化改造。
  • (8)大数据与农业融合:农产品质量追溯、农业生产智能化、农村电商、农业大数据、农业产销智慧对接技术及应用。
  • (9)大数据与服务业融合:移动支付、电子票据等金融现代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数字内容创作生产、网络游戏、数字媒体、短视频、数字出版、直播、在线文化娱乐等信息服务;智慧旅游、智慧物流、智慧医疗健康、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家居等。
  • (10)贵州省大数据和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相关规划明确的其他发展方向。

2. 申报主体要求。

  • (1)省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成立时间超过1 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
  • (2)基金投资后注册地拟迁往贵州省的省外企业;
  • (3)基金投资后拟在我省落地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的省外优强企业;
  • (4)被我省企业控股收购的省外企业。
  • (5)申请基金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0 万元;

3. 内部管理要求。

  •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且与企业规模相匹配,治理机制健全;
  • (2)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重大股权纠纷;
  • (3)不存在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支配地位,随意抽逃出资或大额占用企业资金且未归还等情形;
  • (4)企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且股东及核心团队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犯罪、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5)未被列入有关部门发布的负面清单或限制名单。

4. 产品及业务要求。

  • (1)企业经营及发展良好,主营业务明晰,有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
  • (2)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市场上已存在的同类产品和服务有差别优势,有望成长为细分行业核心。

5. 财务状况要求。

  • (1)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主要资产权属清晰,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 (2)近一年内没有因财政、环保、财务、税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 (3)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如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仲裁及诉讼等重大或有事项)和尚未了结的对企业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造成实质影响的诉讼、仲裁等情况。

6. 技术研发能力。

  • (1)企业有从事研究开发的核心技术团队及研发能力;
  • (2)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技术及知识产权,具有一定技术创新能力。

7. 申请较大额投资(3000 万元以上)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申报主体属于统计局或大数据局上规入统企业,成立时间超过3 年;
  •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
  • (3)企业最近3 年连续盈利且年均净利润不低于1000 万元,或企业最近2 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 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且年均净利润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 亿元以上,未来3 年内有上市计划且已制定明确的上市方案,已开展上市前准备工作。
  • (4)技术型企业拥有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核心技术团队,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0% 以上,管理团队中50% 以上核心管理人员或技术团队中50% 以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时间不少于3 年。

二、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

(一)项目申报范围

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9 号)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运行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基金办〔2022〕2 号)规定的投资范围,且未被列入基金负面清单的项目。

(二)企业申报条件

  • 1. 组织形式:应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不投资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定增除外)。
  • 2. 主营业务:公司应具有明确的主营业务,相关经营业务不得与《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基金投向相违背。
  • 3. 注册地:贵州省内外的企业,农业基金投资省外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30。基金投资省外企业认定标准:被贵州省内企业控股收购的省外企业;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将重要业务板块地落户贵州,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农业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中贵州政府出资部分;经农业基金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的贵州省农业现代化产业中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省外项目。
  • 4. 核心团队:核心团队成员需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行业背景与技术能力;至少有3 名成员须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或背景。
  • 5. 规范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重大股权纠纷的情况;公司资产权属清晰,权证合规;建立了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财务等;特许行业经营项目应具备项目必须的运营资质。
  • 6. 财务指标:总资产不低于3000 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 7. 技术与研发:应拥有权属清晰、完整的专利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或创新能力。
  • 8.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公司及股东最近五年内不存在犯罪、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尚未了结的将会实质性影响公司经营等情况;企业未列入有关部门发布的负面清单或限批名单,且近3 年没有因财政、环保、税务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由当地相关执法部门出具认定函)。
  • 9. 信用情况:公司及股东征信情况良好,不存在被列入失信人员等情况。
  • 10. 市场与商业模式: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与可持续的经营能力,产品或服务应具有创新且盈利的商业模式。
  • 11.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清晰,价格公允。
  • 12. 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项目实施主体应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 13. 新设立的SPV 公司: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设立在贵州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 万元,需实缴到位;具备为农业基金的投资本金实现保值增值,并提供良好退出通道保障的基本条件。

(三)项目申报条件

  • 1. 产业政策:产业项目应具有明确的主营业务或主导产品、清晰的商业模式,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导向。
  • 2. 项目规划:项目需具有清晰的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有完整的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 3. 项目条件:项目应具备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
  • 4. 投资计划:项目资金需求与使用计划合理可行,前期工作到位,资金来源明确,筹措方式可行;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不低于项目总投的15%。
  • 5. 项目收益:具备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化属性,具有可持续的现金流及稳定的项目收益,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应保持在行业合理范围内:项目净现值NPV>0;项目内部收益率原则上需大于4.6%/ 年;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得高于农业基金的投资期。
  • 6. 社会效益:项目实施有助于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投入运营后可新增带动就业、促进农户增收。
  • 7. 生态性: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的生态性,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影响;项目建设不涉及生态红线,符合国土空间开发规划。

(四)投资要素

  • 1. 投资主体:原则上与申报主体保持一致。
  • 2. 投资模式: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 3. 投资方式:增资扩股/ 股权转让。
  • 4. 投资限额:基金原则上对受资企业股权投资不控股、不作第一大股东;基金单个项目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设立规模的30%。

(五)估值方式:原则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投资决议明确的投资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国资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基金持股比例;国有控股企业对投资前公司估值有异议的,以及被投企业为民营企业的,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存续期限。

(七)投资款拨付:原则上基金拨款应落实投决会要求的条件后方可拨付。

(八)投后管理:原则上基金享有向受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委派。

(九)投资回报:根据项目情况可选择同股同权、优先分红、业绩对赌等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十)退出机制:可通过上市退出、回购退出、向第三方转让退出、清算退出等机制,但原则上不能新增地方债务,相关交易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三、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

(一)项目实施主体要求

1. 组织形式。应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基金原则上应投资在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基金拟投资的省外企业注册地迁往贵州的以及被贵州省内企业控股收购的省外企业等。为强化基金招商引资作用,撬动大型、优质项目落地贵州,基金可投资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将重要业务板块地落户贵州(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中贵州政府出资部分)的省外企业,投资省外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30%。

3. 核心团队。核心团队成员需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行业背景与技术能力;至少有3 名成员须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或背景。

4. 规范性。

  • (1)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情形;
  • (2)明确资产权属关系,具有清晰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设计,不存在重大股权纠纷的情况;
  • (3)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项目融资和吸引社会资本的条件;
  • (4)原则上对项目实施主体股权投资占比不超过该主体总股权的50%。

5.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最近五年内不存在犯罪、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尚未了结的将会实质性影响公司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诉讼、仲裁等情况。

6. 信用情况及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征信情况良好;项目实施主体应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等。

7. 财务情况:企业总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0 万元。

8. 新设立的项目SPV 公司:

  • (1)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 万元,其他出资人须与文旅基金同步实缴到位;
  • (2)具备为文旅基金的投资本金实现保值增值,并提供良好退出通道保障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具体要求

1. 产业政策。项目应具有明确的主营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及我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政策导向,具备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化属性,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2. 前期工作。

  • (1)原则上项目需获得项目实施必须的批文或手续:基本建设类项目需获得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等;非基本建设类项目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PPP 类项目必须进入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并已设立相应的SPV 公司。
  • (2)项目需具有清晰的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有完整的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项目模式。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化属性和市场化特征,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稳定现金流和可持续经营能力。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权属清晰的资产,完善明确的产权手续,具备开放合作的股权结构,具有股权投资基金进入的良好条件。

4. 预期经济效益。项目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应保持在行业合理范围内。

(1)项目净现值NPV>0;

(2)基金的预期投资收益率大于4.65%/ 年;

(3)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得长于文旅基金的投资期。

5. 社会效益:项目实施有助于当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地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投入运营后预计可新增带动一批就业岗位和创造新增税收。

6. 生态性: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的生态性,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的影响;项目建设不涉及生态红线,符合国土空间开发规划。

7. 退出机制。项目应具有清晰的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在投资协议等相关协议里进行明确约定。

8. 其他要求。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金需求与使用计划合理可行,融资来源明确,筹措方式可行。

四、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

(一)主体要求

1. 在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注册地拟迁往贵州的企业,或被贵州省内企业控股收购的省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将重要业务板块落户贵州的企业。

2. 股权结构清晰,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3.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有清晰的商业模式。

4. 未列入有关部门发布的负面清单或限批名单,且近3 年没有因财政、环保、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5. 申报企业、股东及核心团队经营合法合规,征信情况良好,近5 年内不存在犯罪、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将会实质性影响公司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未结诉讼、仲裁等。

6.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7. 项目申报企业若为新设立的 SPV 公司(即发起方和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具体要求如下:

  • (1)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设立在贵州的公司;
  • (2)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基金完成投资后,其他股东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实缴到位;
  • (3)具备为投资人的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并提供良好退出通道保障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申报要求

1. 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政策标准。

2. 项目应符合本指南规定的投资领域,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具备较强的市场化特征和市场竞争力。

3. 项目建设应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不得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的影响、不得涉及生态红线,应符合国土空间开发规划。

4. 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会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地方新型城镇化转型升级具有促进作用,可带动就业和创造税收。

5. 项目盈利模式应包含资产自持经营,通过资产管理和运营来提供稳定现金流。

6. 项目应有完整的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应有切实可行的资金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项目运营应有合理的现金流支撑,项目投资应有合理的资金收益及退出机制,保障城镇化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和按期退出。

7. 公司核心团队成员需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行业背景与技术能力,至少有 3 名成员须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或背景,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8. 城市更新类项目,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 号)有关规定。

9. 涉及棚户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城市管网改造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原则上应纳入主管部门确定的计划任务。

10.PPP 项目须进入全国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和贵州省PPP 监测服务平台。

11. 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要求。

五、贵州省生态环保发展投资基金

(一)申报主体要求。

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或企业,如申报主体为已存续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1. 原则上项目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应保持一致;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2. 公司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 万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3. 企业具备为投资人的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并提供良好退出通道保障的基本条件。

4. 企业未列入有关部门发布的负面清单或限批名单;原则上近3 年未因财政、环保、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5.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二)新设立SPV 要求

如申报主体为新设立的SPV 公司,具体要求如下:

1. 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设立在贵州的公司。

2. 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 万元,基金完成投资后,其他股东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实缴到位。

3. 具备为投资人的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并提供良好退出通道保障的基本条件。

(三)基金投资区域。

基金原则上应投资在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基金拟投资的省外企业注册地迁往贵州的以及被贵州省内企业控股收购的省外企业等。为强化基金招商引资作用,撬动大型、优质项目落地贵州,基金可投资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将重要业务板块地落户贵州(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中贵州政府出资部分)的省外企业,投资省外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30%。

(四)行业准入要求

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要求,以守护好优良生态环境为总目标,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生态基金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全力在巩固提升优良生态环境质量、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创建、推动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上出新绩,创造就业机会、增加财税收入,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基金投资行业准入如下:

1.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类。

  • (1)工业企业绿色化、清洁化改造,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减量化综合利用等工业绿色升级相关企业;
  • (2)生态种植、生态养殖、生态循环大生态、林业循环经济、林业开发等大生态绿色发展相关企业;
  • (3)能源管理、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托管服务、能源托管服务等绿色环保产业相关企业;
  • (4)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服务企业;
  • (5)绿色设计、绿色材料、绿色采购、绿色制造工艺、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绿色供应链企业;

2.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类。

(1)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等绿色物流企业;

(2)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3. 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类。

(1)石漠化、荒漠化生态修复,区域流域环境要素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污染场地及矿山修复等生态环境修复企业;

(2)风电、光伏、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等新能源,低污染煤电机、生物质耦合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等绿色能源企业;

(3)城乡污水管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废物、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相关企业;

(4)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基础生态环保交通基础设施相关企业。

4.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类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将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的相关企业。

(四)项目准入要求

1. 项目应符合本指南规定的投资领域,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2. 项目应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3. 项目应完成立项、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对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先行申报,但需补充情况说明(正式投资协议签署前必须完成相关手续);

4. 有完整的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应有切实可行的资金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项目运营应有合理的现金流支撑,项目投资应有合理的资金收益及退出,保障基金投资收益和按期退出;

5. 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所实施项目应与申报主体主营业务一致;

6. 原则上基金投资按照项目总投的20% 匹配,基金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的50%,且不超过项目申报主体净资产的50%;

7. 核心团队成员需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行业背景与技术能力;至少有3 名成员须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或背景。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8. 主营业务明晰、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含生产、采购、销售、盈利模式等),拥有权属清晰、完整的专利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或创新能力;

9. 项目财务指标可预期、可持续,能够实现生态基金预期投资收益,项目预期经济效益主要指标原则上应保持在行业合理范围内。

10.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类项目,优先投资采取EOD模式的项目;PPP 项目,必须进入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

申报材料

纸质材料加盖公章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信息管理系统下载《“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遴选标准及申报指南》对照准备材料。

  1. 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2.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持续经营的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除外)、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承诺函原件
  3. 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原件
  4.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5. 企业近三年以及近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机构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企业及股东征信报告(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不需要)
  8. 贷款批复、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本年放款的证明文件
  9. 可研报告/ 商业计划书(流动资金融资的除外)
  10. 环评、能评及批复文件(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11.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12. 项目涉及林地、耕地、自然保护区、河流等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手续(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13.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15.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1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17. 特种经营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18.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19.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20. 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许可证等(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
  21. 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流程

序号环节名称环节描述环节办理期限(工作日)经办人
1企业申报企业通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信息管理平台向所在地县级基金专班申报项目
即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收件
2逐级审核申报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各县(市、区)、市级基金专班逐级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信息管理平台推送至各基金协调组办公室成熟一个
申报一个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申报至下一环节
3资格审查和项目推送各基金协调组办公室对收到的申报项目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工作,按程序推送至基金管理人成熟一批
推送一批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推送给基金管理人
4项目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项目立项、尽调、投决和出资工作成熟一个
投资一个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开展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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